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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替代何麗鑽擔任長者事務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至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止。*
* 請查閱:第21/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委任下列組織或機構的代表為長者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同善堂:姚健池(正選)及姚繼光(候補);
(二)仁慈堂:盧茜儀(正選)及李錦雯(候補);
(三)澳門婦女聯合總會:鄧惠蓮(正選)及何伊琳(候補);
(四)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林敏芝(正選)及劉雅愛(候補);
(五)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楊淑莊(正選)及馬韻妮(候補);
(六)母親會:林衛華(正選)及梁亦豪(候補);
(七)澳門明愛:鄭月嬋(正選)及蘇玉蓮(候補);
(八)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吳雲峰(正選)及梁秀玲(候補);
(九)澳門鏡湖護理學院:李衛燕(正選)及梁淑敏(候補)。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長者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高錦輝;
(二)黃濠;
(三)許敖敖。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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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及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三)項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52/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二十一)項有關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的規定修改如下:
“(二十一)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António Augusto de Jesus Ferreira de Barros,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耿亞軍代任;”。
二、廢止第52/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二十二)項,以終止機場管理有限公司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之代表。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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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連同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許耀明為旅遊局副局長,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旅遊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委任許耀明擔任旅遊局副局長一職的理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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