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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海關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續期使用經第14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外港海關站(23台)及內港海關站北舢舨碼頭(5台),合共28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海關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本批示許可使用期間為兩年,自前一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海關。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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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條、第九-A條及第十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a)項、第九十八條h)項,結合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消防局消防總長(編號400971)王健為警察總局局長助理,主管民防及協調中心,由二零二零年十月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委任消防總長(編號400971)王健為警察總局局長助理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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