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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七十二條,以及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八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財政局以下代表為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一)正選成員: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二)候補成員:葉志強。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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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體育發展基金的架構及運作》修改的二月七日第11/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鄒國偉為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候補成員,以代替何華,任期至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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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7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九)項及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行政公職局副局長曹錦俊出任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委任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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