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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栢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輕軌一期澳門C210分段——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栢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輕軌一期澳門C210分段——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2,800,000.00(澳門幣壹仟貳佰捌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11,520,000.00 |
2014年 | $ 1,280,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4、次項目8.051.146.1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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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2009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隸屬於行政長官的“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申請分析委員會”(下稱“委員會”)。
二、“委員會”特別具有下列職權:
(一)就許可第22/2009號法律《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第二條及第三條所指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於終止職務後從事私人業務的申請進行分析及編製意見書;
(二)訂定拒絕許可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於終止職務後從事私人業務的原則及標準,並建議行政長官確認及公開該等原則及標準。
三、“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該等成員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在公認具公民品德的人士中選任,並指定一名主席。
四、主席可邀請其認為對工作有利的其他人士出席會議,但無表決權。
五、“委員會”為執行第二款(一)項的規定而有需要時及在主席召集時舉行會議。
六、“委員會”成員及第四款所指獲邀人士因出席會議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七、行政暨公職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
八、“委員會”的運作費用,由行政暨公職局承擔。
九、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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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南音說唱」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五角 | 200,000枚 |
二元五角 | 200,000枚 |
三元五角 | 200,000枚 |
四元 | 200,000枚 |
含面額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 20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生效。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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