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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0/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交通事務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增加了一名成員,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40/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交通事務局的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局長林衍新,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鄭岳威代任;
委員:副局長賈靖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交通管理廳廳長羅誠智代任;
委員: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鄺詠琪,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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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83,300.00(澳門幣伍拾捌萬叁仟叁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583,300.00(澳門幣伍拾捌萬叁仟叁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Cristina Gomes Pinto Morais;
委員:科長Belinda de Lemos Ferreira;
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李坤;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Joaquim António Gomes Monteiro。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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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6/2014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呂紅替代蘇添平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
二、委任劉偉明替代戴建業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請查閱:第53/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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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偉明為經濟局副局長,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委任劉偉明擔任經濟局副局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1998 |
廣州中山大學公共行政碩士; |
1988 |
澳門東亞大學工商管理學士。 |
專業簡歷
2013至今 |
勞工事務局副局長; |
2011—2013 |
人力資源辦公室副主任; |
2007—2011 |
審計署審計局副局長; |
2000—2007 |
審計署高級技術員、審計師及高級審計師; |
1995—2000 |
財政局高級技術員,期間亦擔任職業稅評稅委員會主席(1998)、職業稅複評委員會委員(1998—1999)、所得補充稅評稅委員會委員(1999)、會計暨核數師註冊委員會委員(1997—1999)及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委員(1999—2000); |
1990—1995 |
統計暨普查局統計技術員及高級技術員。 |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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