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b)項及第八款、經第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22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莫麗絲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由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起為期一年。
二、被委任人收取相當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一所載局長薪俸點的每月報酬。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委任莫麗絲擔任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的依據如下:
莫麗絲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2009至今 |
經濟局對外經濟關係廳廳長; |
2003—2009 |
經濟局對外經濟關係廳代廳長; |
1999—2003 |
經濟局商業廳代廳長; |
1998—1999 |
經濟司對外貿易處處長; |
1997—1998 |
澳門駐布魯塞爾聯絡處主任助理; |
1995—1997 |
經濟司商業廳廳長助理; |
1991—1995 |
經濟司高級技術員。 |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