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6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18

刊登日期:

2018.5.30

版數:

10145

  • 委任長者事務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30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長者事務委員會。
  • 第21/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為長者事務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
  •  
    相關類別 :
  • 長者事務委員會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鏡湖護理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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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組織 :
  • 同善堂 - 仁慈堂慈善會 - 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母親會 - 澳門明愛 - 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替代何麗鑽擔任長者事務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至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止。*

    * 請查閱:第21/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委任下列組織或機構的代表為長者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同善堂:姚健池(正選)及姚繼光(候補);

    (二)仁慈堂:盧茜儀(正選)及李錦雯(候補);

    (三)澳門婦女聯合總會:鄧惠蓮(正選)及何伊琳(候補);

    (四)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林敏芝(正選)及劉雅愛(候補);

    (五)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楊淑莊(正選)及馬韻妮(候補);

    (六)母親會:林衛華(正選)及梁亦豪(候補);

    (七)澳門明愛:鄭月嬋(正選)及蘇玉蓮(候補);

    (八)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吳雲峰(正選)及梁秀玲(候補);

    (九)澳門鏡湖護理學院:李衛燕(正選)及梁淑敏(候補)。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長者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高錦輝;

    (二)黃濠;

    (三)許敖敖。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67/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18

    刊登日期:

    2018.5.30

    版數:

    10146

    • 修改第52/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二十一)項及廢止該款(二十二)項有關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的規定。
    相關法規 :
  • 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 第52/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7/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三)項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52/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二十一)項有關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的規定修改如下:

    “(二十一)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António Augusto de Jesus Ferreira de Barros,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耿亞軍代任;”。

    二、廢止第52/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二十二)項,以終止機場管理有限公司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之代表。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68/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18

    刊登日期:

    2018.5.30

    版數:

    10146-10148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旅遊局副局長。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8/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連同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許耀明為旅遊局副局長,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旅遊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附件

    委任許耀明擔任旅遊局副局長一職的理據如下:

    ——職位出缺;
    ——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旅遊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澳門科技大學工商管理學(商業資訊系統學專業)學士學位;
    ——澳門東亞大學的“Bachel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課程,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認可為高等專科學位。

    專業簡歷:

    ——1988年10月3日至1990年4月1日,以臨時散位方式在前市政廳擔任電腦操作員及電腦操作員主任;
    ——1990年4月2日至1990年9月18日,以散位合同方式在前市政廳擔任首席資訊督導員;
    ——1990年9月19日至1994年3月17日,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旅遊司擔任資訊技術員;
    ——1994年3月18日至1995年7月4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旅遊司擔任資訊技術員;
    ——1995年7月5日至2004年9月21日,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資訊技術員;
    ——2004年9月22日至2005年9月21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旅遊局高級資訊技術員;
    ——2005年9月22日至2009年8月3日,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高級資訊技術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規定,自2009年8月4日起轉入旅遊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
    ——自2009年8月4日起至今,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
    ——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7月18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旅遊局發出執照處處長;
    ——根據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規定,自2011年7月19日起轉入旅遊局執照處處長職位;
    ——2011年7月19日至2015年3月31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旅遊局執照處處長;
    ——自2015年4月1日起至今,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旅遊局組織計劃及發展廳廳長。

    ———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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