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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二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及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楊儉儀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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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六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楊崇蔚碩士為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二、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的薪俸相等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2所載局長的薪俸。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楊崇蔚碩士擔任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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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楊崇蔚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宣誓;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名義,簽署所有與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下稱“辦公室”)工作人員相關的合同;
(四)批准辦公室工作人員的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五)批准解除工作人員的合同;
(六)批准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七)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公室或澳門特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提供與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公室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辦公室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二)以澳門特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辦公室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三)在辦公室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公室主任可將有利於辦公室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副主任。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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