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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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五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環境保護局局長譚偉文,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

(二)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歐偉燊;代任人姚思陽;

(三)正選成員——許志樑;代任人李鑄新;

(四)正選成員——陸麗芬;代任人梁麗芬。

二、委任袁文龍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及方少琼為其代任人,任期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八日至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 請查閱:第21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上述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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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