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廉 政 公 署

通 告

茲公佈,在為填補廉政公署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兩個職缺,以及在是次開考的有效期屆滿前廉政公署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所出現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廉政公署定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由上午九時十五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為參加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舉行甄選面試,時間約為三十分鐘,地點為位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7樓的廉政公署。

參加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甄選面試的准考人面試日期及時間安排,以及《准考人須知》,已張貼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7樓廉政公署告示板(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廉政公署網頁(http://www.ccac.org.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審 計 署

公 告

茲公佈,在為填補審計署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審計署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二十二樓審計署行政財政處告示板(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署網頁(http://www.ca.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海 關

名 單

根據經第2/2008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3號法律、經第14/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4號行政法規,以及適用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為填補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關員編制高級職程第一職階關務監督五缺,經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晉升開考,現公佈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之投考人:

名次

副關務
監督編號

姓名
1.º 31861 程振強 13.48
2.º 03871 林佛聯 13.45
3.º 33900 華麗梅 13.44
4.º 04910 譚碧翠 13.43
5.º 11911 龔雄 13.33

根據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通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所作的批示,根據經第2/2008號法律修訂的第3/2003號法律及經第14/2008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1/2004號行政法規及第11/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以及適用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海關將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升開考,錄取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以填補澳門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副關務督察三十五缺及專業職程第一職階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三缺。

一、開考的各階段:

(一)副關務督察三十五缺

a)培訓課程錄取開考(名額三十二名);

b)培訓課程(名額三十五名);

c)實習(名額三十五名)。

(二)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三缺

a)培訓課程錄取開考(名額三名);

b)培訓課程(名額三名);

c)實習(名額三名)。

二、開考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申請准考的期間為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為期十日,以向人力資源處遞交報名表為之。而有關是次開考的各項要件的標準,均以截至報名期屆滿日投考人的資料為計算基礎。開考的有效期在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三、報考條件:

凡符合第3/2003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一)項、第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之首席關員及機械專業首席關員均可報考。

四、報考方式:

投考人須填寫報名表並連學歷證明的文件(倘有需要),於上指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人力資源處。(報名表可於澳門海關附屬單位索取或於澳門海關網頁內下載http://www.customs.gov.mo。)

五、職務範圍:

根據第4/2003號行政法規附表二內有關副關務督察及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的職位及職能。

六、薪俸及報酬:

根據由第2/2008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附表三所載的副關務督察及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薪俸點為380點。

七、甄選方法:

根據經第14/2008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之規定,除心理測驗、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外,各甄選方法均具淘汰性質。其最後評分的計算:

(1)知識考試——筆試:30%、口試:20%;

(2)專業面試——10%;

(3)心理測驗——10%;

(4)履歷分析——30%。

相關大綱及條件載於第11/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八、培訓課程的錄取:

開考中被評為合格的投考人,按有關評核名單中的排名,以及按第一點(一)a)項及(二)a)項所指的名額,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九、實習的錄取

對在培訓課程中被評為合格的學員,按有關評核名單中的排名,以及按第一點(一)c)項及(二)c)項所指的名額,錄取進行實習。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人力資源處及上載於澳門海關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經第2/2008號法律修訂的第3/2003號法律、經第14/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11/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以及適用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所規範。

十二、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主席:副關務總長 葉華釗

正選委員:關務督察 鄭謨琪

關務督察 陳秀定

候補委員:關務督察 區婉珊

關務督察 梁漢倫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海關

關長 黃有力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公 告

第2/MPCP/2018號公開招標

根據檢察長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的批示,現“為檢察院各辦事處及檢察長辦公室提供保安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人可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的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如需索取前述文件之副本,須繳付澳門幣壹佰圓正($100.00)。在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期限前,有意投標人應自行前往檢察長辦公室或透過檢察院網頁(https://www.mp.gov.mo),以了解倘有之附加說明文件。

現場視察安排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大堂集合及進行,有意出席的投標人請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按招標方案5.1的方式遞交「委派代表出席現場視察聲明書」。

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接收投標書的地點為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的會議室舉行。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解釋其提交的投標書可能出現之疑問或在需要時提出聲明異議。

投標人尚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辦人事財政廳繳交澳門幣叁拾伍萬貳仟圓正($352,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檢察長辦公室”的等額銀行擔保,作為臨時擔保,有關證明文件為投標書的附同文件之一。

如要求對招標卷宗內容作出解釋,須以書面方式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向檢察長辦公室作出申請。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導致檢察長辦公室停止對外辦公,則上述遞交投標書之截標及開標日期將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辦公日及相同時間。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胡潔如


法 務 局

公 告

在為填補法務局以編制內的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十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有關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第二階段——口試)考試安排,因《准考人須知》第4條c項出現不正確之處,茲公佈考試安排之更正。該更正已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內(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供查閱。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印 務 局

公 告

第004/IO/2018號公開招標為印務局購買一台膠脊機

根據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所作批示,現「為印務局購買一台膠脊機」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於下述招標期屆滿前,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官印局街印務局大樓行政暨財政處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或於本局網頁(http://www.io.gov.mo)下載。

投標書須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遞交至上述行政暨財政處遞交投標書時,應附同透過銀行擔保、現金存款或抬頭人為「印務局」的支票的方式提供金額為$30,000.00(澳門幣叁萬圓正)的臨時擔保。

開標則訂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行政公職局公務人員培訓中心七樓702室。

特此公告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第018/SZVJ/2018號公開招標

承包“為香徑藥谷生態園區第一至三期提供保養及維護服務”

按照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決議,現就“為香徑藥谷生態園區第一至三期提供保養及維護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責任書。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中午十二時。參與競投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貳萬圓正($2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之銀行擔保或支票方式,在民政總署大樓地下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路環石排灣郊野公園大熊貓資訊中心舉行公開解釋會,及於公開解釋會結束後隨即進行實地環境視察,以便競投者清晰及了解實際工作環境。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水塘休憩區美化路面工程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水塘休憩區。

3. 承攬工程目的:水塘休憩區美化路面工程。

4.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5.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6. 臨時擔保:澳門幣壹拾壹萬元($110,000.00),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7.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大樓,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正(標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言其中一種編製)。

11.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民政總署培訓中心禮堂。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正。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七字樓民政總署道路渠務部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前,向有關部門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叁佰元正($300.00)(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3. 工期:此工程之工期不得超過130天。

14. 標書評核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工程總造價及各項單價——60%

——合理工期——10%

——施工方案及建議:

i. 詳細度、說明、步驟及關鍵的工作程序——6%

ii. 人力資源及建議資源的合適性——4%

——對類似工程之經驗——10%

——材料質量——5%

——安全計劃 ——5%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七字樓民政總署道路渠務部,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羅志堅

澳門台—青區水浸黑點排洪管道網改善工程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何賢紳士大馬路及沙梨頭北街。

3. 承攬工程目的:改善台山區至青洲區一帶暴雨及漲潮期間水浸問題。

4.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5.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6. 臨時擔保:澳門幣壹拾萬元($100,000.00),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7.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大樓,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正(標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言其中一種編製)。

11.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民政總署培訓中心禮堂。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正。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七字樓民政總署道路渠務部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前,向有關部門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叁佰元正($300.00)(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3. 工期:此工程之工期不得超過150天。

14. 標書評核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工程總造價及各項單價——60%

——合理工期——5%

——施工方案及建議:

i. 詳細度、說明、步驟及關鍵的工作程序——6%

ii. 人力資源及建議資源的合適性——4%

——對類似工程之經驗——10%

——材料質量——10%

——安全計劃 ——5%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七字樓民政總署道路渠務部,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羅志堅

第001/SZVJ/2018號公開招標

承包“南、西灣湖及媽閣湖的清理及保養服務”

按照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決議,現就“南、西灣湖及媽閣湖的清理及保養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責任書。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五時。參與競投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肆萬圓正($4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之銀行擔保或支票方式,在民政總署大樓地下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半,在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6樓)進行。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下午三時半,在本署培訓中心,就是次公開競投舉辦解釋會。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吳秀虹


工 商 業 發 展 基 金

通 告

第01/PCA/2018號批示

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管理委員會委員梁仕仁下列權限:

(一)簽署信函及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文書的權限,但寄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司長辦公室、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院、檢察長辦公室及銀行機構的文書除外;

(二)簽署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的憑單(格式R)及不定期收入的憑單(格式M/B)。

二、職位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授權由其代位人行使。

三、對於現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現授予的權限不可轉授。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

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建業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第14/2018/DSFSM號公開招標

根據保安司司長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膳食供應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須繳付$100.00(澳門幣壹佰元整)或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dsfsm)內免費下載。投標人有責任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時間止,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或於本局網頁內查閱倘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前遞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規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32,000.00(澳門幣叁萬貳仟元整)之證明文件,該擔保須以銀行擔保、現金、本票或澳門大西洋銀行支票(本票/支票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本票或澳門大西洋銀行支票方式,必須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相關存款憑證交回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倘屬銀行擔保,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將在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開標。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解釋投標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或在需要時提出聲明異議。

所有對本公開招標之服務要求的查詢,必須以書面形式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第18/2018/DSFSM號公開招標

根據保安司司長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狗籠車」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須繳付$100.00(澳門幣壹佰元整)或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dsfsm)內免費下載。投標人有責任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時間止,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或於本局網頁內查閱倘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下午五時前遞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規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25,000.00(澳門幣貳萬伍仟元整)之證明文件。該擔保須以銀行擔保、現金、本票或澳門大西洋銀行支票(本票/支票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本票或澳門大西洋銀行支票方式,必須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相關存款憑證交回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倘屬銀行擔保,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上午十時,將在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開標。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解釋投標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或在需要時提出聲明異議。

所有對本公開招標之技術特徵要求的查詢,必須以書面形式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

第19/2018/DSFSM號公開招標

根據保安司司長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輕型車輛」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須繳付$100.00(澳門幣壹佰元整)或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dsfsm)內免費下載。投標人有責任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時間止,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或於本局網頁內查閱倘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前遞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規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303,000.00(澳門幣叁拾萬零叁仟元整)之證明文件。該擔保須以銀行擔保、現金、本票或澳門大西洋銀行支票(本票/支票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本票或澳門大西洋銀行支票方式,必須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相關存款憑證交回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倘屬銀行擔保,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將在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開標。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解釋投標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或在需要時提出聲明異議。

所有對本公開招標之技術特徵要求的查詢,必須以書面形式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

第20/2018/DSFSM號公開招標

根據保安司司長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客車」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須繳付$100.00(澳門幣壹佰元整)或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dsfsm)內免費下載。投標人有責任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時間止,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或於本局網頁內查閱倘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下午五時前遞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規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174,000.00(澳門幣壹拾柒萬肆仟元整)之證明文件。該擔保須以銀行擔保、現金、本票或澳門大西洋銀行支票(本票/支票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本票或澳門大西洋銀行支票方式,必須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相關存款憑證交回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倘屬銀行擔保,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上午十時,將在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開標。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解釋投標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或在需要時提出聲明異議。

所有對本公開招標之技術特徵要求的查詢,必須以書面形式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消 防 局

通 告

第5/CB/2018號批示

消防局局長行使公佈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73/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經第18/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消防局代副局長區耀榮消防總長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關於消防局軍事化人員:

(1)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

(2)計算與結算在消防局提供服務的時間,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關於在消防局提供服務的所有人員:

(1)批准消防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3)批准文職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4)批准人員享受年假,以及應有關工作人員之請求而批准提前享受年假;

(5)對所有人員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並將有關事宜告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6)依法決定人員的缺勤為合理或不合理;

(7)主持評核人會議。

(三)在消防局範疇內:

(1)批准提供與消防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在消防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3)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4)簽署為公佈於消防局職務命令之文件。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人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經保安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公 告

(開考編號:00717/02-AUX.ENF)

為填補衛生局護理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編制內十二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的三十四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

經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入讀專科培訓(四十三缺)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通 告

(開考編號︰00318/01-TSS)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的批示,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2/2012號行政法規《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錄取一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放射職務範疇)所必需的實習,以便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放射職務範疇)一個職缺。

1. 開考類別

本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實習人員名額被錄取後屆滿。

3.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運用影像學技術並確保運用有關技術的最高安全程度,尤其在應用於預防及促進健康的放射診斷、放射治療及核醫學範疇進行計劃、執行、評估及發展檢查及治療的工作。

4. 職務內容

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職務尤其包括:

(一)指導及協調由其管理的衛生範疇的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工作;

(二)通過促進病人的診斷、治療及康復,使其復原,從而提高公共衛生的水平;

(三)在相關治療程序中對病人作出評估;

(四)以合適的技術及方法確保治療程序的執行,並促進病人在其康復過程中的知情參與;

(五)提供對促進病人及居民福祉及生活素質屬必要的醫療服務。

5. 薪俸、工作條件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46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6.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者均可報考:

6.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6.2 具備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6.3 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規定,具備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所要求的放射職務範疇學士學位學歷。

7. 投考辦法

投考人須填妥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三)項核准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以親送方式遞交至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的以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和c)項所指文件以及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及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8. 錄取進入實習的甄選方法

8.1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

a)知識考試(將以閉卷形式及為時兩小時的筆試進行),具淘汰性質;

b)甄選面試;

c)履歷分析。

8.2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8.3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9.1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9.2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9.3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10. 最後成績

10.1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最後成績是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

a)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50%;

b)甄選面試=20%;

c)履歷分析=30%。

10.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作被淘汰論。

10.3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照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

11.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a)臨床影像學技術應用;

b)人體解剖學;

c)醫用電離輻射安全及防護;

d)醫用磁共振安全;

e)醫療資訊科技。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2.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張貼(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2.2. 知識考試及甄選面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2.3.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13. 進入實習

通過各甄選方法取得合格的投考人,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並按照最後成績的順序錄取排名首名合格投考人進行實習。

14. 實習制度

實習按照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19/SS/2011號衛生局局長批示之《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入職實習規章》進行。

14.1 期間

實習為期一年。

14.2 是次實習主要目的是讓實習人員將所獲得的知識應用到實踐中,以便在實際工作環境中,學習瞭解擬要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職務以及與每一工作崗位相關的具體特性。

14.3 進行實習的制度及薪俸

實習人員按照下列其中一種制度進行實習:

a)如不屬公務員,應按行政任用合同制度進行實習,而報酬為進入職程中第一職等第一職階的薪俸點減20點,即440點;

b)如屬公務員,應按定期委任制度進行實習,如實習人員的原薪俸高於上項所指報酬,則維持收取原薪俸。

14.4 實習大綱及評核

實習大綱、評核制度、最後評核、其他條件和運作規則等載於由衛生局局長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19/SS/2011號批示核准、作為該批示附件之《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入職實習規章》內,並由衛生局代局長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07/SS/2018號批示核准、作為該批示附件之《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放射範疇)實習人員培訓計劃》更新補充。投考人可登入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查閱有關規章。

14.5 有關實習成績自實習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兩年內有效。

15. 實習人員排名

實習結束後,實習人員按成績高低排列於成績名單內,該名單須由行政長官批示認可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可根據為入職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而定的規則,針對成績名單提出上訴。

16. 合格實習人員的任用

16.1 合格實習人員的任用按照成績名單次序為之,排名首名的合格實習人員將聘用為衛生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放射職務範疇)。

16.2 未獲任用的實習人員將因應情況被解除行政任用合同或終止定期委任。

17.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Kok Leong Kei Fernando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余展全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容妙珍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陳雪梅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黃耀輝

18.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2/2012號行政法規《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規範。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開考編號:01418/02-MED.CLG)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的批示,根據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三十三個職缺,以及未來將出現的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職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1.1 本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1.2 遞交投考申請表的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1.3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及後續條款,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3. 職務內容

普通科醫生的職務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4. 薪俸、工作條件及福利

4.1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的薪俸點為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560點;

4.2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醫生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5.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5.2 具備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5.3 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

5.4 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合格完成全科實習,或根據上述法令規定取得全科實習之全部同等學歷認可。

6. 投考辦法

投考人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個工作日內,填妥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6.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醫學學士學位的證明文件;

c)本通告所要求的普通科級別的證明文件;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6.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c)及d)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和c)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法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7.1 知識考試(淘汰制)——佔總成績50%;

7.2 履歷分析——佔總成績50%。

知識考試旨在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以閉卷形式的筆試進行,為時3小時,該考試採用10分制,得分低於5分之投考人被淘汰。

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有關開考的各項甄選方法的評核參數、加權值及評分準則已張貼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人事處以供查閱。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以0分至1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

9.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9.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張貼(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9.2 知識考試及履歷討論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9.3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http://www.safp.gov.mo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內科、外科、產科/婦科、兒科/新生兒科及急症醫學的知識。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1. 典試委員會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急症醫學主治醫生 曾潭飛醫生

正選委員:急症醫學主治醫生 溫泉醫生

全科主治醫生 區德偉醫生

候補委員:急症醫學主治醫生 楊佩儀醫生

全科顧問醫生 盧翠嫻醫生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開考編號:01218/02-TSS)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的批示,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2/2012號行政法規《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錄取兩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職務範疇)所必需的實習,以便填補衛生局行政任用合同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兩缺。

1. 開考類別

本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實習人員名額被錄取後屆滿。

3.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尤其對有關細胞病理學、臨床化學、臨床病理學、免疫學、臨床血液學、輸血醫學、醫學微生物學、醫學病毒學、遺傳學、公共衛生、化學分析、化學製造程序及化學品管理等範疇的技術、科學技術方法及程序進行研究、構思及評估,包括編製意見書,並確保結果的準確性及有效性,以達致輔助診斷、監測治療及進行篩查的目的。

4. 職務內容

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職務尤其包括:

(一)指導及協調由其管理的衛生範疇的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工作;

(二)通過促進病人的診斷、治療及康復,使其復原,從而提高公共衛生的水平;

(三)在相關治療程序中對病人作出評估;

(四)以合適的技術及方法確保治療程序的執行,並促進病人在其康復過程中的知情參與;

(五)提供對促進病人及居民福祉及生活素質屬必要的醫療服務。

5. 薪俸、工作條件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46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6.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者均可報考:

6.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6.2 具備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6.3 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規定,具備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所要求的化驗範疇學士學位學歷。

7. 投考辦法

投考人須填妥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三)項核准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以親送方式遞交至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和c)項所指文件以及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及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8. 錄取進入實習的甄選方法

8.1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

a)知識考試(將以閉卷形式及為時三小時的筆試進行),具淘汰性質;

b)甄選面試;

c)履歷分析。

8.2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8.3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9.1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9.2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9.3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10. 最後成績

10.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最後成績是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

a)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 50%

b)甄選面試 = 30%

c)履歷分析 = 20%

10.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作被淘汰論。

10.3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照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

11.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專業知識

1)實驗室認可體系及質量管理;

2)實驗室安全管理;

3)實驗室風險管理;

4)檢驗技術;

——臨床檢驗領域——微生物、生物化學、血清免疫、血液及血庫學、分子生物等相關範疇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2.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張貼(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2.2 知識考試及甄選面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2.3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13. 進入實習

通過各甄選方法取得合格的投考人,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並按照最後成績的順序錄取排名前2名合格投考人進行實習。

14. 實習制度

實習按照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19/SS/2011號衛生局局長批示之《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入職實習規章》進行。

14.1 期間

實習為期一年。

14.2 是次實習主要目的是讓實習人員將所獲得的知識應用到實踐中,以便在實際工作環境中,學習瞭解擬要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職務以及與每一工作崗位相關的具體特性。

14.3 進行實習的制度及薪俸

實習人員按照下列其中一種制度進行實習:

a)如不屬公務員,應按行政任用合同制度進行實習,而報酬為進入職程中第一職等第一職階的薪俸點減20點,即440點;

b) 如屬公務員,應按定期委任制度進行實習,如實習人員的原薪俸高於上項所指報酬,則維持收取原薪俸。

14.4 實習大綱及評核

實習大綱、評核制度、最後評核、其他條件和運作規則等載於由衛生局局長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19/SS/2011號批示核准、作為該批示附件之《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入職實習規章》內,並由衛生局局長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第07/SS/2016號批示核准、作為該批示附件之《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範疇)實習人員培訓計劃》更新補充。投考人可登入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查閱有關規章。

14.5 有關實習成績自實習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兩年內有效。

15. 實習人員排名

實習結束後,實習人員按成績高低排列於成績名單內,該名單須由行政長官批示認可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可根據為入職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而定的規則,針對成績名單提出上訴。

16. 合格實習人員的任用

16.1 合格實習人員的任用按照成績名單次序為之,排名首2名的合格實習人員將聘用為衛生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

16.2 未獲任用的實習人員將因應情況被解除行政任用合同或終止定期委任。

17.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共衛生化驗所主任 葉炳基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李衍照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李之珩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劉宇利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朱永源

18.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2/2012號行政法規《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規範。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開考編號:00518/02-TSS)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的批示,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2/2012號行政法規《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錄取一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營養職務範疇)所必需的實習,以便填補衛生局行政任用合同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營養職務範疇)一個職缺。

1. 開考類別

本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實習人員名額被錄取後屆滿。

3.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在對病人、個人及特定群體的營養評估方面進行研究及應用營養知識,以制訂營養及飲食治療計劃和對膳食供應、製作及衛生進行監督及管理,推動社區及個人建立健康飲食習慣的健康促進工作,從而預防疾病,以及發展尤其是食品的生物化學分析、研究及營養評估的研究工作。

4. 職務內容

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職務尤其包括:

(一)指導及協調由其管理的衛生範疇的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工作;

(二)通過促進病人的診斷、治療及康復,使其復原,從而提高公共衛生的水平;

(三)在相關治療程序中對病人作出評估;

(四)以合適的技術及方法確保治療程序的執行,並促進病人在其康復過程中的知情參與;

(五)提供對促進病人及居民福祉及生活素質屬必要的醫療服務。

5. 薪俸、工作條件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二所載的46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6.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者均可報考:

6.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6.2 具備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6.3 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規定,具備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所要求的營養範疇學士學位學歷。

7. 投考辦法

投考人須填妥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三)項核准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以親送方式遞交至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的以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 (四)項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和c)項所指文件以及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及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8. 錄取進入實習的甄選方法

8.1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

a)知識考試(將以為時三小時的筆試形式進行),具淘汰性質;

b)甄選面試;

c)履歷分析 。

8.2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8.3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9.1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9.2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9.3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10. 最後成績

10.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最後成績是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

a)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50%;

b)甄選面試——30%;

c)履歷分析——20% 。

10.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作被淘汰論。

10.3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照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

11.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11.1 法規知識

a)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

b)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

c)第55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一般食品添加劑的特定名稱及按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性質而定的功能及其子功能分類表;

d)八月十七日第50/92/M號法令——訂定供應予消費者之熟食產品標簽所應該遵守之條件;

e)第56/94/M號法令——修改八月十七日第50/92/M號法令,規範有關供應消費者之各類食品標籤之程序;

f)第7/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八月十七日第50/92/M號法令

11.2 專門知識

a)食物及營養科學;

b)個人及群體膳食營養評估及要求;

c)特定疾病及條件的膳食管理;

d)食品衛生管理。

筆試期間,除上述法規之外,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2.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張貼(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2.2 知識考試及甄選面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2.3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13. 進入實習

通過各甄選方法取得合格的投考人,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並按照最後成績的順序錄取排名首名合格投考人進行實習。

14. 實習制度

實習按照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19/SS/2011號衛生局局長批示之《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入職實習規章》進行。

14.1 期間

實習為期一年。

14.2 是次實習主要目的是讓實習人員將所獲得的知識應用到實踐中,以便在實際工作環境中,學習瞭解擬要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職務以及與每一工作崗位相關的具體特性。

14.3 進行實習的制度及薪俸

實習人員按照下列其中一種制度進行實習:

a)如不屬公務員,應按行政任用合同制度進行實習,而報酬為進入職程中第一職等第一職階的薪俸點減20點,即440點;

b)如屬公務員,應按定期委任制度進行實習,如實習人員的原薪俸高於上項所指報酬,則維持收取原薪俸。

14.4 實習大綱及評核

實習大綱、評核制度、最後評核、其他條件和運作規則等載於由衛生局局長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19/SS/2011號批示核准、作為該批示附件之《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入職實習規章》內,並由衛生局局長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第15/SS/2012號批示核准、作為該批示附件之《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營養範疇)實習人員培訓計劃》更新補充。投考人可登入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查閱有關規章。

14.5 有關實習成績自實習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兩年內有效。

15. 實習人員排名

實習結束後,實習人員按成績高低排列於成績名單內,該名單須由行政長官批示認可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可根據為入職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而定的規則,針對成績名單提出上訴。

16. 合格實習人員的任用

16.1 合格實習人員的任用按照成績名單次序為之,排名首名的合格實習人員將聘用為衛生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營養職務範疇)。

16.2 未獲任用的實習人員將因應情況被解除行政任用合同或終止定期委任。

17.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廳長 吳國良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周淑儀

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 伍祝平

候補委員:顧問醫生 李偉成

主任醫生 彭向強

18.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2/2012號行政法規《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規範。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開考編號︰00818/02-TDT)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的批示,根據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以填補衛生局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編制內八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的九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1.1 本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1.2 遞交投考申請表的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1.3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方式

2.1 填補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編制內八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九個職缺。

2.2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及後續條款,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3.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在實驗室及病理解剖、臨床化驗及公共衛生範疇內進行分析、試驗或驗證,尤其是收集樣本,準備材料及工具,選擇最適當的技術、設備及材料進行工作,應用標準的觀察及操作方法及技術,控制及保證質量,根據診斷、治療或篩查評估結果,以及發出技術意見書。

4. 職務內容

二等診療技術員的職務尤其包括:

(1)收集、準備臨床診斷及預斷補充資料並執行相關工作;

(2)為診療病人作準備,以確保診療的有效性;

(3)在其工作範圍內,確保醫療服務適時、技術準確、具有效益及人道化;

(4)參與工作中使用的物料及設備的取得、保管,以及相關存貨的管理;

(5)參與編製並持續更新其部門的病人資料檔案及該部門的相關統計資料;

(6)與其他專業人員合作以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7)確保部門接待公眾服務的持續運作,尤其是迅速作出診療處理;

(8)確保部門的持續運作。

5. 薪俸、工作條件及福利

5.1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430點。

5.2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6.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6.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6.2 具備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6.3 具備經官方核准的化驗範疇的診療技術學士學位學歷或根據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取得同等學歷者。

7. 投考方法

投考人必須填寫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三)項核准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以親送方式交至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的衛生局文書科: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的以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第7.1點a)、b)及c)項所指文件以及由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第7.1點a)、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淘汰制)——佔總成績50%;

b)甄選面試——佔總成績30%;

c)履歷分析——佔總成績20%。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8.3 知識考試以閉卷形式的筆試進行,為時三小時,該考試採用100分制,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被淘汰。

8.4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8.5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甄選面試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8.6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履歷分析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9. 最後成績

9.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最後成績為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被淘汰;

9.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照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

10. 任用次序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合格的投考人按最後成績名單的名次順序任用。本開考屬填補以兩種方式任用的職位空缺的對外開考,則任用次序如下:

(1)以編制內職位的任用方式填補職位;

(2)以行政任用合同的任用方式填補職位。

1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1.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張貼(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1.2 知識考試及甄選面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1.3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12. 考試範圍

12.1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a)血液學;

b)免疫學;

c)微生物學;

d)生物化學;

e)病理解剖學。

12.2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3.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 Noronha, Antonio Joaquim

正選委員:顧問診療技術員 劉悅

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 Leong, Agostinho Antonio

候補委員:顧問診療技術員 楊秀紅

顧問診療技術員 蔡德貞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開考編號:01318/01-TDT)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的批示,根據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以填補衛生局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編制內一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的七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1.1 本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1.2 遞交投考申請表的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1.3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方式

2.1 填補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編制內一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七個職缺。

2.2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及後續條款,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3.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在藥劑師指導及協調下,按標準化操作程序執行技術性工作,尤其在藥物調配,藥物配方的解釋,藥物的配製、識別、供應及分配、分類、儲存及保存的控制,藥物及其他製品存貨的分配及管理,有關藥物使用的訊息及藥物檢查工作等方面。

4. 職務內容

二等診療技術員的職務包括:

1)收集、準備臨床診斷及預斷補充資料並執行相關工作;

2)為診療病人作準備,以確保診療的有效性;

3)在其工作範圍內,確保醫療服務適時、技術準確、具有效益及人道化;

4)參與工作中使用的物料及設備的取得、保管,以及相關存貨的管理;

5)參與編製並持續更新其部門的病人資料檔案及該部門的相關統計資料;

6)與其他專業人員合作以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7)確保部門接待公眾服務的持續運作,尤其是迅速作出診療處理;

8)確保部門的持續運作。

5. 薪俸、工作條件及福利

5.1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430點。

5.2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6.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6.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6.2 具備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6.3 具備經官方核准的藥劑範疇的診療技術學士學位學歷或根據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取得同等學歷者。

7. 投考方式

投考人必須填寫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三)項核准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以親送方式交至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的衛生局文書科: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的以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遞交:

第7.1點a)、b)及c)項所指文件以及由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及職業培訓。

如第7.1點a)及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淘汰制)——佔總成績50%;

b)甄選面試(淘汰制)——佔總成績30%;

c)履歷分析——佔總成績20%。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8.3 知識考試將以為時二小時的筆試進行,知識考試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者為不及格,將被淘汰且不得進入下一甄選方法。

8.4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8.5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甄選面試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者,將被淘汰。

8.6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 最後成績

9.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最後成績為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被淘汰;

9.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照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

10. 任用次序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合格的投考人按最後成績名單的名次順序任用。本開考屬填補以兩種方式任用的職位空缺的對外開考,則任用次序如下:

(1)以編制內職位的任用方式填補職位;

(2)以行政任用合同的任用方式填補職位。

1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1.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張貼(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1.2 知識考試及甄選面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1.3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12.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2.1 法規知識

a)經第63/2009號行政命令第72/2010號行政命令第56/2011號行政命令第57/2011號行政命令第5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核准之《衛生局組織架構》;

b)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衛生局的組織及運作;

c)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關於管制從事藥物專業及藥物業活動;

d)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規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之買賣及合法使用。

e)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

f)第13/2012號行政法規——《診療技術員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12.2 藥劑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配藥知識及技能
——藥理及藥物使用的知識
——藥劑職務範疇的診療技術員從業方式相關知識

12.3 筆試期間,除上述法規之外,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3.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趙穎

正選委員:顧問藥劑師 陳業開

顧問診療技術員 彭長蓬

候補委員:顧問診療技術員 吳明位

首席診療技術員 鄭芷慧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開考編號:01518/01-IS)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的批示,根據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錄取六名學員參加二等衛生督察的特別培訓;完成培訓後,聘用培訓成績名單排列前六名的合格衛生督察學員擔任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衛生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職級的職務。

1. 開考類別 

本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開考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學員名額被錄取後屆滿。

3. 職務內容

二等衛生督察的職務尤其包括:

1)對酒店及同類場所、工業場所、教育場所、社會服務場所、衛生護理場所、法律規定需受衛生監察的其他可能對公共衛生構成危害的場所及地點進行衛生監察工作;

2)參與聯合衛生稽查活動;

3)收集及處理公共衛生範圍內的投訴;

4)收集樣本以供化驗;

5)參與陸路口岸、港口及機場的衛生監測工作;

6)參與公共衛生範疇犯罪或行政違法行為查處程序;

7)執行控制及預防吸煙的監察工作;

8)執行任何對履行衛生局職責屬必需的措施。

4. 薪俸、工作條件及福利

4.1 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之薪俸點為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280點;

4.2 需按工作安排接受輪值工作,提供輪值工作將按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獲發相應之輪值津貼;

4.3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衛生督察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者均可報考:

5.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5.2 具備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5.3 根據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第五條規定具備進入二等衛生督察職級所要求的高中畢業學歷。

6. 投考辦法

投考人須填妥經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三)項核准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以親送方式遞交至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6.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經投考人簽署的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副本。

6.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和c)項所指文件以及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及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式

7.1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

a)知識考試(將以為時三小時的筆試進行),具淘汰性質;

b)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履歷分析 。

7.2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7.3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8. 甄選方法的目的

8.1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8.2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8.3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9. 最後成績

9.1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最後成績是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

a)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 50%

b)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30%

c)履歷分析 = 20%

9.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作被淘汰論。

9.3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照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傳染病防治、環境衛生、口岸衛生、社區衛生、煙草控制等基本常識;

(2)下列與澳門公共衛生有關的法律法規:

a)第81/99/M號法令——重組澳門衛生司之組織結構;

b)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

c)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

d)第1/97/M號法令——訂定停學之制度;

e)第16/96/M號法令——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

f)經第173/97/M號訓令第7/2002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83/96/M號訓令核准的《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規章》;

g)第4/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國際衛生條例(2005)》;

h)第11/2011號行政法規——執行國際衛生條例(2005)的制度;

i)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

j)第37/2011號行政法規——核准《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所定標誌及告示的式樣 ;

k)第40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所指吸煙室應符合的一般要件 ;

l)第16/2012號行政法規——核准《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所定標籤的式樣;

m)第29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關於娛樂場吸煙區應遵要求的規範;

n)第16/SS/2012號衛生局局長批示——娛樂場吸煙區室內空氣品質檢測技術性指示及關於娛樂場吸煙區的指引;

o)第8/2013號法律——修改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附件的傳染病表;

p)第1/2016號法律——修改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附件的傳染病表;

q)第14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訂由第29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關於娛樂場吸煙區應遵要求的規範》;

r)第52/99/M號法令——訂定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s)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知識考試期間,除上述法例之外,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1.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張貼(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1.2 知識考試及甄選面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1.3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12. 特別培訓制度

特別培訓按照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20/SS/2011號衛生局局長批示之《衛生督察職程入職特別培訓規章》進行。

12.1 期間

特別培訓為期一年。

12.2 是次培訓以實習形式進行,其主要目的是提供相關知識予培訓人員以任職衛生督察職程制度之衛生督察。

12.3 進行特別培訓的制度及薪俸

培訓學員按照下列其中一種制度進行培訓:

a)如不屬公務員,應按行政任用合同制度進行培訓,而報酬為相關入職職級第一職階的薪俸點減二十點,即260點;

b)如屬公務員,應按定期委任制度進行培訓,如學員的原薪俸高於上項所指報酬,則維持收取原薪俸。

12.4 特別培訓大綱及評核

培訓包括理論課及實踐課,亦可包括研討會、講座及辯論會。培訓學員在完成培訓課程後須進行最後評核。

特別培訓大綱及評核制度在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第20/SS/2011號衛生局局長批示之《衛生督察職程入職特別培訓規章》制定。有關規章已上載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請投考人自行參閱。

12.5 有關培訓成績自培訓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兩年內有效。

13. 進入特別培訓

在甄選階段取得合格的投考人,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名次,並按照最後評核成績的順序錄取排名前六名合格投考人進行特別培訓。

14. 學員排名

培訓結束後,學員按成績高低排列於培訓成績名單內,該名單須由行政長官批示認可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可根據為入職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而定的規則,針對培訓成績名單提出上訴。

15. 合格學員的任用

15.1 合格學員的任用按照評核成績名單次序為之,排名首六名的合格學員將聘用為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衛生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

15.2 未獲任用的學員將因應情況被解除行政任用合同或終止定期委任。

16. 典試委員會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共衛生顧問醫生 梁亦好

正選委員:特級衛生督察 黃志明

特級衛生督察 譚麗容

候補委員:公共衛生顧問醫生 李兆田

特級衛生督察 林梅清

17.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文 化 局

公 告

第0001/DM-MM/2018號公開招標

為澳門博物館及觀音蓮花苑提供2018年7月至2020年12月保安服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2018年4月27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現進行“為澳門博物館及觀音蓮花苑提供2018年7月至2020年12月保安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是次招標的目的是挑選服務供應商為澳門博物館及觀音蓮花苑提供2018年7月至2020年12月的保安服務。

5. 服務地點:澳門博物館及觀音蓮花苑。

6. 服務期: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服務期為兩年六個月。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續期。

8. 承攬類型:以總額價金承攬。

9.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叁拾叁萬陸仟元正($336,000.00),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提供。

10. 確定保證金:相等於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投標者/公司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及商業登記,並符合七月九日第4/2007號法律的規定,獲發執照從事私人保安員業務。

13. 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2018年6月13日下午5時正。

14. 現場考察及解釋會:

講解會將在2018年6月5日上午10時00分於澳門博物館前地112號澳門博物館演講廳舉行。講解會完結後,將安排文化局工作人員帶領作現場視察。

有意投標者請於2018年6月4日下午5時前致電2835 7911預約出席現場考察及解釋會(每間公司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2018年6月14日上午10時。

開標時,投標者/公司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根據經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

投標者/公司代表公開開標會議須出示可證明其具代表權的文件,以便委員會可核實其資格。

16. 查閱卷宗之地點、時間及取得卷宗副本之價格: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可透過文化局上述網頁查閱。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17.1 價格(55%)。

17.2 現有聘用的保安人員數目(5%)。

17.3 公共設施及部門服務經驗(15%)。

17.4 同類型服務經驗(20%)。

17.5 證明從事保安行業的時間(5%)。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旅 遊 局

公 告

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旅遊局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為「第29屆澳門國際煙花比賽匯演所使用的煙花物料、炮筒及有關設備提供運輸服務」之判給作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旅遊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提供服務的地點:根據承投規則所指地點。

4. 服務目的:「第29屆澳門國際煙花比賽匯演所使用的煙花物料、炮筒及有關設備提供運輸服務」。

5. 執行期限:遵照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6. 投標書的有效期: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

7. 臨時保證金:臨時保證金金額為澳門幣140,000.00(拾肆萬元),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交或以現金、本票或保付支票方式,抬頭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基金”,直接交到旅遊局財政處或透過澳門大西洋銀行存款至旅遊基金之帳戶編號「8003911119」。

8. 確定保證金:金額相當於判給總價百分之四。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提交投標書之地點、日期及時限: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遞交至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

11.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4樓旅遊局演講廳。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聲明異議及/或解釋投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在此情況下,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參與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2. 延期:倘若因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導致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期限、講解會、開標的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13. 審議投標書準則:

判給準則 所佔比重
價格 30%
提供服務期限的彈性 20%
提供既安全又具效率的能力 40%
投標人的經驗 10%

14. 查閱及取得卷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接待櫃檯,或可透過旅遊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內免費下載。

日期及時間: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之辦公時間內。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

茲公佈,在為填補旅遊局以編制內任用的統計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將本局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本局告示板(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 會 工 作 局

公 告

青洲坊L1&L2地段平安通支援服務中心及長者關懷服務網絡裝修承攬工程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社會工作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青洲坊L1&L2地段青洲坊大廈1樓C1單位。

4. 承攬工程目的:在施工地點進行裝修工程。

5. 最長施工期:150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天,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幣肆拾萬元正($400,000.00),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以社會工作局會計及出納組發出之憑單為準)。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份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西墳馬路6號社會工作局總部,行政及人力資源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中午十二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區華利街10-24號新寶大廈一樓A。

社會工作局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交標截止日期、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相應地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日期和時間、以及價格:

地點:澳門西墳馬路6號社會工作局總部,行政及人力資源處。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日期及時間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

於社會工作局行政及人力資源處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費用為澳門幣叁仟元正($3,000.00)。

16.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65%;
——合理工期:10%;
——施工計劃:10%;

a)與工期之統一性;

b)相互之間的連貫性及關鍵要徑;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及質量:10%;
——如最近五年內,競投公司或競投者本人沒有被法院或行政機關裁定曾聘用非法勞工、過職或過界勞工的記錄:5%。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西墳馬路6號社會工作局總部,行政及人力資源處,了解是否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韓衛

通 告

為填補社會工作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社會工作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兩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因有關上訴事宜的行文有誤,茲公佈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之更正。該更正已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告示板(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ia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體 育 局

公 告

第18/ID/2018號公開招標

「第5b號工程——為第65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安裝葡京彎看台、頂蓋及攝影平台」

1. 招標實體:體育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葡京彎藝園公園區域。

4. 承攬工程目的:計劃、搭建及拆卸臨時的觀眾看台,包括建造支承結構、頂蓋及看台周邊的梯級及通道,及一切所需的相關工作。

5. 最長施工期:遵照承攬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6. 投標書的有效期: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九十日內有效。

7.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而招標案卷總目錄附件IV——工程量清單及單價表內所指的“如有需要”項目將以系列價金方式實量實度支付)。

8. 臨時擔保:$140,000.00(澳門幣壹拾肆萬元正),以現金或支票存款(以體育基金為抬頭人)、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以體育基金為抬頭人)方式繳交。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講解會:將訂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在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會議室進行。倘上述講解會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講解會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遞交投標書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截標日期根據第13條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的規定,及對所提交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上午九時正至下午一時正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可於體育局財政財產處購買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為$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正)。

16.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比重:

——工程總價格:60%;
——工期:10%;
——工作計劃:15%;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15%。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競投者應前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第19/ID/2018號公開招標

「第65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購買救援設備」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的批示,體育局現為第65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購買救援設備,代表判給人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有意之投標者可於本招標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500.00(澳門幣伍佰元正)購買招標案卷複印本一份。投標者亦可於體育局網頁(www.sport.gov.mo)下載區內免費下載。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有意投標者應自行前往體育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講解會將訂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星期五)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會議室進行。倘上述講解會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上述講解會的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中午十二時正,逾時的投標書不被接納。倘上述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上述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投標者須於該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書交往位於上指地址的體育局總部,且需同時繳交$30,000.00(澳門幣叁萬元正)作為臨時保證金。如投標者選擇以銀行擔保方式時,有關擔保需由獲許可合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發出並以“體育基金”為抬頭人,或前往體育局總部財政財產處繳交相同金額的現金或支票(以“體育基金”為抬頭人)。

開標將訂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倘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又或上述截止遞交投標書的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順延,則開標的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九十日內有效。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公開招標編號:PT/016/2018)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以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多個實驗室及科學暨工程科普推廣中心供應及安裝通訊、電子及電力科普與科研設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在講解會後進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競投者須根據所競投之項目繳交相應之金額,詳見下表:

項目 名稱 臨時保證金金額
(澳門幣)
1 信號測量及數據採集、模型設計及生產與創新技術培訓設備 80,000.00
2 實時電力仿真及監測系統 40,000.00
3 天線測量暗室及測量設備 70,000.00
4 基於攝影機的動作捕捉系統 20,000.00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高薇

(公開招標編號:PT/030/2018)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以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及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高速網絡資訊基礎設施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陸萬元正($60,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高薇

(公開招標編號:PT/026/2018)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以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供應及安裝資訊基礎設備——智慧雲桌面系統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下午三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壹拾萬玖仟伍佰元正($109,5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高薇

通 告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第十九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科技學院代院長阮家榮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副院長、系主任、中心主任及學院秘書。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於澳門大學

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倪明選教授

副校長:馬許願教授

副校長:高薇博士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第十九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協同創新研究所代所長顏至宏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三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於澳門大學

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倪明選教授

副校長:馬許願教授

副校長:高薇博士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第十九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鄭裕彤書院代院長Lee Wee Keng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四)核准分期收取住宿式書院費用。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於澳門大學

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倪明選教授

副校長:馬許願教授

副校長:高薇博士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第十九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安健及環境事務辦公室代主任田潔冰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於澳門大學

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倪明選教授

副校長:馬許願教授

副校長:高薇博士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及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授權第三款的規定,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第二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校長作出本決定:

一、由於獲授權者須作出迴避,收回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授予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主持科技學院張坦坦(學生編號:YB074143)博士論文答辯典試委員會的權力。

二、將主持張坦坦(學生編號:YB074143)博士論文答辯典試委員會的權力授予副校長倪明選。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董會核准之授權第四款之規定,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訂定以下《澳門大學設施及服務收費表》之更新項目:

《澳門大學設施及服務收費表》之更新項目

服務

收費
(澳門幣)

研究生宿舍住宿費(每學期) $6,700-$22,300
研究生宿舍暑期住宿費 $2,680-$8,920
住宿式書院住宿費(每學期) $7,250-$13,700
夏令營書院住宿費(每晚) $70-$120
宿舍暑期行李寄存費(每貯存空間) $50
宿舍暑期行李過期提取之逾期費用(每貯存空間每月)* $100-$400
宿舍暑期行李過期提取之行政費用 $100

*過期提取行李的逾期費用由第一天起開始計算至寬限期的最後一天,總費用上限為澳門幣1,200元。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倪明選教授

副校長:馬許願教授

副校長:高薇博士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公 告

第01/DOA/2018號公開招標

為澳門理工學院主校部明德樓提供機電系統保養及維修服務 (01/09/2018-31/08/2020)

茲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為澳門理工學院主校部明德樓提供機電系統保養及維修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1、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招標實體:澳門理工學院。

3、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招標標的:為澳門理工學院主校部明德樓提供機電系統保養及維修服務(01/09/2018-31/08/2020)。

5、服務期限: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6、投標書有效期:投標書有效期為90日,由開啟投標書當天起計算。

7、臨時擔保:澳門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肆拾元整($125,940.00),可透過現金存款至澳門理工學院會計及出納部或以銀行擔保的方式交付提供。

8、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4%(為擔保合同的履行)。

9、參加條件:凡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總部或代表處,且業務範圍全部或部分包括本次招標之標的者方可參加投標。

10、解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工程暨採購處。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上午十時正。

11、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工程暨採購處。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12、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明德樓M603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正。

13、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的副本之地點、時間及費用:

查閱案卷地點: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工程暨採購處。

取得案卷的副本地點: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工程暨採購處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的副本,每份為$100.00(澳門幣壹佰元整)。

時間: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09:00-13:00、14:30-17:45,週五:09:00-13:00、14:30-17:30)。

14、評標標準:

——合理服務價格(60%);
——服務質素(40%):

(a)配合澳門理工學院主校部明德樓機電系統保養及維修服務特定要求表項目的人員任用資格、工作安排、設備及用品說明(10%);

(b)競投人履歷、能力及經驗(10%);

(c)針對澳門理工學院主校部明德樓機電系統保養及維修服務特定要求表項目的其他建議(15%);

(d)會面說明(由競投人講解就學院提出有關為澳門理工學院明德樓提供機電系統保養及維修服務專業上的問題)(5%)。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院長 李向玉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通 告

第004/PRES/FSS/2018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條的規定,以及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之授權決議,本人決定:

一、廢止第013/PRES/FSS/2017號批示有關向職務主管梁映楓作出的權限轉授。

二、將以下的權限轉授予職務主管彭崇亮,或其合法代任人:

(一)簽發僱主供款證明書;

(二)簽發受益人供款證明書;

(三)簽發受益人給付證明書。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追溯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經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寶雲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氹仔基馬拉斯大馬路空中走廊建造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二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之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六樓基礎建設廳查閱。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通 告

茲公佈,在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編制內汽車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本局定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至十五日為參加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舉行甄選面試,時間為十五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筷子基船澳街政府船塢會議室。

參加甄選面試的准考人的考室、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投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房 屋 局

通 告

﹝47/2018﹞

茲特通告,有關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筷子基公共房屋從事商業活動空間之租賃”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4.2款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化驗所街39號青葱大廈地下D房屋局辦事處查閱,有關資料亦可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下載。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蘇麗珍申領其已故丈夫周惠民(前本辦公室主任)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收取之補助。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該等津貼及其他補助之權利,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辦公室提出應有之權益。如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沈榮臻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公 告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C340B——輕軌媽閣站主體建造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投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查閱。

上述公開招標公告第14點及招標方案第5條內的公開開標時間由原先的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修改為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星期三)上午九時十五分。

前述已刊登的公告第14點及招標方案第5條的其餘資訊維持不變。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通 告

茲公佈,在為填補運輸基建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土木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本辦定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至六月十五日為參加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舉行甄選面試,時間為十五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11樓C至D座運輸基建辦公室。

參加甄選面試的准考人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投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張貼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辦網頁(http://www.git.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交 通 事 務 局

通 告

茲公佈,在為填補交通事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電子信息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本局定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時至十二時為參加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舉行甄選面試,時間為十五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交通事務局七樓。

參加甄選面試的准考人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投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服務專區告示版(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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