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8/2013

刊登日期:

2013.2.20

版數:

1628

  • 委任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已更改 :
  • 第38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2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一)項及(二)項。
  •  
    相關法規 :
  • 第11/94/M號法令 - 通過體育發展基金架構及運作。
  • 第4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 第2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 第4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體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二月七日第11/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四日至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一)正選成員潘永權,候補成員何華;*

    (二)正選成員劉楚遠,候補成員林蓮嬌;*

    (三)正選成員吳志強,候補成員Maria Leong Madalena;

    (四) 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林宇杰,候補成員Rebeca Vong。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8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一三年二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三年二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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