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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基金》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一)正選成員曾冠雄(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終止職務);*
(二)正選成員郭曉明,候補成員簡佩敏(任期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
(三)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李心瑜。
* 請查閱:第2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5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委任丁少雄為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及陳旭偉為候補成員,任期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止。*
* 請查閱:第2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委任謝永強為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曾冠雄的候補成員。
四、委任陳紫筠為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李心瑜的候補成員。
五、本批示所指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二零年九月六日起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止。
六、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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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第八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陳漢生替代劉偉明擔任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主席,任期至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二、因委員會主席陳漢生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委員會委員孫家雄代任。
三、委員會主席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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