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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4/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身份證明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其後該批示經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7/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增加兩名候補成員,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47/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4/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身份證明局的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局長歐陽瑜,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研究開發及檔案管理廳廳長陳婉麗;
委員:行政及財政處處長張麗珊;
候補委員:副局長黃寶瑩;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陳曉彤。
本批示由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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