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公 告

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公佈,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透過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三缺,經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普通開考的通告,相關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到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海 關

通 告

第16/2016/DAF/SA號公開招標

澳門海關宣佈,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風險管理系統”進行公開招標。

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存放於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之“辦事處”內,有意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上址參閱,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副本,需繳付影印費用,招標程序於上址進行。

有關是次公開招標之公開解釋會將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大樓地下視聽室舉行。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下午五時前遞交至上述之海關辦事處。

承投商號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要求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貳拾肆萬元整($240,000.00)之證明文件,而該保證金是以存款方式或銀行擔保方式繳付予澳門海關,倘以存款方式繳交,應交予澳門海關行政財政廳司庫。

開標日期將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九日上午十時於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內舉行。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於海關

關長 黃有力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名 單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權慧瑩 82.94 a)
2.º 梁錦芬 82.94 a)
3.º 李霞 81.28  

a)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檢察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檢察長辦公室司法輔助廳司法事務處處長 梁永德

正選委員: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人事處處長 黎瑞蘭

教育暨青年局首席高級技術員(行政公職局指定人員) 李金薇


新 聞 局

公 告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的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以填補新聞局以下空缺:

1)編制內人員:

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

2)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三缺;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並於新聞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行 政 公 職 局

名 單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鄒宇斯 87.67
2.º 何婉明 87.00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丘靜

正選委員:梁少峰

候補委員:林曉瑩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康嘉明 85.44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李偉倫

委員:區國羨

李佩衡

公 告

為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公 告

法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一缺,經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布,准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aj.gov.mo)。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民 政 總 署

名 單

本署透過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三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楊嘉銘 83.11
2.º 梁焯文 82.39
3.º 岑寶芬 82.22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顧問高級技術員 甘美慧

正選委員:海事及水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岑詠雪

候補委員:街市事務處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詠雪

本署透過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陳達生 84.22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顧問高級技術員 甘美慧

正選委員:市民事務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恩龍

電信管理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潔英

本署透過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李華富 82.39  
2.º 韋新美 82.22 a)
3.º 張艷蘭 82.22  

a)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顧問高級技術員 甘美慧

正選委員:行政處首席技術員 梁錦成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林晚霞

公 告

為填補民政總署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第二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等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告 示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會議議決把位於澳門一條新公共街道命名為東北巷,有關資料如下:

2020東北巷,葡文為Travessa do Nordeste

花地瑪堂區

由污水處理站停車場之西北面公共綠化區起至東北大馬路止。

為相關效力,本告示連同葡文文本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常貼告示處,以供知悉。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公 告

按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招收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70名學員之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布,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18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並上載於本中心網頁(www.cfjj.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財 政 局

名 單

財政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六缺,經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梁明明 81.78
2.º 趙麗霞 81.56
2.º 陸思敏 81.56
4.º 葉錫陽 81.11
5.º 馮惠嫦 80.44
6.º 黃淑婷 79.72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林奕翹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詠坤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葉翠欣

公 告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通 告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財政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內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三缺。

1. 開考類別、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倘財政局在開考有效期內同一職級及職務範圍出現空缺,按最後成績名單順序遞補。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須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指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中葡翻譯學士學位或(中文或葡文)語言學士學位;

d)掌握兩種正式語文。

3. 投考方式、地點及投考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指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內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到澳門南灣大馬路575號,579號及585號財政局14樓行政暨財政處遞交。

3.2 投考人須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原件認證);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如屬副本,須出示原件認證);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

d)倘屬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e)倘有的專業資格或職業培訓之證明文件,作履歷分析之用(如屬副本,須出示原件認證);

f)倘有的工作經驗的證明(由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作履歷分析之用(如屬副本,須出示原件認證)。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d)及e)項所指文件,可豁免遞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為了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有需要,財政局可要求投考人遞交與學歷有關的課程大綱或其他相關文件。

可採取驗證3.2所指文件或聲明真偽所需的措施。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4. 職務內容

翻譯員應忠於文章內容和寫作風格進行兩種正式語文翻譯(中葡/葡中);忠於演說者的正確意思進行兩種正式語文的接續傳譯或同聲傳譯(中葡/葡中);對中葡及葡中文本進行翻譯核對;進行獲指派的特定範疇的翻譯或傳譯工作。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七所載的薪俸點4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甄選方法

6.1 甄選方法分以下三項進行: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淘汰制,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以三小時的筆試進行,淘汰制;

第二階段:以三十分鐘的口試進行,淘汰制;

b)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淘汰制;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6.2 甄選方法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相關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6.3 評分制度: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淘汰制)——70%;其中

第一階段:筆試——佔知識考試的——65%(淘汰制);

第二階段:口試——佔知識考試的——35%(淘汰制);

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20%(淘汰制);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筆試、口試及專業面試均為淘汰制,得分低於50分者將被淘汰;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並將以0分至100分表示。

7.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採用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定的優先準則。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在進行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可參閱有關法例及使用各類紙本字典,但電子設備、其他參考書籍及資料除外。

I. 法例知識

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3)經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第一組《政府公報》第1776頁更正了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核准之《財政局組織法》;

4)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5)八月十六日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6)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7)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8)現行由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之《所得補充稅規章》;

9)現行由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核准之《職業稅規章》;

10)現行由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核准之《市區房屋稅規章》;

11)現行由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之《印花稅規章》。

II. 專業知識

1)中文翻譯葡文;

2)葡文翻譯中文;

3)中、葡文閱讀理解;

4)中、葡文寫作及口語表達技巧。

III. 一般時事及社會常識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可參閱上述法規的紙本,但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釋、範例、貼紙等。

9.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獲准進入口試及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名單、考試時間表,以及與投考人有關的重要資訊將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75號,579號及585號財政局大樓閣樓,並上載到本局網頁(http://www.dsf.gov.mo)。

上述名單、考試時間表及重要資訊的張貼公告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特許及批給事務處處長 朱國宏

正選委員:顧問翻譯員 鄧志財

顧問翻譯員 陳浩柏

候補委員:其他稅務處處長 朱奕聰

顧問翻譯員 Isabel Fernandes Lei Meira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鍾聖心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公 告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傳譯及翻譯範疇特別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英傳譯及翻譯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四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知識考試之口試成績名單,以及專業面試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內,並於統計暨普查局網頁內公佈。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將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及上載本局內聯網。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壹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把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及上載本局內聯網。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進行填補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二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二組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將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及上載本局內聯網。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常 設 秘 書 處 輔 助 辦 公 室

名 單

為填補經由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劉敏婷 81.44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Lurdes Marques Silva Carneiro de Sousa

委員: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翻譯員 Idalete Célia Dias

首席獸醫(民政總署) 陳海峰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名 單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陸瑞儀 83.33
2.º 譚金燕 81.94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關雪芬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特級技術員 伍良錦

民政總署首席技術員 鍾馥宇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余彩華 81.83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黃健強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雲海

燃料安全委員會首席技術員 岑嘉欣

公 告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高燦明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關雪芬

行政公職局首席特級技術員 鄧俊成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本局文職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以下空缺: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通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網絡及伺服器管理範疇)三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均可投考:

2.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2.3 具備相關之資訊領域高等課程學位,均可投考;

2.4 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凡於該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督導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本開考之日在資訊範疇技術輔導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輔導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均可投考。

3. 投考方式、地點及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於指定期限內辦公時間,攜同須遞交的文件,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招聘科報考。

3.2 須遞交的文件

3.2.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並且詳列學歷、專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3.2.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上述a)、b)及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上述a)及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免除提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內明確聲明。

3.2.3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3.2.4 為了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網絡及伺服器管理範疇)須負責執行有關網絡管理、系統的跟進及管理、研究和取得有關資訊物品及其他與資訊相關的工作或一般行政工作。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網絡及伺服器管理範疇)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所載的35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聘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首份合同期限為6個月的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a)知識考試,淘汰制;

b)專業面試,淘汰制;

c)履歷分析。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11.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專業面試=3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3. 公佈名單

13.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中間各考試階段的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之公告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3.2 最後成績名單將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及張貼在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相關的專業知識/擔任該職務範疇的知識:

——HP Nonstop Server系統上的操作及管理;
——資訊系統的應用及維護知識,包括Web、Email、DNS、VMWare、SQL資料庫等;
——資訊系統及網絡保安相關知識;
——智能手機的統一管理及應用;
——LAN及WAN的網絡架設、管理及操作;
——Switch、Router、Firewall等網絡設備的應用、規劃及配置等操作知識;
——備份、還原及災難恢復;
——數據中心的設計及管理;
——取得資訊設備的法例及流程;
——編寫建議書、報告書等文件或撰文。

14.2 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現行《行政程序法典》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組織與運作;
——現行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第63/85/M號法令——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第39/GM/96號批示

在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可查閱上述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遞交之資料僅用於是次開考用途,並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孫振東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李栩陽

特級技術員 關雯菲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員 李得意

特級技術員 林慧儀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系統及軟件開發範疇)十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均可投考:

2.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2.3 具備相關之資訊領域高等課程學位,均可投考;

2.4 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凡於該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督導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本開考之日在資訊範疇技術輔導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輔導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均可投考。

3. 投考方式、地點及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於指定期限內辦公時間,攜同須遞交的文件,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招聘科報考。

3.2 須遞交的文件

3.2.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並且詳列學歷、專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3.2.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上述a)、b)及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上述a)及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免除提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內明確聲明。

3.2.3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3.2.4 為了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系統及軟件開發範疇)須負責執行有關網頁設計、資訊系統開發、網絡管理、系統的跟進及管理、研究和取得有關資訊物品及其他與資訊相關的工作或一般行政工作。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系統及軟件開發範疇)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所載的35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聘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首份合同期限為6個月的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a) 知識考試,淘汰制;

b) 專業面試,淘汰制;

c) 履歷分析。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11.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專業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3. 公佈名單

13.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中間各考試階段的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之公告亦刋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3.2 最後成績名單將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及張貼在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相關的專業知識/擔任該職務範疇的知識:

——資訊系統設計、分析及程式開發;
——於HP Nonstop Server、MS SQL Server、Access的數據庫設計及SQL編程;
——利用PhotoShop、Illustrator、Flash等設計工具進行圖片及網頁的設計;
——利用HTML、CSS、JavaScript、XML等程式語言編寫網上資訊系統;
——利用Delphi、ASP.net、C#等程式語言編寫應用資訊系統及Web Services之開發;
——生物特徵技術;
——智能卡技術;
——Android/iOS手機編程;
——取得資訊設備的法例及流程;
——編寫建議書、報告書等文件或撰文。

14.2 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現行《行政程序法典》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組織與運作;
——現行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提供勞務之開支制度;
——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第39/GM/96號批示

在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可查閱上述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用於是次招聘用途,並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楊鳳章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高燦明

首席高級技術員 何嘉慧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談偉強

特級技術員 溫景歡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油漆範疇)三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均可投考:

2.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2.3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且具油漆範疇之專業資格*或具不少於3年的相關工作經驗。

*專業資格應與擔任之職務相稱,並須透過完成修讀總學時不少於30小時之相關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的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

3. 投考方式、地點及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於指定期限內辦公時間,攜同須遞交的文件,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招聘科報考。

3.2 須遞交的文件

3.2.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油漆範疇之專業資格或具不少於3年的相關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以個人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d)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並且詳列學歷、專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3.2.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上述a)、b)、c)及d)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上述a)、b)及c)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免除提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內明確聲明。

3.2.3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5. 職務內容

5.1 採用適當的油漆工具在各種需髹漆之表面髹上顏料、漆料或其他類似的物料;

5.2 為將需要髹漆的地方作準備(如剷灰、抹灰和以砂紙打磨平滑);

5.3 選擇髹塗用的漆料,並按適當之次序和比例混合,將之調校至所要求的顏色及特性,在需要時為工程估價;

5.4 保管其所負責的工具和設備。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油漆範疇)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內所載的15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聘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首份合同期限為6個月的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a)知識考試(實踐考試),淘汰制;

b)專業面試,淘汰制;

c)履歷分析。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11.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專業面試=3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3. 公佈名單

13.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中間各考試階段的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2 最後成績名單將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及張貼在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

14. 考試範圍

油漆知識,包括各種物料之髹漆、剷灰、抹灰、調色等技巧。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遞交之資料僅用於是次開考用途,並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副一等消防區長 劉崇威

正選委員:消防區長 蔡明生

副警長 林建維

候補委員:首席消防員 陳金沛

副警長 許耀銓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水喉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均可投考:

2.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2.3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且具水喉範疇之專業資格*或具不少於3年的相關工作經驗。

*專業資格應與擔任之職務相稱,並須透過完成修讀總學時不少於30小時之相關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的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

3. 投考方式、地點及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於指定期限內辦公時間,攜同須遞交的文件,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招聘科報考。

3.2 須遞交的文件

3.2.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水喉範疇之專業資格或具不少於3年的相關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以個人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d)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並且詳列學歷、專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3.2.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上述a)、b)、c)及d)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上述a)、b)及c)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免除提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內明確聲明。

3.2.3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5. 職務內容

連接、安裝、保養和維修供水或衛生設施的支管和器具:理解圖則或其它技術規格、切割管子、用螺絲釘鎖緊、用鏜頭弄滑和使管子彎曲;用接頭、肘管接頭、十字接頭、塞栓或其它零件或透過焊接方法去接駁管子;拉緊管子,使用氣壓計或水壓計去檢查其防漏能力;進行保養和維修工作,尤其更換水龍頭的皮線和活門,修理管子、接頭和疏通渠道;在牆或地面鑿孔道以便管道通過。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水喉範疇)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內所載的15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聘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首份合同期限為6個月的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a)知識考試(實踐考試),淘汰制;

b)專業面試,淘汰制;

c)履歷分析。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11.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專業面試=3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3. 公佈名單

13.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中間各考試階段的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之公告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3.2 最後成績名單將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及張貼在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水喉工範疇之相關操作;

14.2 水喉工範疇之安裝及維修供水的支管及器具的相關知識;

14.3 職業安全基礎知識。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遞交之資料僅用於是次開考用途,並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副警長 譚明達

正選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 甘沛玲

技術工人 劉傑輝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 麥詠珊

技術工人 林金僑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泥水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均可投考:

2.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2.3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且具泥水範疇之專業資格*或具不少於3年的相關工作經驗。

*專業資格應與擔任之職務相稱,並須透過完成修讀總學時不少於30小時之相關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的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

3. 投考方式、地點及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於指定期限內辦公時間,攜同須遞交的文件,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招聘科報考。

3.2 須遞交的文件

3.2.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泥水範疇之專業資格或具不少於3年的相關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以個人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d)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並且詳列學歷、專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3.2.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上述a)、b)、c)及d)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上述a)、b)及c)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免除提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內明確聲明。

3.2.3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5. 職務內容

拆除和鋪設石牆體、磚塊或其他塊料,並使用灰泥和適合的工具來建造瓦屋頂:理解各種圖則和其他將進行的工程的技術規格;鋪砌石、磚、瓦或其他塊料以建築或者修補牆壁及其他結構;以灰泥去鋪面批盪;透過鉛垂線、水平線、直尺或其它工具去檢查已完成的工作;安裝衛生設施和有關排水設備;鋪砌磁磚、馬賽克或灰沙的地面;安裝預製件。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泥水範疇)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內所載的15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聘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首份合同期限為6個月的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a)知識考試(實踐考試),淘汰制;

b)專業面試,淘汰制;

c)履歷分析。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11.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專業面試=3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3. 公佈名單

13.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中間各考試階段的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2 最後成績名單將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及張貼在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工業安全知識;

14.2 泥水施工技術知識;

14.3 圖則理解;

14.4 泥水施工技巧。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遞交之資料僅用於是次開考用途,並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一等消防區長 古敬豪

正選委員:副消防區長 朱松光

技術工人 翁漢儀

候補委員:首席消防員 楊建途

技術工人 曾伯堅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行政任用合同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二十二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均可投考:

2.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2.3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3. 投考方式、地點及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於指定期限內辦公時間,攜同須遞交的文件,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招聘科報考。

3.2 須遞交的文件

3.2.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並且詳列學歷、專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3.2.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上述a)、b)及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上述a)及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免除提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內明確聲明。

3.2.3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備從本身工作地點學習得來的實踐知識,以便擔任通常屬非特定的勞力工作或執行簡單的體力勞動式的執行性職務。

5. 職務內容

執行非專門性的、人手操作的簡單工作,主要是體力勞動及具備實際基本知識:對外或對內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如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方面;負責打掃、除塵、洗滌、吸塵等工作以保持工作地點清潔,或執行其他同類的工作,並保持物件及其表面清潔。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所載的11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聘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首份合同期限為6個月的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a)知識考試,淘汰制;

b)專業面試,淘汰制;

c)履歷分析。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11.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專業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3. 公佈名單

13.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中間各考試階段的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之公告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3.2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及張貼在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

14. 考試範圍

──涉及職務內容的基本知識;
──一般文化常識。

投考人於知識考試(筆試)期間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任何其他電子器材及不得查閱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遞交之資料僅用於是次開考用途,並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警長 徐麗娟

正選委員:一等警員 何錦茵

首席技術輔導員 譚羨美

候補委員:一等警員 黎淑敏

首席技術輔導員 江靜芷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懲 教 管 理 局

通 告

根據經第4/2010號法律、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現透過通告對嫌疑人張家輝首席警員的待決的紀律程序作出控訴的通知。

嫌疑人得在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路環聖方濟各街懲教管理局查閱有關卷宗及索取控訴書副本,並得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書面答辯。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於懲教管理局

預審員 何暉妍


衛 生 局

名 單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心臟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公佈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投考人:

姓名 最後成績
葉文輝 合格

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二十五條適用的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評核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及可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二十條第四款的規定,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心臟科主任醫生 De Brito Lima Évora, Mário Alberto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蕭頌華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任炳華醫生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兒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公佈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投考人:

序號 姓名 最後成績
1. 區曦 合格
2. 蔡旺 合格
3. 李然 合格
4. 蔡翔 不及格
5. 吳玉清 不及格

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二十五條適用的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評核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及可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二十條第四款的規定,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兒科主任醫生 楊健梅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陳衍標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張耀輝教授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急症醫學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公佈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投考人:

序號 姓名 最後成績
1. 陳麗陽 不及格
2. 朱江 不及格
3. 劉咏儀 不及格

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二十五條適用的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評核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及可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二十條第四款的規定,自本最後評核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黃志強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列就雄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鄧耀鏗醫生

———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肺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姓名

鄧頴佳 7.42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適用的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及可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肺科顧問醫生 張德洪

正選委員:肺科主任醫生 Bettencourt Pinto Nobre de Oliveira, Maria Teresa de Jesus

肺科顧問醫生 莫天浩

(開考編號:03015/02-AUX)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勤雜人員職程第四職階勤雜人員(廚師職務範疇)三缺,經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排名 姓名
1.º 何啓棠 73.20
2.º 陳錦賢 70.20
3.º 何濤敏 67.54
4.º 楊金帶 67.40
5.º 陳漢明 63.33
6.º 鄭達超 53.34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周淑儀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 Alves, Manuel Filipe do Amaral

二等技術員 區顥耀

———

根據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之通告及按照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之兒科專科同等學歷認可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應考人:
蔡妍心 10.7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公 告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工人職程第五職階技術工人(機電設施設備維修和操作範疇)二缺,經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專業面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十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第23/P/16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三十張電動病床》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東望洋新街335號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幣叁拾捌元整($38.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衛生局前預防及控制吸煙辦公室地下的“多功能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壹萬捌仟元整($18,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五十五缺,經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及財政範疇)四缺,經二零一六年五月四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名 單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陳麗蓮 92.06
2.º 胡淑華 91.25
3.º 李麗嬌 90.81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文化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崔貞貞

正選委員:文化局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梁慶翔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建成

文化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四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鮑少基 89.17
2.º 何懿德 88.06
3.º 季偉婭 86.94
4.º 何海成 83.11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文化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崔貞貞

正選委員:文化局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梁慶翔

民政總署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治洪

文化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盧鴻偉 87.50
2.º 袁紹珊 84.44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文化局澳門檔案館館長 劉芳

正選委員:文化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朱偉成

電信管理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迪欣

文化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吳美娟 80.83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文化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崔貞貞

正選委員:文化局人力資源及行政處處長 鄭麗雅

運輸基建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雷穎茹

文化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三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吳煒煌 83.11
2.º 岑嘉慧 82.39
3.º Célia Maria de Souza 80.83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文化局科長 施安琪

正選委員:文化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主管) 余麗萍

房屋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吳富華

文化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四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戴天就 87.22 a)
2.º 陳景振 87.22 a)
3.º 張美香 86.56  
4.º 李培真 84.17  

a)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文化局科長 施安琪

正選委員:文化局二等技術員 鄒群英

民政總署首席技術輔導員 楊彤麥

文化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侯逸康 81.00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文化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君傑

正選委員:民政總署首席技術員 王曦瑜

候補委員:文化局特級技術員 陳啟華

文化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陳瑪莉 86.94
2.º 譚寶儀 84.17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文化局科長 施安琪

正選委員:警察總局二等技術員 謝銳珊

候補委員:文化局二等技術員 鄒群英

文化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黃毅灃 84.17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文化局科長 施安琪

正選委員:文化局二等技術員 鄒群英

候補委員:行政公職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林詠詩

文化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十四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吳榮輝 89.17 a)
2.º 胡雪琳 89.17 a)
3.º 尹兆莊 88.89  
4.º 鍾燕青 88.06  
5.º 關慧斌 87.94  
6.º 伍慶華 87.28  
7.º 余慧敏 85.83  
8.º 鄧少儀 85.39  
9.º 李漢傑 84.44  
10.º 陳度恩 84.33  
11.º 吳茂楠 83.44  
12.º 陳耀榮 83.00  
13.º 梁日輝 82.78  
14.º 鄭詩詠 82.11  

a)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文化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余錫禧

正選委員:文化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君傑

候補委員:行政公職局首席特級技術員 吳美君

公 告

第0001/DDAE-DAR/2016號公開招標

“為「2016澳門除夕倒數演唱會」提供構思、統籌、製作及執行演出服務”之公開招標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及遵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文化局現代表判給實體“為「2016澳門除夕倒數演唱會」提供構思、統籌、製作及執行演出服務”而進行之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負責進行招標之部門: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標的:“為「2016澳門除夕倒數演唱會」提供構思、統籌、製作及執行演出服務”而招標。

5. 底價:提供上述服務之總價格上限為澳門幣叁佰叁拾萬元正($3,300,000.00)。

6. 查閱卷宗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卷宗副本之索取:有意投標人可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塔石街入口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接待處索取《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特定要求表》。

7. 遞交標書地點及期限:投標書須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下午五時正前遞交。

投標人或其代表請將投標書及相關文件遞交至塔石街入口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接待處。

8.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陸萬陸仟元正($66,000.00),以銀行擔保方式或以現金存款方式繳交,直接交到文化局,或透過大西洋銀行,將款項存入文化基金之帳戶中。

9. 解釋會:有意投標人可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星期四)下午三時正出席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舉行之解釋會。

10.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公開開標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假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舉行。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之合法代表須出示授權書,以證明已獲投標人授權之情況下出席。

11. 投標書之有效期:投標書之有效期為由開標之日起計九十(90)日,並可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規定予以延長。

12. 澄清細節:有關人士最遲可於截標日期前五(5)個工作日對本公開招標有任何疑問者,可前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查詢進一步資料。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名 單

旅遊局為填補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經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何玉儀 92.50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特級技術員 鄭錦霞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員 梁詩韻

候補委員:教育暨青年局二等技術員 李惠斯

———

旅遊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Agostinho Guilherme Fernandes 72.56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技術輔導員 岑浩然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 黃志萍

首席技術員(教育暨青年局) 梁女如

公 告

為旅遊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

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旅遊局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為“第28屆澳門國際煙花比賽匯演租用船隻作為燃放場地及輔助船隻服務”之判給作公開招標。

1. 是項服務提供的招標實體:旅遊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服務目的:為第28屆澳門國際煙花比賽匯演租用船隻作為燃放場地及輔助船隻。

4. 執行期限:遵照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5.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90(九十)日,由公開招標儀式結束日後起計。

6.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120,000.00元(拾貳萬元正),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交或以現金、本票或保付支票方式,抬頭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局”,直接交到旅遊局財政處或透過澳門大西洋銀行註明用途存款至旅遊基金之帳戶編號「8003911119」。

7. 確定保證金:金額相當於判給總價百分之四。

8. 底價:不設底價。

9. 提交投標書之地點、日期及時限: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遞交至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接待處櫃檯。

10.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14樓旅遊局演講廳。

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根據經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聲明異議及/或解釋投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由受權人代表出席開標的儀式時,需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參與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1. 延期:倘若因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導致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日期、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之同一時間。

12. 標書的評標準則:

判給準則 所佔比重
價格 50%
提供建造完工出廠日期船齡較新的船隻 30%
投標人為旅遊局提供服務的經驗 10%
提供工作進度說明,安全計劃以及服務期限具彈性 10%

13. 查閱及取得卷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接待處櫃檯,或可透過旅遊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內下載。

日期及時間: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在辦公時間內。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體 育 局

名 單

體育局為填補編制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名次 姓名 總成績
1.º 吳玉珍 72.20  
2.º 許曉嵐 67.38  
3.º 施琼琼 67.27  
4.º 鄔燕群 63.95  
5.º 甄曉澄 63.48  
6.º 黃紫欣 63.38  
7.º 姚如龍 62.98  
8.º 王聖洪 61.73  
9.º 黃咏 61.50  
10.º 吳玉梅 60.87  
11.º 林雅靜 60.60  
12.º 陳凱珊 60.32  
13.º 吳祖傑 60.12  
14.º 趙永達 59.75  
15.º 葉綺雯 59.67  
16.º 麥麗珍 59.40  
17.º 侯祥燕 59.38  
18.º 李旭彤 59.20  
19.º 李善同 59.18  
20.º 吳富榮 59.12  
21.º 吳嘉汶 58.33  
22.º 黃仲怡 57.47  
23.º 李錦雄 57.43  
24.º 高瑞虹 57.25  
25.º 劉淑盈 57.07  
26.º 許朗 57.03  
27.º 歐敏華 56.95  
28.º 黃浩廉 56.80  
29.º 劉敏婷 56.53  
30.º 古美欣 56.42  
31.º 廖凱雯 56.15  
32.º 陸正豪 56.08  
33.º 招可健 56.07  
34.º 朱麗紅 56.05  
35.º 鄭鳳儀 55.90  
36.º 黃穎文 55.82  
37.º 鄔燕蘭 55.80  
38.º 梁恆鋒 55.77  
39.º 吳艷雪 55.68  
40.º 張子謙 55.52  
41.º 郭燕玲 55.40  
42.º 王寶賢(5183XXXX) 55.20  
43.º 胡顯成 54.73 *
44.º 侯慧容 54.73 *
45.º 何振東 54.73 *
46.º 甘潤科 54.62  
47.º 陳詠琛 54.50  
48.º 郭錦文 54.37  
49.º 梁翠苑 54.33  
50.º 李旭陸 53.72  
51.º 何綺璇 53.65  
52.º 龐寶兒 53.18  
53.º 劉泳欣 53.12  
54.º 曾康敏 53.03  
55.º 葉欣兒 52.75 *
56.º 廖桂芝 52.75 *
57.º 周雅媚 52.65  
58.º 王純盈 52.55  
59.º 林池勝 52.53  
60.º 岑麗娟 51.70  
61.º 伍潤達 51.05  
62.º 關淑詩 50.35  

*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被淘汰之投考人:241名。
——因缺席專業面試被淘汰之投考人:7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之投考人:98名。
——因最後成績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之投考人:2名。

c)違反《准考人須知》第6款a)項之規定而被淘汰的投考人:6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於體育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林國洪

候補委員:李仲偉

黃慧芝

公 告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填補體育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空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有關開考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兩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填補體育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專科護士兩缺,以有限制及透過審查文件及專業面試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有關開考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公開招標

招攬「第六十三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澳門GT盃——國際汽聯GT世界盃冠名贊助」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六條,以及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的批示,體育局現為第六十三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澳門GT盃——國際汽聯GT世界盃冠名贊助,代表判給人進行公開招攬程序。

有意之投標者可於本招攬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索取招攬案卷複印本一份。投標者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port.gov.mo)下載區內免費下載。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有意投標者應自行前往體育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講解會將訂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星期五)上午十時在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會議室進行。倘上述講解會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講解會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逾時的投標書不被接納。倘上述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投標者須於該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書交往位於上指地址的體育局總部。

開標將訂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倘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又或上述截止遞交投標書的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順延,則開標的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九十日內有效。

「第4號工程——為第六十三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製造及安裝防撞車呔及Tecpro、圍欄、站台及賽道的一般維修」

1. 招標實體:體育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東望洋賽道。

4. 承攬工程目的:製造及安裝防撞車呔(包括覆蓋的膠皮)、安裝防撞的Tecpro、墊褥及防撞路緣膠帶(kerbs)於東望洋賽道(包括製造及安裝所項目所需的配件);製造及安裝攝影記者及旗手站台的平台;安裝及其後拆卸維修站、保護牆上的保護網及於行人及行車天橋的木或網圍欄,以及於賽事期間執行賽道的緊急維修工作。

5. 最長施工期:遵照承攬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6. 投標書的有效期: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九十日內有效。

7.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而招標案卷總目錄附件IV——工程量清單及單價表內所指的“如有需要”項目將以系列價金方式實量實度支付)。

8. 臨時擔保:$120,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元正),以現金或支票存款(以“體育基金”為抬頭人)、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以“體育基金”為抬頭人)方式繳交。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講解會:將訂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在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會議室進行。倘上述講解會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講解會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遞交投標書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截標日期根據第13點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的規定,及對所提交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上午九時正至下午一時正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可於體育局財政財產處購買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為$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正)。

16.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比重:

——工程總價格:80%;
——工期:5%;
——工作計劃:10%;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5%。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競投者應前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第6號工程——為第六十三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維修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安裝天台設施及臨時車房」

1. 招標實體:體育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大樓、臨時停車場及東望洋賽道。

4. 承攬工程目的:興建金屬結構之臨時車房、儲存室及辦公室;安裝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範圍內的設施及天台的帳篷;檢查及維修舊控制塔和周邊設施,以及檢查及維修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的電力裝置。

5. 最長施工期:遵照承攬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6. 投標書的有效期: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九十日內有效。

7.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而招標案卷總目錄附件IV——工程量清單及單價表內所指的“如有需要”項目將以系列價金方式實量實度支付)。

8. 臨時擔保:$96,000.00(澳門幣玖萬陸仟元正),以現金或支票存款(以“體育基金”為抬頭人)、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以“體育基金”為抬頭人)方式繳交。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講解會:將訂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會議室進行。倘上述講解會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講解會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遞交投標書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截標日期根據第13點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的規定,及對所提交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上午九時正至下午一時正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可於體育局財政財產處購買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為$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正)。

16.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比重:

——工程總價格:80%
——工期:5%
——工作計劃:10%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5%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競投者應前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行使《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九條第九項及第十三項賦予的權限,作出本決議,通過《澳門大學停車場之管理規條》及其收費表。

澳門大學停車場之管理規條

第一條

標的及範圍

一、本規條訂定位於澳門大學校區內的地下停車場(下稱“澳門大學停車場”)的使用及管理應遵守的規定。

二、澳門大學停車場主要供澳門大學的教職員、學生、校內住客、賓客及訪客使用。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規條的規定,下列用詞的定義為:

(一)“停車場”是指供車輛停泊的樓宇或樓宇的部分;

(二)“泊車位”是指專供車輛停泊的地方;

(三)“泊車處”是指有多個泊車位的劃定範圍;

(四)“大學範圍”是指所有由澳門大學負責管理及使用的物業及區域;

(五)“泊車”是指車輛不移動,但並非停車。

第三條

性質及類別

一、澳門大學停車場是為澳門大學的教職員、學生及校內住客、賓客及訪客提供泊車服務的泊車處,由澳門大學負責管理。

二、澳門大學停車場是由六個獨立的地底建築物構成的停車場,其類別及入口及出口分別為:

(一)訪客停車場P1:設於凱旋大馬路;

(二)職員停車場P2:設於凱旋大馬路;

(三)訪客停車場P3:設於明德大馬路及凱旋大馬路;

(四)職員停車場P4:設於學院三徑及學院四徑;

(五)訪客停車場P5:設於士林街及大學大馬路;

(六)訪客停車場P6:設於聚賢街;

(七)住客停車場P7:設於繁菊大道及至善大馬路。

三、因應澳門大學的運作、活動或對停車場的管理需要,澳門大學可預留車位及更改車位分配,而無須事先作出通知。

四、澳門大學停車場設有專用裝卸貨區,其入口處有適當標示;經澳門大學許可的車輛方可進入。

第四條

不獲許可的泊車

一、除獲澳門大學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澳門大學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者;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者;

(三)高度超過2.1公尺者;

(四)載有可對停車場、任何使用者或對該停車場內停泊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尤其是運載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五)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二、非經澳門大學特別許可,禁止重型及輕型摩托車使用輕型汽車停泊區,以及禁止輕型汽車使用重型及輕型摩托車停泊區。

三、禁止將車輛停泊於不獲許可的地點。

四、違反上款的規定者,可被拒絕使用校內泊車設施。

五、停泊於不獲許可地點的車輛尚可被移走。

第五條

澳門大學停車場使用者應遵守的規定

一、使用者應遵守下列一般的使用規定:

(一)禁止吸煙或點火;

(二)停泊車輛後,車輛的駕駛員及乘客應儘快離開泊車處;

(三)如泊車處的當值人員或治安警察局的人員作出指示,禁止在泊車處逗留,尤其在設於停車場的泊車處逗留;

(四)禁止無充分理由響號;

(五)禁止進行車輛清潔、修理或整理等工序,但為移走故障車輛的工序除外;

(六)法律或規條規定的其他禁止事項。

二、在設於停車場的泊車處,使用人尚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一般的使用規定;

(二)遵守設置於停車場內外的標誌,尤其關於速度限制、進入限制及行駛方向的標誌;

(三)車輛僅可停泊於為泊車目的而劃定的範圍,並停泊於標示車輛停泊位置的線內;

(四)車輛不得停泊於“留用車位”,但獲准許者除外;

(五)停泊車輛後,應立即關掉發動機;

(六)服從停車場當值人員依法或按規條作出的一切指示;

(七)繳付有關費用後,應在停車場專用規條所定時間內將車輛駛離泊車處。

三、為適用上款(四)項的規定,以“留用”字樣標示的車位或以車輛或特許車輛的車牌編號作識別的車位,均視為留用車位。

第六條

停車場及使用者的類別

一、澳門大學各個停車場及使用者類別如下:

(一)訪客停車場P1:供澳門大學之教職員、學生、持有有效校園卡人士及訪客使用;

(二)職員停車場P2:供澳門大學之教職員及獲准許者使用;

(三)訪客停車場P3:供澳門大學之教職員、學生、持有有效校園卡人士及訪客使用;

(四)職員停車場P4:供澳門大學之教職員及獲准許者使用;

(五)訪客停車場P5:供澳門大學之教職員、學生、持有有效校園卡人士及訪客使用;

(六)訪客停車場P6:供澳門大學之教職員、學生、持有有效校園卡人士及訪客使用;

(七)住客停車場P7:供澳門大學之校內住客及獲准許者使用。

二、因應運作需要,澳門大學可變更上款所指各停車場之使用類別。

第七條

停車場泊車證的類別

一、因應澳門大學停車場使用者的泊車需求,其可申請或使用之泊車證類別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職員:普通票及月票;

(二)澳門大學學生:普通票及月票;

(三)澳門大學校內住客:月票;

(四)持有有效校園卡人士:普通票及月票;

(五)訪客:普通票。

第八條

月票

一、除P1停車場外,使用月票者,可在有關月份內使用澳門大學停車場,不受進入停車場時間及次數限制。

二、車位之使用按照“先到先得”原則處理,月票持有人亦然。澳門大學並不保證有足夠泊車位供所有月票持有人使用。

三、月票不得轉讓;轉讓月票者,校方有權即時收回月票,一年內不能再申請。

四、除教職員及獲准許者外,申請使用月票者需按附件一收費金額繳付按金。

五、上款之按金可於取消月票時向澳門大學申請退回,如因遺失或其他原因不能退回月票,按金將不予退回。

六、澳門大學教職員、學生及持有有效校園卡人士每人最多可申請一張輕型汽車月票或一張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月票;澳門大學校內住客每人最多可申請兩張月票,包括輕型汽車月票或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月票,但獲准許無須遵守月票上限者除外。

第九條

停車場月票使用者應遵守的規定

一、有意使用月票的駕駛者,應先向澳門大學辦理首次辦證申請。

二、月票使用者應在停車場出入口處出示月票讀卡以進場。

三、月票使用者應向澳門大學辦理續期或註銷月票。

四、遺失或致使月票不能使用者,須向澳門大學辦理相關手續,但須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條

停車場普通票使用者應遵守的規定

一、有意使用澳門大學停車場之駕駛者,應從設於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但持有月票者除外。

二、於澳門大學停車場收費處繳付與泊車時間相應之費用後,駕駛者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三、超過上款所指之時間,駕駛者須按照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四、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須繳付相當於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之費用。

第十一條

收費

一、使用澳門大學停車場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3)P1午夜普通票;

(4)月票。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3)P1午夜普通票;

(4)月票。

(三)使用裝卸貨區的車輛: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3)P1午夜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晚上八時,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晚上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P1午夜普通票泊車時間晚上十二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三、使用澳門大學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1)分日間普通票、夜間普通票及P1午夜普通票,按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收費(見附件一收費金額);

a)校內人員出示本人之有效校園卡可按教職員及學生普通票類別付泊車費。

(2)月票:供澳門大學之教職員、學生、校內住客、持有有效校園卡人士及獲准許者使用,收費按附件一收費金額。

a)月票不可於訪客停車場P1使用,但獲准許使用者除外;

b)校內住客之月票使用住客停車場P7或獲准泊車之停車場的泊車期間不設上限。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分日間普通票、夜間普通票及P1午夜普通票,按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收費(見附件一收費金額);

a)校內人員出示本人之有效校園卡可按教職員及學生普通票類別付泊車費。

(2)月票:供澳門大學之教職員、學生、校內住客、持有有效校園卡人士及獲准許者使用,收費按附件一收費金額。

a)月票不可於訪客停車場P1使用,但獲准許使用者除外;

b)校內住客之月票使用住客停車場P7或獲准泊車之停車場的泊車期間不設上限。

(三)使用裝卸貨區的車輛:

(1)日間普通票,按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收費(見附件一收費金額);

(2)夜間普通票,按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收費(見附件一收費金額);

(3)P1午夜普通票,按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收費(見附件一收費金額)。

四、澳門大學有權調整上款所指收費。

第十二條

泊車時間的上限

一、各類泊車證准許泊車的期間上限如下:

(一)普通票泊車的期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二)校內住客之月票使用住客停車場P7或獲准泊車之停車場的泊車期間不設上限。

二、上款所指的期限屆滿後,澳門大學可要求治安警察局鎖車,同時可按本規條附件一收取泊車費用。

第十三條

普通票及月票的保存及換發

一、普通票及月票應妥善保存,以便泊車處的出入口處的裝置能辨識之;任何使用人如發現普通票或月票不能被有關裝置辨識,應立即通知澳門大學,以便將之換發。

二、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須繳付相當於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之費用。

三、遺失或致使月票不能使用者,持票人應立即通知澳門大學,並辦理補領手續及按附件一收費金額繳交費用。

第十四條

在裝卸貨區應遵守的規定

一、有意使用裝卸貨區者,必須向澳門大學申請,以取得有關許可。

二、駕駛員應遵守澳門大學當值人員的指示,將其車輛適當停泊在裝卸貨區劃定的車位進行裝卸貨。

三、裝卸貨完畢後,駕駛員應立即將車輛駛離裝卸貨區。

四、沒有第一款所指許可的車輛,澳門大學可拒絕其進入裝卸貨區。

第十五條

澳門大學停車場使用者的義務

澳門大學停車場使用者應遵守道路交通法及本規條的規定,並應遵守有關的直立及地面式標誌的指示,以及泊車處當值人員根據法律及有關規條所作的指示。

第十六條

停車場的濫泊

一、下列情況視為濫泊:

(一)泊車時間超過第十二條規定的泊車期間的上限;

(二)在留用車位泊車;

(三)將車輛停泊於阻礙或妨礙其他車輛進出泊車位的地點,或以任何方式妨礙停車場的正常運作;

(四)一輛車佔用多個泊車位。

二、對於濫泊,澳門大學可要求治安警察局鎖車;鎖車三小時後,如有關車輛的駕駛者或所有人仍未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澳門大學可要求治安警察局將車輛移走。

三、因鎖車、移走或存放車輛而引致的開支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失,均由有關車輛的所有人負責。

四、違反第一款(一)項規定者,澳門大學可禁止違反者使用澳門大學停車場。

第十七條

通告

澳門大學應在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收費處附近,張貼通告,其上列明停車場使用條件、准許泊車的期間上限及違反有關上限的後果、收費時段、適用的收費及可用作支付費用的貨幣或倘適用的其他付款方式。

第十八條

費用的歸屬

根據本規條收取的費用屬澳門大學的收入。

第十九條

鎖車及移走車輛

一、為移走車輛,澳門大學應要求治安警察局人員到場,以便該局鎖車;如屬需要移走車輛的情況,由治安警察局人員將車輛移走。

二、移走車輛後,澳門大學應通知有關車輛的所有人。

三、通知書應載明車輛被移至何處,以及載明所有人在支付移走和存放車輛以及其他適用的費用後,應於接收通知後九十日內取回車輛,否則該車輛可依法被視為棄置的車輛。

四、上款所指通知書應以雙掛號信寄往車輛所有人的住址,或在兩份本地出版的報章上連續兩期以公告方式刊登,其中一份報章須為中文,而另一份須為葡文。

第二十條

交通事故的處理

停車場內發生的交通事故按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處理。

第二十一條

人員、記錄、衛生、保安及設備的保養

一、在澳門大學停車場服務之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其式樣由澳門大學核准。

二、有關澳門大學停車場之使用及管理須作的記錄編制和存檔工作,由澳門大學負責。

三、澳門大學停車場的衛生及安全,以及現存設備的保養和使用,亦由澳門大學負責。

第二十二條

生效

本規條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趙偉

副校長:倪明選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副校長:程海東

副校長:高薇

———

附件一:收費表

類別 細項 泊車費(澳門幣)
教職員、學生及持有有效校園卡人士 訪客
月票 輕型汽車 $200/月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00/月 --
備註

1. 除教職員及獲准許者外,申請使用月票者需繳付按金澳門幣200元。
2. 月票不可於訪客停車場P1使用,但獲准許使用者除外。

普通票(不包括P1停車場) 輕型汽車(日間:上午八時至晚上八時) $3 $6
輕型汽車(夜間:晚上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 $1.5 $3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日間:上午八時至晚上八時) $1 $2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夜間:晚上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 $0.5 $1
P1停車場普通票 輕型汽車(日間: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3 $6
輕型汽車(夜間:晚上八時至十二時) $1.5 $3
輕型汽車(午夜:晚上十二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10 $20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日間: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1 $2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夜間:晚上八時至十二時) $0.5 $1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午夜:晚上十二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5 $10
備註

1. 以上普通票收費按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計算。
2. 校內人員出示本人之有效校園卡可按教職員及學生普通票類別付泊車費。
3. 於繳付泊車費後,駕駛者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逾時者須按照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其他費用 遺失或致使月票不能使用者 須辦理補領及繳付澳門幣200元的費用。
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 須繳付相當於停泊車輛24小時之費用。

———

澳門大學人文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英語中心主任Sun Yilin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單位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單位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根據法律規定,核准發出其管轄單位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五)在其管轄單位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由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四、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澳門大學人文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副院長Antony John Kunnan或其代任人及副院長徐杰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單位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單位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根據法律規定,核准發出其管轄單位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五)在其管轄單位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轉授權由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澳門大學人文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葡文系主任姚京明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單位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單位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根據法律規定,核准發出其管轄單位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五)在其管轄單位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轉授權由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於澳門大學

人文學院院長 Jin Hong Gang

澳門大學人文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英語中心主任Sun Yilin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由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四、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澳門大學人文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副院長Antony John Kunnan或其代任人及副院長徐杰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轉授權由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澳門大學人文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葡文系主任姚京明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轉授權由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於澳門大學

人文學院院長 Jin Hong Gang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公 告

文化產業基金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開考通告正張貼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4樓A室文化產業基金告示板,並於本基金網頁(http://www.fic.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財政局青洲倉庫建造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青洲河邊馬路與山茶街。

4. 承攬工程目的:興建倉庫。

5. 最長施工期:180工作天(一百八十工作天)(為計算本承攬工程施工期之效力,僅星期日及按照第60/2000號行政命令訂定的公眾假日不視為工作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56,000.00(澳門幣伍萬陸仟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公開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或續期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五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12點被順延、又或上述公開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4.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標書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若標書文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時,則應附具經認證之譯本,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產品的樣本說明除外)。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七樓公共建築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140.00(澳門幣壹佰肆拾元整)。

16.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工程造價50%;
——施工期10%;
——工作計劃10%;
——施工經驗及質量18%;
——廉潔誠信12%。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七樓公共建築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名 單

為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馮倩君 82.56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劉麗群

正選委員:地圖繪製暨地籍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杏嫦

司法警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健貞

為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地形測量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地形測量員三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陳景俊 83.13
2.º 歐家維 80.19
3.º 雷日麒 75.88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劉麗群

正選委員: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特級技術員 盧貴珍

教育暨青年局二等技術員 馮家豪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公 告

第002/DSAMA/2016號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海事及水務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標的:為外港客運碼頭提供保安服務。

4. 執行期限:遵照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5.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開標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6. 臨時擔保:$320,000.00(澳門幣叁拾貳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7. 確定擔保: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四(4%),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8. 底價:不設底價。

9. 投標條件:投標人須為主行政管理機關設於澳門的公司,或為澳門居民之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投標人在商業登記中的業務範圍包括保安服務。投標人須符合第4/2007號法律的規定,持有由治安警察局發出的有效之經營私人保安業務執照。不接納投標人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次招標。

10. 現場視察:

現場視察在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時正在外港客運碼頭一樓入境大堂集合,隨即進行現場視察。

如報名出席現場視察的人數過多,海事及水務局得分批安排現場視察,具體安排由海事及水務局另作通知。

倘上述現場視察所指之時間海事及水務局不向公眾開放,則原定的現場視察之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時間。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之行政輔助科。

截標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海事及水務局不向公眾開放,則原定的截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時間。

12.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禮賓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六年八月九日上午十時正。

投標人應委派代表出席開標會議,以便知悉開標會議的具體情況,並在需要時及時提出聲明異議。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11點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時間海事及水務局不向公眾開放,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時間。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之會計科。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500.00(澳門幣伍佰元整)

此外,亦可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下載招標文件。

14.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投標書的評分總分為100分,並按下列各項目評分:

投標價格:50分

管理措施:30分

相關服務經驗:20分

15 . 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至截標日止,投標人應每日前往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之會計科或瀏覽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以獲取涉及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名 單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兩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名次 姓名 最後成績
1.º 楊俊能 81.97
2.º 李文揚 79.87
3.º 謝國鋒 75.27
4.º 黃煒麟 75.15
5.º 蔡嘉棟 69.92
6.º 李仲宜 68.47
7.º 簡少佳 68.02
8.º 胡建邦 64.93
9.º 吳啟光 62.50
10.º 曾霆 60.57
11.º 張欣傑 55.50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理論考試被除名之投考人:5名;
——因缺席駕駛技術測試被除名之投考人:1名;
——因缺席專業面試被除名之投考人:2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理論考試得分低於五十分被淘汰之投考人:3名;
——因駕駛技術測試得分低於五十分被淘汰之投考人:6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儀器暨維修處處長 羅萬順

正選委員:特級氣象技術員 鄔耀宗

輕型車輛司機(職務主管) 舒國平


房 屋 局

公 告

房屋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填補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十二缺,經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九樓房屋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電 信 管 理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為電信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

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號-53號A澳門廣場二十二樓電信管理局,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於電信管理局

代局長 譚韻儀


環 境 保 護 局

名 單

環境保護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進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二組內公佈。 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岑淑平 81.33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環境保護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袁文龍

正選委員:環境保護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Romina Wong

民政總署首席高級技術員 高耀根

環境保護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進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二組內公佈。 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吳瑞龍 79.56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環境保護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海珊

正選委員:環境保護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袁文龍

電信管理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潔英

環境保護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進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二組內公佈。 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鄭德新 80.13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環境保護局特級技術員 黃美玲

正選委員:環境保護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海珊

候補委員:民政總署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治洪

通 告

按照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環境保護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環境保護局人員工務工作範疇編制內三缺及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六缺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為聘任現職位及將在有效期內出現的職位空缺,本開考的有效期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一年內有效。

2. 報考條件

所有在遞交投考申請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人士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初中畢業學歷,且完成不少於50個小時涉及與技術稽查之職務內容相關之培訓課程,又或具有六個月或以上涉及與技術稽查之職務內容相關之工作經驗。

3. 報考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並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10樓環境保護局:

a)有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

c)本通告所要求的培訓課程或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以個人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d)經投考人簽署之中文或葡文履歷;

e)倘投考人擁有其他補充專業培訓的證明文件,可遞交其副本作履歷分析之用(須出示正本作鑑證);

f)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的a)、b)、c)、e)及f)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須具理論及實用的技術知識及專業資格,按照確定的指示,在所認識或採用的方法及程序基礎上執行技術運用性質的職務(如協助監察相關環境法例的遵守;處理環境範疇之投訴個案;參與相關政府部門聯合檢查等工作)。

5. 薪俸、工作條件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之表十三內所載的225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

6.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的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50%;

b)專業面試——40%;

c)履歷分析——10%。

知識考試以筆試形式進行,最多不超過三小時。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者,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甄選方式。

知識考試旨在評估投考人擔任相關職務所具備的一般或專門知識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之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之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之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之學歷資格、專業資格、專業資歷及經驗,曾任工作及專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除履歷分析外,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除名。

最後評核分數以100分制計算,最高分數為100分,50分或以上視為合格,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7. 任用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通過普通開考的投考人,按最後成績名單的名次順序任用,本開考屬以兩種方式任用填補空缺職位的入職開考,則按以下次序任用:

a)以編制內職位任用的方式填補職位;

b)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8. 考試範圍

8.1. 相關的專業知識/擔任該職務範疇的知識;

8.2. 法律知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第14/2009號行政法規《核准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

➢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 第52/99/M號法令《訂定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 第110/99/M號法令核淮之《行政訴訟法典》;

➢ 第3/2010號法律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

➢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 第13/201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授予環境保護局局長;

➢ 第2/91/M號法律《訂定本地區環境政策應遵守總綱及基本原則》;

➢ 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 第24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聲學規定》;

➢ 經八月十九日第46/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供排水規章》;

➢ 第12/2014號行政法規《水泥製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

➢ 第15/2016號行政法規《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

➢ 第1/2008號行政法規《進口新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應遵守的氣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規定》;

➢ 第3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氣體污染物排放參數表”(裝有四衝程發動機的車輛),並以之代替第1/2008號行政法規附件二的表一及表二;

➢ 第1/2012號行政法規《進口新汽車應遵守的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定》;

➢ 經第5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新輕型汽車的環保排放標準》;

➢ 第32/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於巴塞爾簽署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

➢ 第52/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經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至二十二日於日內瓦召開的締約方會議第三次會議作出的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二日第III/1號決定通過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修正案的批准書;

➢ 第17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從台灣地區進口及轉運《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的危險廢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

➢ 第22/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節能產品和設備資助計劃》。

➢ 環境指引(載於本局網頁:www.dspa.gov.mo):

• 餐飲業及同類場所油煙、黑煙和異味污染控制指引;
• 工程及樁基礎工程黑煙及噪音控制指引;
• 裝修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 鍋爐或火爐排放黑煙和微粒污染控制指引;
• 地盤污染控制指引;
• 酒店及同類場所的環境污染控制指引;
• 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和戶外電子顯示屏控制指引;
• 關於混凝土攪拌廠污染控制技術指引;
• 關於瀝青攪拌廠污染控制技術指引;
• 拆卸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 拆除爆破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 廟宇及相關場所燃燒冥鏹空氣污染控制一般指引;
• 廢車場環境污染控制指引;
• 關於餐飲業場所加裝油煙控制設備與設置煙囪等的建議技術規範。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可攜帶上述所指之法例及環境指引作參閱,但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投考人不得使用電子設備及不得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9.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地下,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pa.gov.mo)。

10. 適用法例

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向本局所遞交的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第01/2011號許可《關於豁免履行通知的義務——招聘資料的處理》的規定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葉擴林

正選委員:環境監察處處長 崔永全

首席高級技術員 袁文龍

候補委員:環境監察處職務主管 趙振華

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海珊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能 源 業 發 展 辦 公 室

公 告

為填補經由能源業發展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工程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7樓的公告欄,並於本辦公室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主任 許志樑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公 告

為填補運輸基建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人員空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告示板,以及本辦網頁以供查閱:

一、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
二、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
三、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通 告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運輸基建辦公室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招聘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機電範疇)一缺,以及未來將出現的相同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2.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2.3 具備機電工程或其他相關領域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應遞交的文件及收件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內下載),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到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遞交。

3.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之投考人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補充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3.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之投考人遞交: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點a)、b)和c)項所指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點a)和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則免除提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內明確聲明。

3.3 遞交文件的副本時,須出示文件的正本或認證本。投考人如有合理理由無法交齊用作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文件,應以個人名譽作出聲明,承諾在臨時名單中的指定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4. 職務內容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專科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定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便協助上級在政策制定措施及對機電範疇的管理方面作出決定,主要職務包括:監管機電工程項目的外判公司施工質量和進度,分析、研究及評估並提交相關報告,以及跟進機電工程項目的招標程序。

5. 薪俸待遇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五級別350點,以及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聘用方式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採用以下評分方法及比例計算:

a)知識考試——50%;

b)專業面試——40%;

c)履歷分析——10%。

7.2 上述a)及b)項的甄選方法均屬淘汰性質。

知識考試以筆試形式進行,時間為三小時。知識考試得分低於百分之五十者,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第b)項甄選。

專業面試得分低於百分之五十者,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第c)項甄選。

除上述甄選方法c)項外,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8.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78/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72/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第63/85/M號法令——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第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機電工程的基本知識;
——公文寫作實際應用(撰寫與本招聘職務內容有關之報告書、工程實施細則等招標文件)。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可查閱上述所列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但不得使用任何含非考試範圍內所指法律文本的其他資料、刊物、文件、書本或法例彙編。

10.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中間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並同時上載於本辦公室之網頁(http://www.git.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辦公室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副主任 吳景松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智康

首席高級技術員 雷穎茹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鄧樂聰

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艷霞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主任 何蔣祺


交 通 事 務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交通事務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交通事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文員範疇)五缺,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1.º 錢振榮 77.12
2.º 何健永 74.50
3.º 李浩基 74.34
4.º 伍愛華 70.11
5.º 王雅芳 70.01
6.º 方杏華 69.87
7.º 冼咏霞 69.77
8.º 關惠思 69.34
9.º 胡嘉碧 68.46
10.º 談詠芯 68.39
11.º 蔡家堯 68.36
12.º

68.27
13.º 羅翠珊 68.17
14.º 鍾志華 67.74
15.º 黃詠欣 67.70
16.º 吳俊鴻 67.52
17.º 葉善恆 67.39
18.º 蔡可琪 67.34
19.º 高詠然 67.20
20.º 譚綺嵐 67.00
21.º 譚若玲 66.97
22.º 曹穎敏 66.94
23.º 鄧玉婷 66.84
24.º 郭婉瑩 66.69
25.º 林慧儀 66.40
26.º Jacinto Kuong, Eurico 66.34
27.º 陳秀珊 66.24
28.º 岑啓彥 66.14
29.º 孫家豪 66.10
30.º 雷國勝 65.94
31.º 黃杏盈 65.05
32.º 何芷珊 64.92
33.º 陳詠琛 64.72
34.º 李嘉輝 64.59
35.º 黃善羚 64.09
36.º 周婉琪 63.97
37.º 吳詩彤 63.95
38.º 高嘉寶 63.82
39.º 何嘉敏 63.59
40.º 李美欣 62.90
41.º 陳鏡燊 62.87
42.º 李繼祥 62.79
43.º 陳美琪 62.54
44.º 潘嘉莉 62.29
45.º 徐曾 62.17
46.º 伍潤達 61.87
47.º 黃啓發 61.59
48.º 袁迪敏 61.40
49.º 謝燕芳 61.34
50.º 趙俊源 61.27
51.º 吳金釵 61.17
52.º 何文貞 60.99
53.º 陳善言 60.84
54.º 趙嘉豪 60.27
55.º 陳杏瑩 60.22
56.º 李詠康 59.92
57.º 林敏 58.59
58.º 黃文軒 58.42
59.º 植沛霞 58.14
60.º 蕭美倩 58.10
61.º 陳棟堅 58.09
62.º 黃德芳 57.79
63.º 彭金鳳 57.09
64.º 林孟秋 55.37
65.º 麥美娟 54.37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被淘汰之投考人:902名;
——因缺席專業面試被淘汰之投考人:30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之投考人:770名。
——因違反《准考人須知》之規定被淘汰之投考人:1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最後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鍾慧璇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顧問高級技術員) 羅杰凱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張詠芷


經 濟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授權的發明專利的延伸

發明專利的保護

———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於經濟局——局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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