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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5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b)項及第八款、第22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莫苑梨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由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被委任人收取相當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1所載局長薪俸點的每月報酬。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委任莫苑梨學士擔任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莫苑梨學士具以下的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一職。

學歷:

——英國倫敦大學統計學學士。

專業簡歷:

1988年至1995年,擔任統計暨普查局助理技術員、統計技術員及高級技術員;
1995年至1997年,擔任統計暨普查局統計協調暨綜合廳廳長助理;
1997年至2000年,擔任統計暨普查局統計協調暨綜合廳廳長;
2000年至2001年,以代任制度擔任統計暨普查局副局長;
2001年至2007年,以代任制度擔任統計暨普查局局長;
2007年至今,擔任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副理事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
2009年至今,擔任澳門物品編碼協會理事長;
2010年至今,擔任澳門科學館股東會副主席;
2012年至今,擔任中葡論壇(澳門)培訓中心諮詢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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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a)項、b)項、d)項、e)項、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

(1)運輸工務職權範疇代表呂美瑩;

(2)澳門廠商聯合會代表鍾淑蘭,候補代表郭張蘇珊;

(3)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林偉雄,候補代表傅宇安;

(4)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柯麗香;

(5)澳門酒店協會代表王瑞方,候補代表梁華基;

(6)澳門建築置業商會代表麥冬青;

(7)澳門金融學會代表陳偉成,候補代表胡倫。

二、委任黃貴海為澳門理工學院的候補代表。

三、續任以下人士為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

(1)統計暨普查局代表麥恆珍;

(2)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陳守信;

(3)行政法務職權範疇代表馮方丹(任期由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至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4)經濟財政職權範疇代表黃振東及陳詠達;

(5)保安職權範疇代表賴東生(任期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至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6)社會文化職權範疇代表梁詠嫻;

(7)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吳漢疇,候補代表梁慶華;

(8)澳門出入口商會代表梁錦康,候補代表鄧君發;

(9)澳門大學代表蘇文成及馮家超,候補代表分別為丁燈及馮學能;

(10)澳門理工學院代表蕭錦雄;

(11)澳門金融學會代表馬竹豪,候補代表符卓玲;

(12)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關偉霖,候補代表汪以達。

* 請查閱:第1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6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續任沈偉倫為澳門工會聯合總會的候補代表。

五、續任謝家強為澳門建築置業商會的候補代表。

六、續任高展文為統計諮詢委員會秘書。

七、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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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一款及《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韓英鐸請求,終止其擔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目顧問委員會成員的職務,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應周禮杲請求,終止其擔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目顧問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三、委任以下人士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目顧問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劉炯朗;

(二)丘竹;

(三)鄧炳初;

(四)楊美基;

(五)鄭建成。

四、廢止第12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5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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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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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羅志堅為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日起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被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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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羅志堅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羅志堅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學歷:

——華僑大學土木工程學學士。

專業簡歷:

——1993年3月 澳門市政廳技術員;
——1993年9月 澳門市政廳高級技術員;
——2001年 臨時澳門市政局工程處處長;
——2002年至2010年 民政總署道路處處長;
——2010年9月至今 民政總署道路渠務部部長;
——2017年3月至今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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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