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為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十六樓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有關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即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獲錄取就讀為晉升法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學員名單,現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公佈最後評核名單:
合格學員: | 最後評核 | ||
1.º | 黃少陽 | 17.192 | |
2.º | 呂華春 | 16.604 | |
3.º | 張敏儀 | 16.600 | |
4.º | 馬志豪 | 16.396 | |
5.º | 麥浩恩 | 16.384 | |
6.º | 馬麗蘭 | 16.316 | |
7.º | 陳春嬋 | 16.288 | |
8.º | 蘇偉良 | 16.176 | a) |
9.º | 吳桂安 | 16.176 | |
10.º | 湯詠潔 | 15.984 | |
11.º | 孫健榮 | 15.904 | |
12.º | 黃嘉欣 | 15.812 | |
13.º | 劉文龍 | 15.584 | |
14.º | 伍秋梅 | 15.204 |
a)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工作評核的得分較高。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學員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上述最後評核名單經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終審法院院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初級法院法官 梁鳳明
正選委員:行政法院代書記長 曾豔芬
候補委員:終審法院代書記長 劉慶輝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獲錄取就讀為晉升法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學員名單,現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公佈最後評核名單:
合格學員: | 最後評核 | |
1.º | 潘翠櫻 | 16.588 |
2.º | 鄭倩影 | 16.580 |
3.º | 林浩輝 | 16.556 |
4.º | 馮美玲 | 16.436 |
5.º | 黃百佳 | 16.212 |
6.º | 張杜凡 | 15.642 |
7.º | 賈焌浤 | 15.564 |
8.º | 劉銀枝 | 15.454 |
9.º | 杜淑嫻 | 15.452 |
10.º | 鄭宇懷 | 15.394 |
11.º | 賈麗莎 | 15.344 |
12.º | 梁楚紅 | 15.268 |
13.º | Monica Pereira Loi | 15.190 |
14.º | 戴潔儀 | 15.170 |
15.º | 林瑜 | 15.140 |
16.º | 張健愉 | 14.990 |
17.º | 黃溥明 | 14.902 |
18.º | 關淑芬 | 14.584 |
19.º | 謝雪英 | 14.534 |
20.º | 陳魁 | 14.380 |
21.º | 馬黎茵 | 14.220 |
22.º | 何家榮 | 14.168 |
23.º | 李力申 | 13.920 |
24.º | 傅美珍 | 13.874 |
25.º | 張啓雄 | 13.862 |
26.º | 阮建強 | 13.832 |
27.º | 張珮儀 | 13.792 |
28.º | 雷惠玲 | 13.688 |
29.º | 潘嘉琦 | 13.560 |
30.º | 張曉華 | 13.536 |
31.º | 左傑成 | 13.510 |
32.º | 孫智聰 | 13.344 |
33.º | 李嘉露 | 13.304 |
34.º | 鄧樹彬 | 13.160 |
35.º | 譚志堅 | 12.768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學員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上述最後評核名單經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終審法院院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初級法院法官 梁鳳明
正選委員:行政法院代書記長 曾豔芬
初級法院代書記長 石明
本辦公室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黎家樑 | 71.20 |
2.º | 王敏燕 | 68.60 |
3.º | 陳毅東 | 60.70 |
4.º | 趙雅芳 | 59.25 |
5.º | 楊斌 | 58.75 |
6.º | 簡煒龍 | 57.63 |
7.º | 梁華坤 | 57.43 |
8.º | 林宇滔 | 56.15 |
9.º | 陳家寶 | 50.85 |
10.º | 賴偉雄 | 50.55 |
11.º | 何瑞明 | 50.10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因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而被除名的投考人:24人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因缺席專業面試而被除名的投考人:1人
c)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因知識考試成績低於五十分而被淘汰的投考人:24人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陳玉蓮
委員:胡燕冰
馮威廉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經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蘇慧妍 | 82.11 |
2.º | 陳廣平 | 81.78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檢察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廳長 李凱旋
正選委員:檢察長辦公室司法輔助廳司法事務處處長 楊俊傑
行政公職局指定人員 葉文照(勞工事務局首席 技術員)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內人員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翻譯)七缺,經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內,並已上載於檢察院網頁(http://www.mp.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新聞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gcs.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及格投考人: | 分 |
張淑怡 | 90.19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林君凡
委員:曾莉莉
葉北棠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二缺,經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鄺瑞敏 | 82.67 |
2.º | 林麗賢 | 81.94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四日於身份證明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身份證明局處長 唐偉杰
正選委員:身份證明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劉健鳳
候補委員:海事及水務局二等技術員 吳慧敏
根據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經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的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第7/DSI/2015號身份證明局局長批示,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旅行證件廳廳長伍志明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
(二)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每年的年假表;
(三)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輪值工作;
(五)批閱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除機密資料外,簽署旅行證件廳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七)批准發出《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及《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以及鑑證上述證件的影印本。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根據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經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的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第7/DSI/2015號身份證明局局長批示,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刑事紀錄處處長徐昕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
(二)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每年的年假表;
(三)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輪值工作;
(五)批閱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除機密資料外,簽署刑事紀錄處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七)簽發刑事紀錄證明書;
(八)簽署其他與刑事紀錄有關的證明書。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根據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經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確認的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第7/DSI/2015號身份證明局局長批示,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身份證明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唐偉杰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
(二)核准其屬下工作人員每年的年假表;
(三)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輪值工作;
(五)批閱日常用品的申請;
(六)簽署給與澳門特區政府部門的報到憑證、計算及結算身份證明局人員的服務年資的文件,以及證明身份證明局人員在法律上的職位及薪俸狀況聲明書或同類文件,以及鑑證上述文件的影印本;
(七)簽署身份證明局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八)批准身份證明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九)除機密資料外,簽署行政暨財政處的職權範疇下存檔文件的證明書及鑑證存檔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十)簽署在行政暨財政處的職權範疇下,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公函,藉此轉達上級所作批示的內容,但呈交予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文件除外。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授權及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身份證明局局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副局長 羅翩卿
印務局為填補散位合同人員技術工人職程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裝訂工人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現公佈及格的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鄧應強 | 72.4 |
2.º | 林敏達 | 65.6 |
3.º | 李迪浩 | 63.8 |
4.º | 黄帶興 | 56.5 |
5.º | 梁嘉俊 | 51.1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被淘汰之投考人:一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於印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印務局工場主管 高錦榮
委員:印務局技術工人 謝金林
印務局技術工人 練亦偉
茲公佈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及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建議、由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批示核准、本通告附件內所列的為助理書記長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大綱。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1. 本課程共180課時,將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舉行。課程分為:
1.1. 理論課及實踐課,旨在讓學員熟習擔任助理書記長職務所須的知識;
1.2. 座談會、討論會及學習考察,旨在向學員講授對擔任該職務有用的特定問題的現況。
2.1. 民法及民事訴訟法(45課時):
——特別物權法:
——所有權:
——分層所有權。
——特別程序:
——推定死亡之宣告;
——禁治產及準禁治產;
——關於文件及卷宗之程序;
——提交帳目;
——關於債之特別擔保之訴訟程序;
——提存;
——有關不動產租賃之程序。
——上訴。
2.2.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45課時):
——一般刑法:
——刑事程序之消滅原因。
——特別刑法:
——妨害家庭及未成年人罪。
——刑事訴訟法:
——司法裁判之執行:
——一般規定;
——剝奪自由的刑罰之執行;
——非剝奪自由的刑罰之執行;
——保安處分之執行;
——財產之執行。
2.3. 行政法及行政訴訟法(15課時):
——行政合同:
——特別合同責任;
——非特別合同責任。
——選舉上的司法爭訟。
2.4. 勞動法及勞動訴訟法(15課時):
——聘用外地僱員法(第21/2009號法律):
——實體及訴訟問題。
2.5. 管理技巧(32課時):
——理論培訓(20課時):
——風險管理。
——法院內的實踐培訓(12課時):
——流程管理。
2.6.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組織及司法組織(2課時)
2.7. 學習考察(10課時):
——少年感化院;
——社會工作局(復康處);
——郵政局;
——勞工事務局;
——廉政公署。
2.8. 訴訟費用、會計及出納(6課時):
——訴訟罰款;
——訴訟以外的行為;
——費用及罰款的強制繳納。
2.9. 接待技巧及公共關係(2課時)
2.10. 中文及葡文(4課時):
——實用中文(2課時);
——實用葡文(2課時)。
2.11. 職業道德(2課時)
2.12. 電腦技術(2課時)
3.1.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的學員,將被取消修讀培訓課程的資格:
3.1.1. 三次連續或間斷的不合理缺勤;
3.1.2. 二十一次連續或間斷的合理缺勤。
3.2. 修讀培訓課程期間,未能出席整天或部分培訓,皆視為一次缺勤。
3.3. 將適用經適當調整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一般制度中的規定,以界定缺勤是否為合理缺勤。
茲公佈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及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建議、由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批示核准、本通告附件內所列的為主任書記員的任用而設之培訓課程大綱。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1. 本課程共180課時,將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舉行。課程分為:
1.1. 理論課及實踐課,旨在讓學員熟習擔任主任書記員職務所須的知識;
1.2. 座談會、討論會及學習考察,旨在向學員講授對擔任該職務有用的特定問題的現況。
第二部分
2.1. 民法及民事訴訟法(45課時):
——特別物權法:
——所有權:
——共有權。
——特別程序:
——破產;
——無償還能力;
——財產清冊;
——上訴。
2.2.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45課時):
——一般刑法:
——連續犯。
——特別刑法:
——系統化的刑法典分則;
——單行刑法;
——道路交通法規定的犯罪行為。
——刑事訴訟法:
——遵循審判的程序;
——扣押物的處理;
——跟進已完結的訴訟程序卷宗。
2.3. 行政法及行政訴訟法(15課時):
——行政合同;
——關於行政合同之訴。
2.4. 勞動法及勞動訴訟法(15課時):
——勞動合同之終止;
——工作意外及損害彌補之特別訴訟。
2.5. 管理技巧(32課時):
——理論培訓(20課時):
——人事管理。
——法院內的實踐培訓(12課時):
——流程管理。
2.6.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組織及司法組織(2課時)
2.7. 學習考察(10課時):
——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
——治安警察局交通廳;
——司法警察局;
——澳門監獄;
——海關。
2.8. 訴訟費用、會計及出納(6課時):
——民事訴訟費用;
——刑事訴訟費用;
——行政訴訟費用;
——勞動訴訟費用。
2.9. 接待技巧及公共關係(2課時)
2.10. 中文及葡文(4課時):
——實用中文(2課時);
——實用葡文(2課時)。
2.11. 職業道德(2課時)
2.12. 電腦技術(2課時)
3.1.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的學員,將被取消修讀培訓課程的資格:
3.1.1. 三次連續或間斷的不合理缺勤;
3.1.2. 二十一次連續或間斷的合理缺勤。
3.2. 修讀培訓課程期間,未能出席整天或部分培訓,皆視為一次缺勤。
3.3. 將適用經適當調整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一般制度中的規定,以界定缺勤是否為合理缺勤。
茲公佈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及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建議、由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批示核准、本通告附件內所列的法院助理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大綱。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1. 本課程共230課時,將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舉行。課程分為:
1.1. 理論課及實踐課,旨在讓學員熟習擔任法院助理書記員職務所須的知識;
1.2. 座談會、討論會及學習考察,旨在向學員講授對擔任該職務有用的特定問題的現況。
第二部分
2. 上述的理論課及實踐課共佔186課時,包括:
2.1. 民法知識(30課時):
——一般民法
——親屬法
——親屬法律關係
——事實婚
——結婚
——親子關係
——收養
——扶養
——繼承法
——繼承總則
——法定繼承
2.2. 刑法知識(20課時):
——刑法:合法性原則及類型原則
——刑法的解釋與漏洞的填補
——犯罪形式:預備行為、犯罪未遂及既遂犯
——公罪、半公罪及私罪
——刑事責任之消滅
——輕微違反
2.3. 行政法知識(10課時):
——公共行政與行政法
——公共行政基本原則
——行政組織
——行政活動:一般概念
——行政程序:一般概念
2.4. 勞動法知識(10課時):
——勞動法培訓
——概念、目的、專門用語及適用範圍
——勞動法淵源
——關於勞資關係及勞動合同的規範
——澳門特別行政區勞資關係制度:
——權利、義務及保障
——勞動合同:一般規定
2.5. 民事訴訟法(40課時):
——一般概念及基本原則
——一般訴訟行為
——特別訴訟行為
——訴訟程序:
——開始、進行及消滅
——附隨事項,一般概念
——保全程序,一般概念
——普通宣告訴訟程序:通常訴訟程序:
——訴辯書狀
——訴訟程序之清理
——訴訟之調查
——案件之辯論及審判
——判決
——普通宣告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
——普通宣告訴訟程序:輕微案件訴訟程序
——普通執行程序:一般概念
2.6. 刑事訴訟法(30課時):
——一般原則及合法性原則
——解釋與漏洞的填補
——訴訟法在時間及空間的適用
——刑事訴訟程序的充足性
——訴訟主體及其他訴訟參與人
——審判權及管轄權
——迴避、上訴及自行迴避
——強制措施:強制提供身份及居所資料;提供擔保;定期報到;禁止離境和禁止與某些人接觸;中止執行職務、從事業務或行使權利以及羈押。
——財產擔保措施
——普通訴訟程序的進行:一般概念
——犯罪消息及偵查的開展
——偵查:目的、內容、權限、偵查的行為、偵查的結束
——訴訟行為——行為之時間、期限及告知
2.7. 勞動訴訟法(10課時):
——勞動審判權
——訴訟行為
——勞動民事訴訟程序:
——共同規則
——普通宣告訴訟程序
——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的訴訟程序
2.8. 行政訴訟(10課時):
——行政公正確保被管理人的法律保護
——行政法院及職權
——訴諸行政法院的一般及特別途徑
——行政訴訟的一般原則
——行政程序上訴
——司法上訴
2.9. 接待技巧及公共關係(6課時)
2.10. 中文及葡文(20課時):
——實用中文
——實用葡文
3.1. 座談會及討論會共佔12課時,包括: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組織及司法組織(3課時)
——訴訟費用、會計及出納(3課時)
——職業道德(3課時)
——電腦技術(3課時)
3.2. 課程還會安排2小時到法務局社會重返廳轄下的青少年短期宿舍學習考察,或在第二部分上課期間進行與相關科目有關的學習考察。
4. 培訓課程還將加入下列對培訓屬重要的補充課目,共30課時:
——財產清冊程序(9課時)
——未成年人監護制度(12課時)
——司法援助(2課時)
——登記及公證(2課時)
——刑事紀錄(2課時)
——刑事訴訟法典的修改(3課時)
5.1.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的學員,將被取消修讀培訓課程的資格:
5.1.1. 三次連續或間斷的不合理缺勤;
5.1.2. 二十一次連續或間斷的合理缺勤。
5.2. 修讀培訓課程期間,未能出席整天或部分培訓,皆視為一次缺勤。
5.3. 將適用經適當調整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一般制度中的規定,以界定缺勤是否為合理缺勤。
茲公佈,海關已故退休第六職階關務督察Pedro Assunção da Rosa之遺孀Orawan Sa Nguandej da Rosa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茲公佈,衛生局已故退休第五職階第一職等衛生服務助理員劉亞保之遺孀吳瑞珍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茲公佈,衛生局已故退休技術工人方富祥之遺孀林堂健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之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經濟局編制內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藥劑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3)具備藥劑或相關範疇的高等課程學歷。
3. 應遞交之文件
1)有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3)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4)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和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5)如投考人具備工作經驗、語言知識、專業資格或職業培訓證明文件,應遞交相關證明文件的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以進行履歷分析。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且其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1)、2)和4)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報名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連同上指應遞交的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一樓(經濟事務)J區收件處,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中午照常辦公)。上指專用印件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該局購買。
5.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6. 職務內容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藥劑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7.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酬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其他福利。
8. 甄選方式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輔以專業面試和履歷分析方法進行。評分比例如下:
1)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以三小時之筆試方式進行。
2)專業面試——佔總成績30%
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3)履歷分析——佔總成績20%
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知識考試具淘汰性,凡考試成績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最後成績低於50分者,亦被淘汰。考試採用100分制。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2)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3)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4)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5)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6)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7)經第27/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03號行政法規《經濟局的組織及運作》;
8)第11/99/M號法令——《發出工業執照之法律制度》;
9)第60/GM/99號批示——核准對發出工業單位臨時准照及補發同一准照之收費表;
10)第20/89/M號法令——規定燃料產品設施必須申請許可及進行登記;
11)經第18/99/M號法令修改的第19/89/M號法令——《燃料產品設施安全章程》;
12)第5/92/M號法令——給予經由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第十七條f項新條文(儲存庫總容量);
13)第8/93/M號法令——《液化石油氣氣罐規章》;
14)第29/2002號行政法規——《液化石油氣儲氣罐儲存庫的安全規章》;
15)經第8/2008號法律、第7/2009號法律、第11/2011號法律及第9/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4/99/M號法律——《消費稅規章》;
16)與藥物及化學品相關的專業知識;
17)公文寫作。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攜帶上述法例作參閱。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10. 名單的張貼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並上載到經濟局網頁。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2.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副局長 陳子慧
正選委員:處長 劉傑麟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有信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琪瑛
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淑慧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為填補財政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六缺,經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何綺薇 | 83.06 |
2.º | 羅佩蓮 | 82.78 |
3.º | 林嘉麗 | 81.22 |
4.º | 容潔瑩 | 81.00 |
5.º | 司徒偉東 | 80.89 |
6.º | 梁丹妮 | 80.22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及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九月八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奕翹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詠坤
一等技術員(運輸基建辦公室) 張麗燕
為填補財政局為人員編制以下職位,經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的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14字樓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
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有關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財政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財政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方式,為財政局編制人員進行以下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按照職業稅規章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財稅廳收納處定於本年十月份開庫徵收二零一四年度第一組(散工及僱員)及第二組(自由及專門職業)納稅人的職業稅,有關職業稅是按上述規章第三十七條規定計算。
按照上述規章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尚可在開庫徵收期限屆滿後六十天內繳納相關稅款,但須加繳所欠稅款百分之三的款項,以及法定的遲延利息。
倘上述六十天期限屆滿後仍未清繳已結算的稅款、遲延利息以及所欠稅款百分之三的款項,即予進行催徵,且不妨礙罰款的科處,罰款金額可達欠繳稅款的一半。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局長 容光亮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將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及上載本局內聯網。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金融情報辦公室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金融情報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07-323號中國銀行大廈22樓金融情報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限期為十日,自本公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朱婉儀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衝鋒車」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繳付影印費用。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中所指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160,0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擔保須以現金、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本票或銀行擔保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遞交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倘以銀行擔保遞交,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招標時所遞交之文件有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日期時限為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以確切瞭解是否尚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唯一合格投考人: | 分 |
曾傑文 | 72.51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杜志明
正選委員:處長 陳思晶
顧問高級技術員(審計署) Américo Xavier de Sousa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以下空缺:
1)編制內人員:
2)編制外合同任用人員:
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物證鑑定範疇)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司法警察局網站及行政公職局網站內。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文及葡文)三缺,經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名次 | 姓名 | 分 |
1.º | 廖志偉 | 74.96 |
2.º | 張展望 | 71.02 |
3.º | 劉蘭清 | 70.69 |
4.º | Pedruco Vieira Ritchie, Patrícia | 70.23 |
5.º | 趙月英 | 50.35 |
備註: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因最後成績得分低於五十分被淘汰之投考人:3名。
姓名 |
馬奇士 |
薛新琳 |
譚美娥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之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翻譯員 林慶玲
正選委員:顧問翻譯員(行政公職局) 鄭麗嫻
顧問翻譯員(行政公職局) Glória do Espírito Santo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三缺,經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黃翠瑩 | 85.11 |
2.º | 余燕儀 | 83.94 |
3.º | 謝瑋舜 | 82.67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衛生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志杰
正選委員:衛生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德發
身份證明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羅金碧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經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經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一缺,經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規定公佈,准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散位合同制度任用的技術工人職程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泥水工範疇)一缺,經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為填補衛生局以散位合同制度任用的技術工人職程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木器工範疇)兩缺,經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的批示,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規定,下列人士被委任為邢倩雯的全科實習之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主席:內科顧問醫生 李楚峰醫生
正選委員:兒科主任醫生 楊健梅醫生
全科主治醫生 林果醫生
候補委員:內科主治醫生 李德明醫生
全科主任醫生 周志雄醫生
考試方法:筆試(佔總成績40%)、客觀結構性臨床評估(佔總成績30%)及口試(佔總成績30%),上述三項考試均為淘汰試。
考試地點:衛生局行政大樓三樓實習醫生培訓委員會會議室。
考試日期: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考試時間:考試時間表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之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譚國華醫生投考內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之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主席:內科顧問醫生 吳浩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佘國耀醫生
內科主治醫生 李德明醫生
候補委員:內科主治醫生 陳肖萍醫生
內科主治醫生 葉家雄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至三十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行政大樓四樓會議室。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之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Cristina João Correia Pereira醫生麻醉科同等學歷考試(根據三月十五日第8/99/M 號法令)之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主席:麻醉科顧問醫生 Maria Mavilde Moreira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周雨發醫生
麻醉科顧問醫生 梁暉醫生
候補委員:麻醉科顧問醫生 林淑玲醫生
麻醉科顧問醫生 鄺建基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至二十八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行政大樓四樓會議室。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之批示,及為著應有之效力,茲通知: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關於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教育暨青年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統計)一缺,基於平等原則、適度原則及善意原則,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廢止有關開考。
於上述開考已報名的投考人,可於本通告刊登日起計六十日內向本局申請退還報考遞交的文件。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老柏生(副局長)
為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關希文 | 85.06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九月八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胡敏婷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黃富華
顧問高級技術員(財政局) Sérgio Zeferino de Souza
為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特別職程監察範疇第一職階一等督察八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余達仁 | 83.69 |
2.º | 徐嘉暉 | 80.06 |
3.º | 吳小美 | 79.88 |
4.º | 歐陽佩儀 | 79.38 |
5.º | 陳家溢 | 79.13 |
6.º | 張浪挺 | 78.56 |
7.º | 容智峰 | 77.63 |
8.º | 朱士超 | 77.25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四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督察 施米高
委員:首席特級督察 馬小玲
首席技術員(交通事務局) 甘俊傑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文員範疇)十缺。茲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取消「旅遊活動中心重修工程」之承攬工程的公開招標。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壹缺(社會科學範疇),經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七樓,並上載到本辦網頁(http://www.gaes.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代主任 何絲雅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助理技術員範疇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壹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初中畢業學歷;
d) 具備至少四年行政範疇的工作經驗。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必須填寫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內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7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報考,報考時須遞交下列文件: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d)倘投考人具有補充培訓課程的證書,應遞交證書副本,以用作履歷分析;
e)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f)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a)、b)及 f)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遞交文件時,須出示文件的正本或認證本。
4. 職務內容
根據分派的不同範圍,執行行政協助工作,對秘書處的工作提供幫助或協助特定的計劃:進行各種不同的工作,如會議、名單修改、表格及圖表更改、資料輸入、文書處理、電腦資料研究及修改、材料及配套的組織、資料收集、公式使用以便進行各種計算、百分比或其他指數計算、圖表更改及根據上級詳細列明的指示,執行其他同類性質的工作。
5. 薪俸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所載的265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形式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規定,在訂立編制外合同前須以散位合同方式進行為期六個月的試用期。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50%;
b)專業面試:30%;及
c)履歷分析:20% 。
7.2 上點a)項的方法具淘汰性質。
知識考試以筆試形式進行,時間為三小時。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作被淘汰論。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c)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d)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e)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f)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g)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h)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i)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j)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k)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l)第122/84/M號法令——訂定《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m)第30/89/M號法令——重新修訂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若干條文;
n)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o)澳門高等教育相關之法例:
——四月六日第11/98/M號法令;
——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之二月四日第11/91/M 號法令;
——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
——第67/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研究生獎學金發放規章》;
——第1/2015號行政法規——《二零一四/二零一五學年大專學生學習用品津貼》;
p)公文寫作;
q)一般文化知識及社會知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但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
9. 知識考試的通知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10.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七樓的公告欄,並同時上載於本辦網頁(http://www.gaes.gov.mo)。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2.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辦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職務主管 陳家豪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慧明
首席高級技術員 洪慧敏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 蔡英暉
一等技術員 李詩韻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代主任 何絲雅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科研大樓及健康科學學院實驗室供應及安裝家具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七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二樓,2022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講解會後進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柒萬貳仟元正($72,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舉行。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供應及安裝室外體育設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七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樓行政樓五樓,5001室舉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貳萬貳仟元正($22,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樓行政樓一樓,1011室舉行。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黎日隆(行使澳門大學校長授予的權力,該授權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的澳門大學公告內)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區文慧 | 88.61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處長 盧貴芳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科長 Carlos Alberto Lopes da Silva
法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艷蘭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謝進華 | 78.89 |
2.º | 陳璟璇 | 71.22 |
3.º | 余小鵬 | 70.28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蘇沛儀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耀龍
社會工作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國彥
為填補經由海事及水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經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政局為填補個人勞動合同人員技術工人職程物流範疇第一職階技術工人一缺,經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並上載到郵政局網頁(http://www.macaupost.gov.mo)。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關於取得經濟房屋的一般性申請公佈舉行電腦隨機抽號
根據經第11/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四-A條及經第27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4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為取得經濟房屋一房一廳(T1)、兩房一廳(T2)或三房一廳(T3)類型獨立單位而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至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開展的一般性申請,現公佈電腦隨機抽號舉行地點、日期、時間及注意事項:
一、完成初步審查後,獲接納的申請人及被取消資格的申請人按以下組別的優先次序排列:
組別的優先次序排列 | 再次分組的組別的優先次序排序 |
1. 核心家團 | 1.1 家團成員中有年滿六十五歲的長者或殘疾人士作為單位的買賣預約合同及買賣合同的立約人; |
1.2 家團成員中有年滿六十五歲的長者或殘疾人士; | |
1.3 非屬1.1及1.2情況的核心家團。 | |
2. 非核心家團 | 2.1 家團成員中有年滿六十五歲的長者或殘疾人士作為單位的買賣預約合同及買賣合同的立約人; |
2.2 家團成員中有年滿六十五歲的長者或殘疾人士; | |
2.3 非屬2.1及2.2情況的非核心家團。 | |
3. 個人申請人 | 3.1 年滿六十五歲的長者或殘疾人士; |
3.2 非屬3.1情況的個人申請人。 |
二、按上款規定進行分組排序後,由於出現排序名次相同的情況,現訂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時在房屋局內舉行電腦隨機抽號。
三、如有任何查詢,可於辦公時間親臨房屋局(地址: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或致電28594875。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楊錦華
建設發展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行政範疇),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黎金華 | 74.72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鍾少燕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黃國榮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 蕭藹華
建設發展辦公室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建設發展辦公室之編制外合同工作人員進行以下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已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內,並於建設發展辦公室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周惠民
運輸基建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人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該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梁智康 | 84.17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四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運輸基建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廖建敏
正選委員:運輸基建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鄭艷霞
民政總署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新國
運輸基建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該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Luz Elena Cruz Cabrales de Bernardes | 81.78 |
2.º | 鄭桂濠 | 79.5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四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運輸基建辦公室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綠葉
正選委員:財政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奕翹
候補委員:運輸基建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容可琪
運輸基建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人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該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梁卓文 | 84.94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四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運輸基建辦公室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綠葉
正選委員:民政總署首席技術員 Manuel Domingos Luis Pereira
候補委員:運輸基建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容可琪
運輸基建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人員組別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該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鄧雪媚 | 84.78 |
2.º | 張展健 | 82.22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運輸基建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鄭艷霞
正選委員:運輸基建辦公室一等技術員 張麗燕
行政公職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周榮新
為填補經由運輸基建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15/SAEAP/1990號批示的規定,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根據經第11/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二十四-A條第三款的規定,為取得經濟房屋一房一廳(T1)、兩房一廳(T2)或三房一廳(T3)類型獨立單位而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至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開展的一般性申請,現公佈申請人排序名單張貼的地點、日期、時間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排序名單將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六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星期二)張貼於房屋局(地址: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以供於下列時間查閱: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星期六及星期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二、申請人排序名單亦可透過致電房屋局熱線2835 6288查閱或瀏覽房屋局網頁www.ihm.gov.mo。
三、就申請人排序名單,自張貼期結束之日起計十五日內,可向房屋局局長提出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又或自張貼期結束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可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四、如有任何查詢,可於辦公時間親臨房屋局(地址: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或致電2859 4875。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楊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