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15

刊登日期:

2015.3.4

版數:

2928

  • 委任一名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長,以代替原秘書長。
相關法規 :
  • 第5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名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的諮詢組織。
  • 第5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 第3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一名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長,以代替原秘書長。
  • 第31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免除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的職務。
  •  
    相關類別 :
  • 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5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高級技術員黃瑞韻,以兼任制度代替余文峰擔任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秘書長職務。

    二、本批示所委任的秘書長的任期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9/2015

    刊登日期:

    2015.3.4

    版數:

    2928

    • 終止一名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的職務,並任命另一名常設成員。
    已更改 :
  • 更正 - 第3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葡文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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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5/2001號行政法規 - 訂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若干廢止。
  • 第2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多名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
  •  
    相關類別 :
  • 廉政公署 - 個人資料保護局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003號行政法規第7/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廉政專員張永春本人的要求,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終止其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之職務;

    二、任命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馮文莊,自本批示生效日起,擔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之職務,為期兩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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