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新聞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37,640.00(澳門幣壹拾叁萬柒仟陸佰肆拾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新聞局一項金額為$137,640.00(澳門幣壹拾叁萬柒仟陸佰肆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陳致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代處長謝惠玲;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Adelina Andrade de Aguiar;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龍麗琪;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杜奧雷。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公職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94,000.00(澳門幣伍拾玖萬肆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公職局一項金額為$594,000.00(澳門幣伍拾玖萬肆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馮若儀;
委員:行政及財政處處長蕭仲賢;
委員:特級技術員楊才煒;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葉浩昇;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胡祖永;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孫金鳳。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08,000.00(澳門幣肆拾萬捌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法務局一項金額為$408,000.00(澳門幣肆拾萬捌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梁葆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及財政管理廳廳長李勝里代任,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及財政管理廳廳長李勝里;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陳佩玲;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鄧菀蕾;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林宇君。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金額為$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歐陽瑜,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研究開發及檔案管理廳廳長陳婉麗;*,**
委員:行政及財政處處長張麗珊;*,**
候補委員:副局長黃寶瑩;**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陳曉彤。**
* 請查閱:第47/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請查閱:第64/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91,500.00(澳門幣肆拾玖萬壹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金額為$491,500.00(澳門幣肆拾玖萬壹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黃志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李榮輝,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潘曉輝;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員陳毅豐;
候補委員:職務主管楊惠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28,8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28,8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朱婉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技術員鄧頴峰;
委員:特級技術員林劍鋒;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王瑤琨;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馮婉琪;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馬思麗。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20,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局一項金額為$120,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行政財政廳廳長方丹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處處長高美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連秀琼,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陳美欣代任,由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 請查閱:第58/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58,600.00(澳門幣叁拾伍萬捌仟陸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358,600.00(澳門幣叁拾伍萬捌仟陸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職務主管陳家豪,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徐穎琳;
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何莉莉;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Cristina Fátima Luís de Almeida Paiva;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甄池芝。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28,000.00(澳門幣叁拾貳萬捌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一項金額為$328,000.00(澳門幣叁拾貳萬捌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行政暨財政廳廳長黎筱茵,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處處長林康龍;
委員:會計科科長譚鳳燕;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Arlete Maria Amante Madeira de Carvalho;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唐儷殷。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環境保護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環境保護局一項金額為$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譚偉文,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李少容,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職務主管何建君,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50,000.00(澳門幣肆拾伍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金額為$450,000.00(澳門幣肆拾伍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譚偉文,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部主任區少玫,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員黃華森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Daniel Eduardo Marçal Anok,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3,300.00(澳門幣柒萬叁仟叁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73,300.00(澳門幣柒萬叁仟叁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周惠民,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鍾少燕;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譚炎儀;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員黃素妍;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李健坤。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05,400.00(澳門幣叁拾萬伍仟肆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一項金額為$305,400.00(澳門幣叁拾萬伍仟肆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李月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唐偉良;
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郭玉芬;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員鄧海星;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劉皚瑩。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5,740.00(澳門幣貳萬伍仟柒佰肆拾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25,740.00(澳門幣貳萬伍仟柒佰肆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丁雅勤,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陳元童,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孫淑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輔導員司徒夏云代任。
* 請查閱:第57/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文化產業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9,200.00(澳門幣肆萬玖仟貳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文化產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49,200.00(澳門幣肆萬玖仟貳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葉炳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王勁秋;
委員:特級技術員劉少梅;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呂思薇。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運輸基建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1,300.00(澳門幣玖萬壹仟叁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運輸基建辦公室一項金額為$91,300.00(澳門幣玖萬壹仟叁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何蔣祺,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雷穎茹;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麥海蘭;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容可琪;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梁珮玲。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19,400.00(澳門幣伍拾壹萬玖仟肆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519,400.00(澳門幣伍拾壹萬玖仟肆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葉炳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劉玉葉;
委員:司長秘書潘惠賢;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鄧勵芳;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梁美仙。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在經濟局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該局局長戴建業: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經濟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經濟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經濟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經濟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第八條的規定,許可在執行工作時使用屬個人所有的車輛,以及發放燃料及保養開支的金錢補償;
(十九)批准提供與經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經濟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一)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三)批准將被視為對經濟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經濟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五)在經濟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下列權限亦轉授予經濟局局長戴建業:
(一)根據經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的規定,批給從事轉運活動的准照;
(二)給予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許可,但載於第48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表A的E組及表B的A、B、D、E和F組的貨物進口及出口許可除外;
(三)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79/92/M號法令的規定,許可從事應納消費稅貨物倉庫的業務;
(四)根據四月十一日第18/94/M號法令的規定,許可免稅商店的設立。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透過經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廢止第63/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七、在不妨礙第五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