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9/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7

刊登日期:

2017.6.14

版數:

8454

  • 委任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12/2002號行政法規 - 訂定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廢止九月十四日第65/92/M號法令。
  • 第65/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
  •  
    相關類別 :
  • 青年事務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四款(九)項,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俊傑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九日。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51/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7

    刊登日期:

    2017.6.14

    版數:

    8454-8455

    • 修改有關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 第10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
  •  
    相關類別 :
  • 警察總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1/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三)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0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有關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的規定修改如下:

    “(六)警察總局代表劉錫漳,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何樹漢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52/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7

    刊登日期:

    2017.6.14

    版數:

    8455-8457

    • 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
    已更改 :
  • 第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修改第52/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有關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的規定。
  • 第38/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修改第52/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及(十二)項有關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的規定。
  •  
    相關法規 :
  • 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 第67/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修改第52/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二十一)項及廢止該款(二十二)項有關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的規定。
  • 第85/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修改第52/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九)項有關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的規定。
  • 第15/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修改第52/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八)項。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二)至(十三)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任期為兩年: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朱林,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王紅代任;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林浩然,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趙寶珠代任;

    (三)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何浩瀚,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謝曉紅代任,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 請查閱:第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何麗鑽代任;

    (五)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呂美瑩,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張異和代任;

    (六)警察總局代表李璧瑩,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何樹漢代任(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 請查閱:第38/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七)海關代表黃偉文,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永明代任;

    (八)治安警察局代表林偉民,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梁錫泉代任;

    (九)旅遊局代表許耀明、程衛東、陳露及霍慧蘭,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旅遊局內代任其職務者為代任人(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 請查閱:第85/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十)衛生局代表李展潤,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李偉成代任;

    (十一)消防局代表陳明,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沈家豪代任;

    (十二)澳門身份證明局代表官善賢,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范伊娜代任(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 請查閱:第38/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十三)新聞局代表黃樂宜,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楊寶琴代任;

    (十四)交通事務局代表羅誠智,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陳海代任;

    (十五)民航局代表馮偉龍,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蔣仲良代任;

    (十六)旅遊發展委員會代表王美清,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余禮恆代任;

    (十七)澳門紅十字會代表馬健華,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宋文珠代任;

    (十八)司法警察局代表蔡昕暉,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梁冠榮代任(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 請查閱:第15/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十九)社會工作局代表鄧玉華,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龍偉雄代任;

    (二十)海事及水務局代表曹賜德,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唐玉萍代任;

    (二十一)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António Augusto de Jesus Ferreira de Barros,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耿亞軍代任(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 請查閱:第67/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十二)*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7/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十三)澳門旅遊商會代表關德暉,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崔慧雯代任;

    (二十四)澳門旅行社協會代表許文帛,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Shiga Kunio代任;

    (二十五)澳門旅遊業議會代表胡景光,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輝代任。

    二、本批示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