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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003號行政法規、第7/2010號行政法規及第37/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第一審法院院長姚頴珊為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為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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