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又經第4/2006號、第17/2011號及第7/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煒銓為澳門基金會監事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5號、第10/2009號、第11/2015號及第15/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陳清泉為科技委員會顧問,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申請分析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劉焯華,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林笑雲。
二、續任高炳坤為“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申請分析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第八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劉偉明,並因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委員陳曉筠代任;
(二)委員——陳曉筠;
(三)委員——孫家雄;
(四)委員——余雨生;
(五)委員——楊志光;
(六)委員——黃若禮;
(七)委員——呂開顏。
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三、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工商業發展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由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一)委員——陳詠達;代任人——莊詠桂;
(二)委員——邱潤華;代任人——李惠珍;
(三)委員——趙詠瑩;代任人——羅嘉敏;
(四)委員(財政局代表)——鄧世杰;代任人——雲大衛。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第5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二十一)項至(二十七)項的海域管理及發展統籌委員會成員:
(一)應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高展鴻的請求,免除其擔任海域管理及發展統籌委員會成員之職務;*
(二)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張少雄;
(三)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林浩然;
(四)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何浩瀚;
(五)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梁詠嫻;
(六)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黃文傑;
(七)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代表吳海恩及米健。
* 請查閱:第46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所委任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3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委員會成員:
(一)第33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七)項規定的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
胡六根;
李雁玲。
(二)第33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八)項規定的政策研究室代表:
劉本立;
吳海恩。
二、本批示所委任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