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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0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第八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陳漢生(任期由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至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並因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委員孫家雄代任,委員會主席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二)委員——孫家雄;

(三)委員——楊志光;

(四)委員——呂開顏;

(五)委員——尉東君;

(六)委員——馬健華;

(七)委員——莫志偉。

* 請查閱:第18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三、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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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第5/2014號行政法規第五條所指的跨部門委員會成員:

(一)土地工務局局長黎永亮(任期由二零二二年九月八日至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並擔任協調員;**

(二)文化局代表梁惠敏;

(三)市政署代表羅志堅;

(四)交通事務局代表鄭岳威;

(五)建設發展辦公室代表Luís Manuel Silva Madeira de Carvalho;

(六)環境保護局代表陳美寶(任期由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七)房屋局代表山禮度;

(八)旅遊局代表許耀明。

* 請查閱:第4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180/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當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不在、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替代。

三、當第一款(二)至(八)項的成員不在、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下列候補成員替代:

(一)蘇建明,為(二)項所指成員的候補;

(二)麥儉明,為(三)項所指成員的候補;

(三)林志劍(任期由二零二二年九月八日至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為(四)項所指成員的候補;*

(四)李華歡,為(五)項所指成員的候補;

(五)陳國浩,為(六)項所指成員的候補;

(六)郭惠嫻,為(七)項所指成員的候補;

(七)程衛東,為(八)項所指成員的候補。

四、本批示所委任的成員的任期為三年。

* 請查閱:第4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80/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廢止第23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中關於委任跨部門委員會成員的第二款至第五款。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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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