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關偉霖替代何海明,代表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擔任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職務,任期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03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第二條第一款(一)項、第9/2007號行政法規《澳門駐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的組織》第三條第一款(一)項、第12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八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和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淑貞赴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任職,為期兩年,可續期。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被委任人在退休基金會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退休基金會承擔。
三、本批示自該工作人員遞交報到憑證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