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17

刊登日期:

2017.3.1

版數:

3096

  • 委任及續任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
  • 第4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 第37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兩名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
  • 第4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一名及續任多名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 第2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及續任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海關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文化局 - 招商投資促進局 - 市政署 - 旅遊局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十一)項及(十三)項的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經濟局代表戴建業;

    (二)文化局代表梁曉鳴。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第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五)項至(八)項、(十)項、(十二)項及(十四)項至(十六)項的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丘曼玲;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葉炳權;

    (三)海關代表吳國慶(任期由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四)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代表張祖榮及吳愛華(後者為秘書長);

    (五)民政總署代表戴祖義;

    (六)旅遊局代表文綺華;

    (七)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陳守信(任期由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八)財政局代表容光亮;

    (九)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代表蘇朝暉。

    * 請查閱:第37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17

    刊登日期:

    2017.3.1

    版數:

    3097

    • 續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5/2001號行政法規 - 訂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003號行政法規第7/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馮文莊為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為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4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17

    刊登日期:

    2017.3.1

    版數:

    3097

    • 終止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董事會兩名成員的職務及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一名副主席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的職務。
    廢止 :
  • 第9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董事會兩名成員。
  •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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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市政署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一條第二款、《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羅永德和杜淑儀的請求,終止其擔任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李偉農副主席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的職務。

    三、兼任上述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大會訂定。

    四、第二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

    五、廢止第9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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