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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免除何建君擔任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袁文龍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及方少琼為其代任人,任期至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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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行政法規《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章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以及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六)項及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初級法院法官鄧志澧接替初級法院法官陳淦添擔任“第六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教員,任期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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