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2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5

刊登日期:

2005.5.4

版數:

2714

  • 委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目顧問委員會”成員。
被廢止 :
  • 第16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終止兩名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目顧問委員會成員的職務及委任五名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目顧問委員會成員。
  •  
    相關法規 :
  • 第14/2004號行政法規 - 設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相關類別 :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6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2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一款及《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目顧問委員會”成員:

    (一)劉炯朗;

    (二)韓英鐸;

    (三)周禮杲;

    (四)丘竹;

    (五)劉良鋼。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2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5

    刊登日期:

    2005.5.4

    版數:

    2714-2715

    • 委任精神衛生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1/99/M號法令 - 核准《精神衛生制度》。
  • 第2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一名代表檢察院的精神衛生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七月十二日第31/99/M號法令第六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精神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的成員:

    (一)何志榮,精神科醫生,由其擔任主席;

    (二)馮浩明,全科醫生,當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其代任主席職務;

    (三)鄧詠詩,社會工作局代表;

    (四)Carlos Maria Blasques da Rosa Leal,法律專家;

    (五)袁亨玉,澳門利民會代表;

    (六)潘志明,澳門明愛總幹事;

    (七)鄭炳樞,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代表;

    (八)丁雅勤,法律專家,檢察院代表;

    (九)João Augusto da Rosa,副局長,司法警察局代表;

    (十)蔡瑞蘭,心理專家,行政暨公職局代表。

    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得以相同期間續任。

    三、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相當於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表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的報酬。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2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5

    刊登日期:

    2005.5.4

    版數:

    2715

    • 委任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7/99/M號法令 - 訂定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之組成及權限。
  • 第12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月十九日第7/99/M號法令第四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成員:

    (一)瞿國英,由其擔任主席;

    (二)李展潤,當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其代任主席職務;

    (三)姚偉彬;

    (四)李向玉;

    (五)鄭秀文;

    (六)吳永禮;

    (七)吳培娟;

    (八)釋機修大師;

    (九)呂碩基神父;

    (十)飛迪華。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2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5

    刊登日期:

    2005.5.4

    版數:

    2715-2717

    • 將若干權限授予綜合生活素質研究中心主任。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綜合生活素質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研究中心)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現授予研究中心主任謝志偉博士:

    (一)根據現行法例規定批准缺勤及享受年假;

    (二)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的年假累積作出決定;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四)依法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五)簽署計算及結算研究中心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六)許可在法律所規定限度內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七)許可研究中心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八)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九)許可返還與確保承諾及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批准為人員、器具、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一)許可作出載於預算開支表章節中關於研究中心的工程及資產及勞務取得的開支,但以$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為限,如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

    (十二)除上款所指開支外,亦許可作出為研究中心運作所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不論其金額多少,例如場所及動產的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四)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五)批准將研究中心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六)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一切與應由研究中心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十七)許可根據在研究中心存檔的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在研究中心職責範圍內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外的機關或實體的文書;

    (十九)批准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的招待費。

    二、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不妨礙下款規定。

    四、研究中心主任自二零零五年三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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