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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體育發展基金的架構及運作》修改的二月七日第11/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一)項及(二)項修改如下:
(一)正選成員潘永權,候補成員何華;
(二)正選成員劉楚遠,候補成員林蓮嬌。
二、上款委任的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三、第2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三)項及(四)項委任的成員,繼續維持其職務至有關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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