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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下稱“辦事處”)在運作上直接隸屬於行政長官,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部門,並享有行政自治權。
一、辦事處負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歐盟和相關機構的經貿關係與合作的工作上輔助行政長官。
二、為著上款所指之效力,辦事處尤其負責:
(一)致力使澳門與歐盟之間的關係更緊密;
(二)致力向歐盟及其成員國在經貿領域內展示澳門;
(三)確保維護澳門在歐盟之利益,並促進澳門與歐盟及其成員國之間的雙邊經濟關係;
(四)跟進共同體在各方面涉及澳門利益之決策過程;
(五)收集、處理並向行政長官提供所有對澳門具有意義的關於共同體機構的訊息;
(六)跟進歐盟與澳門之間訂立的商貿協議和公約之管理;
(七)跟進澳門與歐盟及其成員國之間按現有協議的規定進行合作之發展情況,並參與制訂和籌備與該等協議有關的項目;
(八)按照行政長官為其定下之總指引,確保在歐盟及其機構,以及其成員國,維護澳門的其他利益,包括在旅遊業方面的利益。
三、辦事處亦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海關當局和經濟局相配合,負責跟進澳門與世界海關組織以及總址設於歐洲境內的其他具有經貿性質的組織之關係,因此,倘行政長官對其有如此命令時,辦事處須直接承擔維護澳門利益的責任。
一、下列人員得在辦事處任職:
(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有聯繫且以定期委任、臨時定期委任或《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調動方式聘任的人員;
(二)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聘任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實體及公共企業的人員;
(三)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聘任的人員;
(四)按現行私法規則在駐外辦事處所在地聘任的人員。
二、辦事處人員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
辦事處的架構及運作,以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辦事處運作所帶來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中用作撥予辦事處的撥款,以及由財政局專門調動的其他撥款承擔。
廢止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85/99/M號法令。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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