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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五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環境保護局局長譚偉文,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
(二)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歐偉燊;代任人姚思陽;
(三)正選成員——許志樑;代任人李鑄新;
(四)正選成員——陸麗芬;代任人梁麗芬。
二、委任袁文龍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及方少琼為其代任人,任期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八日至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 請查閱:第21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上述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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