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一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於法院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玉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獲錄取就讀為晉升檢察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學員名單,現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公佈最後評核名單:
合格學員: | 最後評核 | |
1.º | 梁燕玲 | 16.752 |
2.º | 林燕生 | 16.420 |
3.º | 崔惠賢 | 16.384 |
4.º | 梁錦輝 | 16.292 |
5.º | 舒展程 | 16.244 |
6.º | 李慧君 | 16.240 |
7.º | 黃海濤 | 15.784 |
8.º | 陳慶芳 | 15.504 |
9.º | 陳鑑倫 | 15.144 |
10.º | Leonor Rodrigues Boyol | 14.584 |
11.º | 李曉冬 | 14.560 |
12.º | 莊國偉 | 14.400 |
13.º | 丘曼露 | 13.824 |
14.º | 梁梨芝 | 13.812 |
15.º | Daniel Jose Borges | 13.456 |
16.º | Luis Manuel Mendes e Rosario | 13.344 |
17.º | 陳淑儀 | 13.264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學員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助理檢察長 程立福
正選委員:檢察官 陳美芬
辦公室副主任 鄭幸捷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獲錄取就讀為晉升檢察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學員名單,現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公佈最後評核名單:
合格學員: | 最後評核 | |
1.º | 黃美英 | 15.228 |
2.º | 林雪雅 | 15.148 |
3.º | 鄭少雯 | 14.668 |
4.º | 陳佩蘭 | 14.552 |
5.º | 陸家駒 | 14.432 |
6.º | 陳健能 | 14.276 |
7.º | 陳家樂 | 14.148 |
8.º | 張居敏 | 13.688 |
9.º | Angela Silveira de Souza | 12.088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學員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助理檢察長 程立福
正選委員:檢察官 陳美芬
辦公室副主任 鄭幸捷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四缺,經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黃思恩 | 82.44 |
2.º | 黃寶紅 | 80.75 |
3.º | 周碧嬋 | 79.31 |
4.º | 黃海虹 | 79.25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林婷婷
委員:羅景文
黃錦全
法務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經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布,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並於法務局網頁內公布:
I. 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II. 散位合同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根據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印務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招聘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三缺 。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試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開考有效期,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一年。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小學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應遞交文件
投考人必須填寫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其網頁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親身遞交到澳門官印局街印務局行政暨財政處之文書處理暨人事科。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 ;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其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聯繫的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等 。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若文件已存檔於有關個人檔案內,投考人則豁免遞交上述a)、b)和d)項所指的文件,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
4. 職務性質
勤雜人員須執行非專門性的、人手操作的簡單工作,主要是體力勞動及具備實際基本知識:對外或對內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如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方面;負責打掃、除塵、洗滌、吸塵等工作以保持工作地點清潔,或執行其他同類的工作,並保持物件及其表面清潔。
5. 薪俸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之薪俸索引表所定之110 點。
6. 甄選方法
甄選以下列的方法進行,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至100分表示。上述a)和b)項所指之甄選方式為淘汰制,每項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7. 考試內容
社會常識及一般常識問題
8. 張貼名單的地點
8.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中間各考試階段的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官印局街印務局大樓通告欄,並上載到印務局網頁。
8.2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張貼於澳門官印局街印務局大樓通告欄,並上載到印務局網頁。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0.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主席:工場主管 高錦榮
正選委員:工場主管 李惠坤
工場主管 梁增森
候補委員:技術工人 鄭燦華
技術工人 劉凱旋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按照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本署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並於同年四月八日獲行政法務司司長的同意,現為“民政總署化驗所購買檢測儀器及配套設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青洲何賢紳仕大馬路本署化驗所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競投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署化驗所,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貳拾萬元正($20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或受益人為“民政總署”的保險擔保方式,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762至804號中華廣場六樓)舉行。本署將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星期五)下午三時,於培訓中心舉行招標解釋會。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羅永德
為履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發給個人和私立機構的財政資助,法務公庫現公佈二零一四年第一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機構 | 批示日期 | 資助金額 | 目的 |
澳門明愛 | 19/12/2013 | $ 383,986.00 | 資助澳門善導宿舍2014年第1季度的日常運作費用。 |
雷鳴道主教紀念學校——成人教育部 | 31/12/2013 | $ 90,000.00 | 資助2014年第1季度之活動費用。 |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於法務公庫
主席 張永春
根據《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規章》第八條第二款制定二零一四年第一季度於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核數師清單:
註冊編號 | 姓名 | 職業住所 | 備註 |
218 | Machado Duarte, Hernâni | Av. da Amizade, 555 Edif. Landmark, 13th Floor, ICBC Tower, Room 1307 Macau | 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恢復註冊為核數師。 |
453 | 梁玉冰 | 氹仔拉哥斯街電訊綜合大樓七樓財務報告科 | 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中止註冊。 |
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主席:容光亮
批閱:局長 江麗莉
根據《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規章》第八條第二款制定二零一四年第一季度於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會計師清單:
註冊編號 | 姓名 | 職業住所 | 備註 |
274 | 梁瑞琪 | 4 Rua dos Ervanários, Macau | 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中止註冊。 |
925 | 梁逸豪 | 澳門羅利老馬路6A號蘭園三樓A座 | 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中止註冊。 |
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主席:容光亮
批閱:局長 江麗莉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為填補財政局為人員編制以下職位,經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二副刊刊登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的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14字樓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
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五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有關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茲特公告,澳門財稅廳收納處將開徵二零一四年關於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土地之地稅,自願繳納期為本年五月份。
此外,根據第13/2013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二零一四年地稅或地租金額不足澳門幣壹佰圓($100.00)者,概不徵收。
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茲特公告,澳門財稅廳收納處將開徵二零一四年關於以租賃方式批出土地之地租,自願繳納期為本年五月份。
此外,根據第13/2013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二零一四年地稅或地租金額不足澳門幣壹佰圓($100.00)者,概不徵收。
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二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內,並於統計暨普查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楊名就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規範的《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通過以限制性及審查文件方式為博彩監察協調局之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以下普通晉級開考:
再通知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字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之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為填補博彩監察協調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人員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十八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消費者委員會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消費者委員會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消費者委員會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高士德大馬路26號何鴻燊夫人大廈5樓消費者委員會行政財政組報告板上。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為執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給予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澳門金融管理局公佈二零一四年第一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實體 | 批示日期 | 撥給之金額 | 目的 |
澳門金融管理局體育會 |
17/1/2014 |
$ 99,226.50 | 資助活動經費。 |
總額 |
$ 99,226.50 |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委員:潘志輝
尹先龍
為履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對私人和私人機構給予財政資助,工商業發展基金現公佈二零一四年第一季度獲津貼的名單:
受資助實體 | 批准日期 |
撥給之金額 |
目的 |
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 | 28/01/2014 | $500,000.00 | 資助刊登「澳門會展資訊專刊」部份經費。 |
10/02/2014 | $17,479,385.00 | 資助籌辦「第二屆澳門公務機展」部份活動費用。 | |
10/02/2014 | $15,592,905.00 | 資助籌辦「第三屆 中國(澳門)國際遊艇進出口博覽會」部份活動經費。 | |
20/03/2014 | $8,400,000.00 | 資助舉辦「活力澳門推廣週‧浙江杭州」部份活動經費。 | |
澳門金業同業公會 | 28/01/2014 | $379,030.00 | 資助開展「2014年度鑽石鑑定認可證及培訓課程項目」部份活動經費。 |
澳門女企業家商會 | 28/01/2014 | $ 379,166.70 | 資助制作「澳門特色店舖指南2014」部份經費。 |
28/01/2014 | $ 230,000.00 | 資助制作「創業資訊2014」部份經費。 | |
澳門中華總商會 | 10/02/2014 | $ 425,000.00 | 資助參與「2014年度國際商會(ICC)」活動經費。 |
24/02/2014 | $ 64,000.00 | 資助參與「WCF General Council Meeting」活動經費。 | |
澳門貨車運輸業互助會 澳門重型車司機職工會 |
10/02/2014 | $ 3,318,000.00 | 資助開展「維修輕重型車輛計劃」部份活動經費。 |
澳門跨境汽車貨運從業員協會 | 10/02/2014 | $ 1,614,000.00 | 資助開展「車輛維修保養計劃」部份活動經費。 |
10/02/2014 | $ 525,000.00 | 資助「廣州石井定期貨運班車」第三期活動經費。 | |
澳門離島工商業聯合會 | 10/02/2014 | $ 400,000.00 | 資助籌辦「2013繽紛離島消費嘉年華」活動經費之追加。 |
澳門生態學會 | 24/02/2014 | $ 220,000.00 | 資助參展「2014年澳門國際環保合作發展論壇及展覽」部份活動經費。 |
澳門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 24/02/2014 | $ 220,000.00 | 資助參展「2014年澳門國際環保合作發展論壇及展覽」部份活動經費。 |
澳門環境科技研究協會 | 24/02/2014 | $ 50,000.00 | 資助參展「2014年澳門國際環保合作發展論壇及展覽」部份活動經費。 |
澳門洋酒協會 | 24/02/2014 | $ 400,000.00 | 資助籌辦「Wine & Dine Festival Macau 2014」部份活動經費。 |
澳門節能協會 | 07/03/2014 | $ 220,000.00 | 資助參展「2014年澳門國際環保合作發展論壇及展覽」部份活動經費。 |
澳門美國商會 | 17/03/2014 | $ 196,700.00 | 資助參展「2014年澳門國際環保合作發展論壇及展覽」部份活動經費。 |
澳門空運暨物流業協會 | 17/03/2014 | $ 158,400.00 | 資助舉辦「第四十一屆FAPAA亞太區會議」部份活動經費。 |
澳門國際健康養生素食協會 | 17/03/2014 | $ 6,400.00 | 資助參展「2014年澳門國際環保合作發展論壇及展覽」部份活動經費。 |
澳門建材企業商會 | 17/03/2014 | $ 40,000.00 | 資助參展「2014年澳門國際環保合作發展論壇及展覽」部份活動經費。 |
綠色未來 --- |
17/03/2014 | $ 6,400.00 | 資助參展「2014年澳門國際環保合作發展論壇及展覽」活動經費。 |
澳門廣告商會 | 27/03/2014 | $ 106,000.00 | 資助組織及舉辦「赴意大利商務考察團」部份活動經費。 |
澳門建造商會 | 27/03/2014 | $ 31,200.00 | 資助舉辦「兩岸三地建築技術投資促進交流團」部份活動經費。 |
濠江青年商會 | 27/03/2014 | $ 5,000.00 | 資助舉辦「2014年商夢啟航系列活動」部份活動經費。 |
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 | 10/02/2014 | $ 4,311,000.00 | 發放財政資助。 |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
管理委員會主席:蘇添平
1. 性質及宗旨
2. 二零一三年度開展的活動
3. 管理帳目
3.1. 資產負債表分析
3.2. 損益表分析
3.3. 預算執行情況
3.4. 損益運用建議
4. 二零一三年度帳目的闡釋
5. 監察委員會意見書
1. 性質及宗旨
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訂立了汽車保障基金的制度,規定在下列情況下,汽車保障基金有權限對受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約束的車輛造成事故而引致死亡或身體侵害,作損害賠償:
a)不知悉責任人或責任人不受有效或產生效力的保險保障;
b)保險人被宣告破產。
根據訂定遊艇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十二月十三日第104/99/M號法令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本基金改稱為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葡文縮寫FGAM),其範圍現已擴大至由遊艇造成的上述類似情況。
2. 二零一三年度開展的活動
考慮到本基金的性質,同時基於一九九五年對其制度方面採取的一系列必要的行政措施,本基金為一個擁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法人。於二零一三年,本基金的主要工作為:接收賠償通知,委派律師對因交通事故而被起訴之賠償個案進行訴訟,向受害人作出法定賠償,及期後對該事故之相關肇事人進行司法訴訟以追討有關賠償,同時與被委派的律師對有關情況直接進行管理。
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期間共召開了二十二次會議,而諮詢委員會則召開了二次會議;每月帳目均呈交監察委員會以作知悉,並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新公共財政管理制度所指定之特定機構須按照權責發生制會計制度之規定,每月結束後呈交“收益及費用預算執行控制表”予財政局。
同時,本基金亦遵照審計署十一月六日第2/2012號審計長批示的要求,編制了二零一二年度的帳目並寄予審計署以作審閱。
3. 管理帳目
3.1. 資產負債表分析
(單位:澳門幣仟元)
項目 | 31.12.2012 | 31.12.2013 | 變動情況 | |
變動值 | 百分比 | |||
資產 |
||||
——活期存款 | 127.2 | 117.6 | (9.6) | (7.5) |
——定期存款 | 65,951.6 | 71,477.8 | 5,526.2 | 8.4 |
——債務人 | 1,337.7 | 1,447.9 | 110.2 | 8.2 |
——應收利息 | 112.0 | 97.9 | (14.1) | (12.6) |
——總計 |
67,528.5 | 73,141.2 | 5,612.7 | 8.3 |
負債 |
||||
——債權人 | 12.0 | 0.0 | (12.0) | (100.0) |
——賠償準備金 | 5,451.0 | 2,643.7 | (2,807.3) | (51.5) |
——財務準備金 | 1,207.4 | 1,195.2 | (12.2) | (1.0) |
——小計 |
6,670.4 | 3,838.9 | (2,831.5) | (42.4) |
資本淨值 |
||||
——一般儲備 | 54,542.6 | 60,858.1 | 6,315.5 | 11.6 |
——淨盈餘 | 6,315.5 | 8,444.2 | 2,128.7 | 33.7 |
——小計 | 60,858.1 | 69,302.3 | 8,444.2 | 13.9 |
——總計 | 67,528.5 | 73,141.2 | 5,612.7 | 8.3 |
截至二零一三年年底,本基金的資產負債表情況可概括如下:
3.1.1. 本基金資產總值增至澳門幣73.1佰萬元,較去年年底的資產總值增加了澳門幣5.6佰萬元(增幅8.3%),基本上可從投放於銀行存款方面反映出來,升幅相約。
3.1.2. 在負債方面,本基金負債總值較去年度減少了澳門幣2.8佰萬元(減幅42.4%),主要是“賠償準備金”項目大幅減少所致,減幅-51.5%,因為本基金就已記錄之賠償訴訟個案中有三宗個案於二零一三年期間被法院裁定須對該等個案之受害人作出了賠償,並向處理及執行有關賠償個案之代理律師支付了相關之訴訟費用,另有二宗賠償訴訟個案被法院裁定免除了本基金之相關賠償責任,同時,於期間亦新增了二宗向本基金索取賠償之訴訟個案,本基金因應該等新增賠償個案之訴訟金額連同估算之相關訴訟費用,設立了相應之賠償準備金,導致本基金截至二零一三年底所涉及之總賠償責任淨減少了,使“賠償準備金”項目減少了澳門幣2.8佰萬元。
3.1.3. 在資本淨值方面,二零一三年度的淨盈餘金額為澳門幣8.4佰萬元,較上年度的增加了33.7%,而一般儲備則增加了11.6%,相等於二零一二年度淨盈餘全數撥入的款項。
3.2. 損益表分析
(單位: 澳門幣仟元)
項目 | 2012 | 2013 | 變動情況 | |
變動值 | 百分比 | |||
收入 |
||||
——保費從價收入 | 4,408.8 | 5,313.5 | 904.7 | 20.5 |
——償還收入 | 38.9 | 167.6 | 128.7 | 330.8 |
——定期存款利息 | 911.2 | 912.1 | 0.9 | 0.1 |
——準備金之使用 | 338.9 | 650.2 | 311.3 | 91.9 |
——前期損益 | 2,075.2 | 3,304.1 | 1,228.9 | 59.2 |
——總計(1) |
7,773.0 | 10,347.5 | 2,574.5 | 33.1 |
支出 |
||||
——賠償金 | 1,295.1 | 1,676.2 | 381.1 | 29.4 |
——第三者提供服務及供應 | 161.6 | 225.8 | 64.2 | 39.7 |
——銀行費用 | 0.8 | 1.3 | 0.5 | 62.5 |
——總計(2) |
1,457.5 | 1,903.3 | 445.8 | 30.6 |
淨盈餘 |
||||
(1) - (2) (3) |
6,315.5 | 8,444.2 | 2,128.7 | 33.7 |
從上述損益表的數據顯示:
3.2.1. 收益方面,收入總額對比上年度錄得33.1%之增幅,是因為當中所有收益項目之結算金額對比上年度均有所增加,導致本基金最終收入總額對比上年度增加了約澳門幣2.6佰萬元,而其中增幅金額最大者依次為“前期損益”、“保費從價收入”、“準備金之使用”及“償還收入”等項目,原因分別如下:
——“前期損益”項目,其結算金額對比上年度增加了澳門幣1.2佰萬元(增幅59.2%),根據第3.1.2.點所述之內容,主要是因為於二零一三年期間本基金分別對二宗於前年度及三宗於本年度已作出法定賠償之訴訟個案,及另二宗被法院裁定免除了相關賠償責任之訴訟個案等之未被完全動用之賠償準備金餘額作出了撤銷所致;
——“保費從價收入”項目,屬本基金之法定收入來源,其計算基礎為每一保險公司於上年度所完成的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直接毛保費中在扣除有關退保及減保後所餘淨額之2.5% 之款項,其結算金額對比上年度增加了澳門幣0.9佰萬元(增幅20.5%);
——“準備金之使用”項目,根據第3.1.2.點所述之內容,是記錄了本基金於二零一三年期間就當中已審結之賠償個案,而須動用其已設立之賠償準備金向該等個案之受害人支付了相關法定賠償金及向代理律師支付了相關訴訟費用之交易活動,各賠償金及訴訟費之開支金額均較其預定之賠償準備金為少,該項目之結算金額對比上年度增加了澳門幣31.1萬元(增幅91.9%);
——“償還收入”項目,其結算金額對比上年度增加了約澳門幣12.9萬元(增幅330.8%),主要是記錄了於二零一三年期間因其中一索償個案之責任人已向本基金全數清償了其應付之賠償款項,及另一索償個案之責任人向本基金簽訂了債務協議,同意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開始分期攤還其應付之賠償款項之交易活動。
3.2.2. 在支出方面,對比上年度增加了30.6%,主要反映在“賠償金”及“第三者提供服務及供應”項目方面;
——“賠償金”項目,包括:“賠償準備金”及“已付賠償”兩項目,“賠償準備金”項目較去年度增加了13.2%,乃本基金於二零一三年期間接收了二宗向本基金索取賠償之訴訟個案,本基金因應該等新增賠償個案之訴訟金額連同估算之相關訴訟費用設立了相應之賠償準備金,而當中所涉及之總訴訟金額多於上年度所致,增加了澳門幣13.2萬元;至於“已付賠償”項目方面,是記錄了本基金於二零一三年期間就三宗賠償訴訟個案被法院裁定須對該等個案之受害人作出了賠償之活動,賠償金額對比上年度增加了約澳門幣24.9萬元,增幅85.0%;
——“第三者提供服務及供應”項目方面,對比上年度增加了39.7%,包括:通訊(+5.2%)、強制性公佈(-7.9%)、特別服務(+10.7%)、秘書酬金(0.0%)及訴訟費和公證費(+92.1%)等項目,而“銀行費用”方面亦增加了62.5%,導致本基金最終支出總額對比上年度增加了約澳門幣44.6萬元。
3.2.3. 綜上所述,二零一三年度錄得淨盈餘(利潤)為澳門幣8.4佰萬元,較上年度增加33.7%,即增加了澳門幣2.1佰萬元。
3.3. 預算執行情況
(單位:澳門幣仟元)
項目 | 預算 | 結算 | 差額 | |||
最初 | 修改 | 最終 | 數值 | 百分比 | ||
收入 |
||||||
——保費從價收入 | 4,578.2 | 0.0 | 4,578.2 | 5,313.5 | 735.3 | 16.1 |
——償還收入 | 0.3 | 0.0 | 0.3 | 167.6 | 167.3 | 55,766.7 |
——定期存款利息 | 906.8 | 0.0 | 906.8 | 912.1 | 5.3 | 0.6 |
——準備金之使用 | 1,953.4 | 0.0 | 1,953.4 | 650.2 | (1,303.2) | (66.7) |
——前期損益 | 203.2 | 0.0 | 203.2 | 3,304.1 | 3,100.9 | 1,526.0 |
——總計(1) |
7,641.9 | 0.0 | 7,641.9 | 10,347.5 | 2,705.6 | 35.4 |
支出 |
||||||
——賠償金 | ||||||
賠償準備金 | 2,100.0 | 0.0 | 2,100.0 | 1,134.8 | (965.2) | (46.0) |
已付賠償 | 1,828.4 | (111.0) | 1,717.4 | 541.4 | (1,176.0) | (68.5) |
——第三者提供服務及供應 | 335.0 | 111.0 | 446.0 | 225.8 | (220.2) | (49.4) |
——銀行費用 | 5.0 | 0.0 | 5.0 | 1.3 | (3.7) | (74.0) |
——總計(2) |
4,268.4 | 0.0 | 4,268.4 | 1,903.3 | (2,365.1) | (55.4) |
淨盈餘 |
||||||
(1) - (2) (3) |
3,373.5 | 0.0 | 3,373.5 | 8,444.2 | 5,070.7 | 150.3 |
本基金二零一三年度之本身預算乃經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第17/2012號法律有關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預算案所通過的,並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第一組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而第一次預算修改是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透過本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十一月二十七日第037/CA號決議所核准的,目的是為對“訴訟費和公證費”開支項目進行追加以應付有關之開支活動,追加金額為澳門幣11.1萬元,並同時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上述預算執行情況表的數據顯示:
3.3.1. 在收入方面,於二零一三年度,當中僅“定期存款利息”項目達到預期,而“保費從價收入”項目之結算金額較預期輕微超出16.1%,餘下項目包括:“償還收入”及“前期損益”項目之結算金額對比其最終預算金額分別錄得了55,766.7%及1,526.0%較高之正偏差,反之,“準備金之使用——賠償”則錄得了66.7%之負偏差。
——“償還收入”及“前期損益”項目方面(見第3.2.1點內容),差異較大之原因是由於其用作比較之基數不同所致,亦即是說,由於其預算金額偏低,但實際金額較高,故差距則自然較大;
——至於“準備金之使用——賠償”項目方面(見第3.2.1點內容),錄得66.7%之負偏差,主要是因為本基金於二零一三年期間就當中已審結之賠償個案,而須動用其已設立之賠償準備金向該等個案之受害人支付了相關法定賠償金及向代理律師支付了相關訴訟費用,各開支金額均較預期的為少,故此,於二零一三年期間並沒完全動用其所預定之賠償準備金所致;
綜合而言,本基金於二零一三年度之總收入結算金額對比最終預算金額增加了澳門幣2.7佰萬元,錄得了35.4%之正偏差。
3.3.2. 在開支方面,於二零一三年度,所有項目之結算金額對比其最終預算金額均錄得了負偏差,當中差額值比重最大者為“賠償準備金”及“已付賠償”兩項目;
——“賠償準備金”及“已付賠償”項目方面,是記錄了有關第3.2.2點中所述內容之活動,由於其結算金額均低於其最終預算金額,故分別錄得了46.0%及68.5%之負偏差;
——餘下項目包括:“銀行費用”及“第三者提供服務及供應”項目方面,其於二零一三年度之結算金額均低於預期,前者有74.0%之負偏差,而後者則有49.4%之負偏差,當中包括了“第三者供應(實現率為0.0%)”及“第三者服務(實現率為57.0%)”;
綜合而言,本基金於二零一三年度之總開支結算金額對比最終預算金額減少了約澳門幣2.4佰萬元,其實現率為44.6%;
3.3.3. 經分析,本基金二零一三年度之總結算金額對比最終預算金額,在收入方面有35.4%之正偏差,而在支出方面則有55.4%之負偏差,最後淨盈餘則有150.3%之正偏差,較預期淨盈餘金額增加了約澳門幣5.1佰萬元。
3.4. 損益運用建議
考慮到本基金這一機構的性質,行政管理委員會建議將二零一三年度之淨盈餘金額澳門幣捌佰肆拾肆萬肆仟貳佰零肆圓肆角貳分(MOP8,444,204.42),全數撥入一般儲備帳目中,使儲備總額達至澳門幣陸仟玖佰叁拾萬貳仟貳佰柒拾叁圓壹角貳分(MOP69,302,273.12)。
於澳門,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潘志輝
委員:尹先龍
4. 二零一三年度有關帳目的闡釋
a)簡介
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領域中,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為一個擁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的公法人,其範圍現已擴大至遊艇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十二月十三日第104/99/M號法令第二十條第一款)。
b)會計帳目說明
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所採用的會計制度,是根據十二月十一日第73/2002號批示所核准的專有會計帳目而進行的,並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具體說明如下:
• 保費從價收入
乃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的資金來源(上述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一款a項)相當於上一年完成的汽車保險直接毛保費中在扣除退保及減保後所餘淨額的2.5%(由十一月二十八日第248/94/M號訓令訂定),而遊艇保險直接保費的百分率則尚未訂定。
• 賠償準備金
其設立之目的是為了對每一宗因交通事故而引起之被起訴程序可能承擔的賠償風險作出保障。
• 財務準備金
其設立之目的為了對應收款項可能面對之呆壞帳風險作出保障,這裡所指的主要是涉及本基金因行使求償權而須徵收之款項。
• 附件
I. 銀行存款的演算
II. 資產負債表
III. 損益表
IV. 現金流量表
V. 賠償準備金變動表
VI. 資本儲備變動狀況
VII. 實際收支與預算收支比較表
MOP
澳門金融管理局監察委員會行使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六款e)項賦予的權限,對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於二零一三年的管理活動進展作出跟進。
有關跟進工作首先透過對由行政管理委員會提交的每月帳目進行審核,並已就所有要求事宜得到清楚解釋。
經分析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後,特別注意到以下幾點:
一、下表顯示主要會計項目的數據及演變情況(單位:澳門幣仟元):
二、資產方面,截至二零一三年末資產總值達至澳門幣73.1佰萬元,對比上年度錄得8.3%之增幅,基本上可從“定期存款”項目方面反映出來,增長比率為8.4%。
三、負債方面,僅包括“賠償準備金”項目(佔68.9%),及“財務準備金”項目(佔31.1%),負債總值對比上年度錄得42.4%之減幅,主要是因為截至二零一三年底,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對因交通事故所引起之被起訴程序中所涉及之總賠償責任減少了,使“賠償準備金”項目減少了51.5%所致。
四、一般儲備方面對比上年度錄得11.6%之增幅,相等於二零一二年度淨盈餘全數撥入的款項。
五、收益方面對比上年度錄得33.1%之增幅,乃基於所有收益項目之總金額對比上年度均有所增加,當中增值最大者為“前期損益”項目,增加了澳門幣1.2佰萬元,其次為“保費從價收入”項目,增加了澳門幣0.9佰萬元,最終收入總額對比上年度增加了約澳門幣2.6佰萬元。
六、支出方面對比上年度錄得30.6%之增幅,主要反映在“賠償金”(增幅29.4%),及“第三者提供服務及供應”(增幅39.7%)項目方面,導致最終支出總額對比上年度增加了約澳門幣44.6萬元。
七、綜合以上第五及第六點所述,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一三年度錄得了淨盈餘為澳門幣8.4佰萬元,對比上年度增加了澳門幣2.1佰萬元,即增幅33.7%。
八、於二零一三年底,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資產負債比率約為19.1:1,而去年則為10.1:1,因此其財務結構屬穩健,對可能出現的賠償責任問題具充足償付能力。
綜上所述,監察委員會行使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六款e項所賦予的權限,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舉行的會議上議決:
a)有關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的財產及財務狀況,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賠償準備金變動表及資本儲備變動狀況表的會計資料清晰無誤;
b)有關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的管理帳目,具備充足條件應予通過。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澳門。
主席:歐安利
委員:林品莊
委員:劉本立
為填補經由人力資源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九樓本辦公室告示板,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主任 盧瑞冰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李建勛 | 70.13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保安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特級技術員 關偉平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員 林慧儀
社會工作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李國彥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翻譯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該名單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翻譯員 黎燕雲
委員:顧問翻譯員 方玉儀
首席翻譯員 黃文熙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會計範疇)四缺,現公布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A)合格投考人:
姓名 | 分 | |
1.º | 譚碧儒 | 7.43 |
2.º | 李英華 | 7.11 |
3.º | 鍾燕婷 | 7.08 |
4.º | 鄭佩欣 | 6.37 |
5.º | 勞震宇 | 6.06 |
6.º | 陸瑞儀 | 6.04 |
7.º | 麥漢鈞 | 5.57 |
B)被淘汰之投考人:907人
被淘汰之投考人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以供查閱。
備註:
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杜淑森
正選委員:處長 楊春麗
處長 何偉明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中英翻譯範疇)三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站內,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張玉英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物證鑑定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站內,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張玉英
為填補澳門監獄以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第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之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監獄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正選委員:澳門監獄一等高級技術員 司徒慧珠
行政公職局二等技術員 康嘉明
為填補澳門監獄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第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之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監獄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正選委員:澳門監獄一等高級技術員 司徒慧珠
燃料安全委員會一等技術員 岑嘉欣
為履行有關於給予個人和私立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衛生局現公佈二零一三年第四季度獲資助的名單:
受資助實體 | 核准日期 | 撥給之金額 | 目的 |
澳門工人醫療所 | 7/10/2013 | $ 42,400.00 | 七月至十一月份婦女子宮頸癌篩查服務的資助。 |
18/11/2013 | $ 2,610,887.50 | 九月至十一月的資助。 | |
18/11/2013 | $ 10,660.00 | 第三季性病/愛滋病防治合作計劃資助。 | |
18/11/2013 | $ 580,000.00 | 資助購置設備費用。 | |
化地瑪聖母女子學校校友會 | 2/10/2013 | $ 11,619.20 | 2012年愛滋病教育資助計劃。 |
澳門民眾建澳聯盟 | 9/10/2013 | $ 1,004,472.50 | 對該會醫療中心八月至十二月份的資助。 |
同善堂 | 1/11/2013 | $ 4,227,104.39 | 資助第四季門診及牙溝封閉服務。 |
創新中學 | 2/12/2013 | $ 13,480.00 | 健康城巿活動資助計劃。 |
紫藤婦女協會 | 1/11/2013 | $ 169,150.03 | 資助十月至十二月份防治愛滋病宣傳教育服務。 |
瑪利亞中心 | 18/11/2013 | $ 127,204.00 | 資助八月至十月份心理諮詢服務。 |
18/11/2013 | $ 124,157.00 | 資助六月至十月份宣傳教育活動。 |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31/10/2013 | $ 3,759,500.01 | 第四季度康復中心的資助。 |
18/11/2013 | $ 1,754,240.00 | 工人醫療所屬下家居護理服務的第三季度津貼。 | |
31/12/2013 | $ 19,535.00 | 資助購置設備費用。 | |
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 | 9/10/2013 | $ 757,837.50 | 對該會醫療中心八月至十二月份的資助。 |
9/10/2013 | $ 8,200.00 | 資助七月至十一月婦女保健中心子宮頸癌篩查服務。 | |
澳門中華醫學會 | 31/12/2013 | $ 850.00 | 資助該會舉行講座。 |
澳門仁慈堂 | 1/11/2013 | $ 120,000.00 | 澳門仁慈堂屬下護老院提供醫療服務的十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澳門化驗師公會 | 31/12/2013 | $ 16,800.00 | 資助該會舉行學術會議。 |
澳門日報讀者公益基金會 | 15/11/2013 | $ 18,000.00 | 2013年度公益金百萬行之捐款。 |
澳門利民會 | 2/12/2013 | $ 10,000.00 | 健康城巿活動資助計劃。 |
澳門吸煙與健康生活協會 | 8/10/2013 | $ 102,800.00 | 資助該會舉行活動。 |
1/11/2013 | $ 149,150.02 | 資助第四季推廣無煙澳門計劃。 | |
澳門扶康會怡樂軒 | 31/12/2013 | $ 1,610.20 | 資助該會舉行活動。 |
澳門明愛 | 1/11/2013 | $ 312,629.48 | 澳門明愛屬下六間院舍十月至十二月份提供醫療服務的津貼。 |
2/12/2013 | $ 8,000.00 | 健康城巿活動資助計劃。 | |
澳門物理治療師公會 | 5/11/2013 | $ 16,432.20 | 資助該會舉行工作坊。 |
澳門青鳥外展協會 | 1/11/2013 | $ 196,624.98 | 十月至十二月份資助。 |
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 | 2/12/2013 | $ 746,009.00 | 離島急診站設備安裝工程的費用分擔。 |
澳門紅十字會 | 30/12/2013 | $ 893,199.90 | 十月至十二月份護送病人服務的資助。 |
澳門特殊奧運會 | 9/10/2013 | $ 13,208.00 | 資助該會舉行活動。 |
澳門退休退役及領取撫恤金人士協會 | 30/12/2013 | $ 135,362.50 | 對該會診所十月至十二月份資助。 |
澳門健康雜誌出版社 | 18/12/2013 | $ 23,358.00 | 出版〔澳門健康生活〕雜誌第四季資助。 |
澳門執業西醫公會 | 31/12/2013 | $ 70,550.80 | 資助該會舉辦研討會。 |
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 31/10/2013 | $ 344,734.40 | 資助八月至十一月份心理諮詢服務。 |
31/10/2013 | $ 457,000.00 | 資助八月至十一月份婦女保健中心子宮頸癌篩查服務。 | |
29/11/2013 | $ 7,000.00 | 健康城巿活動資助計劃。 | |
27/12/2013 | $ 10,000.00 | 資助該會舉行活動。 |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 11/10/2013 | $ 456,769.00 | 資助七月至十一月份心理諮詢服務。 |
29/11/2013 | $ 90,000.00 | 資助八月至十月份牙周潔治服務。 |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牙病預防中心 | 29/11/2013 | $ 157,500.00 | 資助十月至十一月份牙溝封閉服務。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黑沙環社區服務中心 | 29/11/2013 | $ 8,000.00 | 健康城巿活動資助計劃。 |
澳門街坊福利會中醫診所 | 17/12/2013 | $ 168,525.00 | 第四季度資助。 |
衛生局文娛康樂體育會 | 28/10/2013 | $ 31,500.00 | 資助該會舉行活動。 |
澳門環保青年協會 | 29/11/2013 | $ 7,000.00 | 健康城巿活動資助計劃。 |
澳門歸僑總會 | 9/10/2013 | $ 556,912.50 | 對該會醫療中心八月至十二月份的資助。 |
澳門鏡湖護理學院 | 15/11/2013 | $ 21,870,000.00 | 2013年第二期資助。 |
29/11/2013 | $ 59,000.00 | 出版《澳門護理雜誌2012》資助。 | |
31/12/2013 | $ 12,000,000.00 | 資助澳門鏡湖護理學院望廈分校第二階段的部分裝修費。 | |
澳門鏡湖護理學院學生會屬會關愛之光 - |
26/11/2013 | $ 10,305.70 | 2012年愛滋病教育資助計劃。 |
澳門關懷愛滋協會 | 1/11/2013 | $ 189,976.26 | 資助十月至十二月份防治愛滋病宣傳教育服務。 |
鏡湖醫院 | 15/11/2013 | $ 9,440,724.00 | 八月至十一月份提供特定門診和急診協議資助。 |
15/11/2013 | $ 5,910,800.00 | 八月至十二月份對康寧中心的資助。 | |
15/11/2013 | $ 14,647,143.00 | 八月至十一月份非轉介心科病人的醫療費用。 | |
15/11/2013 | $ 6,469,928.00 | 八月至十一月份提供特殊檢驗項目的資助。 | |
31/12/2013 | $ 24,200,000.00 | 第四期投資發展資助。 | |
11/10/2013 | $ 724,040.00 | 資助婦女子宮頸癌篩查七月至十一月份化驗費。 | |
29/11/2013 | $ 176,430,445.00 | 三月至十一月份提供住院服務的協議資助。 | |
15/11/2013 | $ 1,925,000.00 | 支付鏡湖醫院醫學交流培訓基金第二期資助。 | |
15/11/2013 | $ 16,000,000.00 | 支付第二期鏡湖醫院醫護人員培訓津貼。 | |
王順鶯 | 3/10/2013 | $ 500.00 | 肝炎常識問答比賽獎金。 |
梁傕堯 | 3/10/2013 | $ 500.00 | 肝炎常識問答比賽獎金。 |
林永源 | 3/10/2013 | $ 500.00 | 肝炎常識問答比賽獎金。 |
范美琪 | 3/10/2013 | $ 500.00 | 肝炎常識問答比賽獎金。 |
林,欣欣 | 3/10/2013 | $ 300.00 | 肝炎常識問答比賽獎金。 |
高,嘉媛 | 3/10/2013 | $ 300.00 | 肝炎常識問答比賽獎金。 |
張茜 | 3/10/2013 | $ 300.00 | 肝炎常識問答比賽獎金。 |
周翠怡 | 3/10/2013 | $ 300.00 | 肝炎常識問答比賽獎金。 |
李志堅 | 3/10/2013 | $ 300.00 | 肝炎常識問答比賽獎金。 |
吳詠欣 | 3/10/2013 | $ 300.00 | 肝炎常識問答比賽獎金。 |
黃世焱 | 3/10/2013 | $ 300.00 | 肝炎常識問答比賽獎金。 |
冼振威 | 3/10/2013 | $ 300.00 | 肝炎常識問答比賽獎金。 |
阮智文 | 3/10/2013 | $ 300.00 | 肝炎常識問答比賽獎金。 |
陸基勝 | 3/10/2013 | $ 300.00 | 肝炎常識問答比賽獎金。 |
胡慧欣 | 3/10/2013 | $ 300.00 | 肝炎常識問答比賽獎金。 |
王小平 | 3/10/2013 | $ 300.00 | 肝炎常識問答比賽獎金。 |
趙沃權 | 3/10/2013 | $ 300.00 | 肝炎常識問答比賽獎金。 |
司徒綺雯 | 3/10/2013 | $ 300.00 | 肝炎常識問答比賽獎金。 |
盧敏兒 | 3/10/2013 | $ 300.00 | 肝炎常識問答比賽獎金。 |
朱詠嫻 | 3/10/2013 | $ 300.00 | 肝炎常識問答比賽獎金。 |
譚詩敏 | 3/10/2013 | $ 300.00 | 肝炎常識問答比賽獎金。 |
何妙琪 | 3/10/2013 | $ 300.00 | 肝炎常識問答比賽獎金。 |
陳志榮 | 3/10/2013 | $ 300.00 | 肝炎常識問答比賽獎金。 |
張馨予 | 3/10/2013 | $ 300.00 | 肝炎常識問答比賽獎金。 |
周皓亮 | 3/10/2013 | $ 300.00 | 肝炎常識問答比賽獎金。 |
陳佩茵 | 5/11/2013 | $ 15,472.50 | 資助家庭醫學文憑課程部分學費。 |
古杰鳴 | 5/11/2013 | $ 15,472.50 | 資助家庭醫學文憑課程部分學費。 |
郭偉誠 | 5/11/2013 | $ 15,472.50 | 資助家庭醫學文憑課程部分學費。 |
梁燕虹 | 5/11/2013 | $ 15,472.50 | 資助家庭醫學文憑課程部分學費。 |
羅譽中 | 5/11/2013 | $ 15,472.50 | 資助家庭醫學文憑課程部分學費。 |
羅宇根 | 5/11/2013 | $ 15,472.50 | 資助家庭醫學文憑課程部分學費。 |
盧偉業 | 5/11/2013 | $ 15,472.50 | 資助家庭醫學文憑課程部分學費。 |
冼年銀 | 5/11/2013 | $ 15,472.50 | 資助家庭醫學文憑課程部分學費。 |
蕭長源 | 5/11/2013 | $ 15,472.50 | 資助家庭醫學文憑課程部分學費。 |
陳德嵩 | 5/11/2013 | $ 15,472.50 | 資助家庭醫學文憑課程部分學費。 |
韓花 | 5/11/2013 | $ 15,472.50 | 資助家庭醫學文憑課程部分學費。 |
施穎 | 5/11/2013 | $ 15,472.50 | 資助家庭醫學文憑課程部分學費。 |
鄭浩光 | 5/11/2013 | $ 15,472.50 | 資助家庭醫學文憑課程部分學費。 |
曹巧雲 | 5/11/2013 | $ 15,472.50 | 資助家庭醫學文憑課程部分學費。 |
林國垣 | 5/11/2013 | $ 15,472.50 | 資助家庭醫學文憑課程部分學費。 |
- | 5/11/2013 | $ 15,472.50 | 資助家庭醫學文憑課程部分學費。 |
林惠玲 | 5/11/2013 | $ 15,472.50 | 資助家庭醫學文憑課程部分學費。 |
沈業彪 | 5/11/2013 | $ 15,472.50 | 資助家庭醫學文憑課程部分學費。 |
蕭鳳儀 | 5/11/2013 | $ 15,472.50 | 資助家庭醫學文憑課程部分學費。 |
李昱暉 | 5/11/2013 | $ 15,472.50 | 資助家庭醫學文憑課程部分學費。 |
李明慧 | 5/11/2013 | $ 15,472.50 | 資助家庭醫學文憑課程部分學費。 |
雷振邦 | 5/11/2013 | $ 15,472.50 | 資助家庭醫學文憑課程部分學費。 |
梁嘉敏 | 5/11/2013 | $ 15,472.50 | 資助家庭醫學文憑課程部分學費。 |
黃健星 | 5/11/2013 | $ 15,472.50 | 資助家庭醫學文憑課程部分學費。 |
葉一蓮 | 5/11/2013 | $ 15,472.50 | 資助家庭醫學文憑課程部分學費。 |
梁亦好 | 5/11/2013 | $ 15,472.50 | 資助家庭醫學文憑課程部分學費。 |
何志佳 | 5/11/2013 | $ 15,472.50 | 資助家庭醫學文憑課程部分學費。 |
許主平 | 5/11/2013 | $ 15,472.50 | 資助家庭醫學文憑課程部分學費。 |
梁開業 | 5/11/2013 | $ 15,472.50 | 資助家庭醫學文憑課程部分學費。 |
梁愛心 | 5/11/2013 | $ 15,472.50 | 資助家庭醫學文憑課程部分學費。 |
陳鐘錮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陳熙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陳燕霞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陳家豪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陳光宇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陳婉君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陳偉淵 | 16/10/2013 | $ 23,166.3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陳永豪 | 16/10/2013 | $ 22,999.7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卓美欣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張曉燕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甄健榮 | 16/10/2013 | $ 22,999.7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曹巧雲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朱奕豪 | 16/10/2013 | $ 22,999.7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朱民峰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朱筱欣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鍾家榮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馮時彥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符明映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葉志堅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簡俊文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鄺崑琦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關敏霞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黎璧瑩 | 16/10/2013 | $ 39,833.3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林國垣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林立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林文清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林銘豪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林愛娟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劉錦瑜 | 16/10/2013 | $ 22,666.4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李漢初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李嘉華 | 16/10/2013 | $ 22,999.7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李璟璇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李荔鋒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李霆峰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李苑平 | 16/10/2013 | $ 22,999.7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梁嘉康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梁偉文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廖蓮恩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羅譽中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陸耀輝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盧壽文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寧湘妍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吳錦銓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吳庭輝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吳媛媛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Pintos dos Santos Ernesto | 16/10/2013 | $ 22,666.4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浦文俊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冼年銀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蕭鳳儀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梁嘉敏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戴妙玲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譚鳳婷 | 16/10/2013 | $ 23,166.3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湯潔盈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尹翠英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黃子亮 | 16/10/2013 | $ 23,333.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陳佩莉 | 16/10/2013 | $ 40,000.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陳佩茵 | 16/10/2013 | $ 40,000.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鄭炳全 | 16/10/2013 | $ 39,333.4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楊曉蔚 | 16/10/2013 | $ 40,000.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楊素玲 | 16/10/2013 | $ 40,000.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李嘉麗 | 16/10/2013 | $ 39,666.7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李秀君 | 16/10/2013 | $ 40,000.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羅金亮 | 16/10/2013 | $ 40,000.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羅宇根 | 16/10/2013 | $ 40,000.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龍少茵 | 16/10/2013 | $ 40,000.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馬文菲 | 16/10/2013 | $ 39,000.1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顏偉武 | 16/10/2013 | $ 40,000.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宋悅 | 16/10/2013 | $ 40,000.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譚惠然 | 16/10/2013 | $ 39,666.7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黃群英 | 16/10/2013 | $ 40,000.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黃慧珊 | 16/10/2013 | $ 40,000.00 | 參加臨床醫學進階實習課程九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曾倩怡 | 22/10/2013 | $ 35,861.60 | 新畢業護士職前啟導課程八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霍婉薇 | 22/10/2013 | $ 35,861.60 | 新畢業護士職前啟導課程八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何嘉文 | 22/10/2013 | $ 36,266.70 | 新畢業護士職前啟導課程八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周小清 | 22/10/2013 | $ 36,266.70 | 新畢業護士職前啟導課程八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吳家如 | 22/10/2013 | $ 35,861.60 | 新畢業護士職前啟導課程八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向浩明 | 22/10/2013 | $ 35,861.60 | 新畢業護士職前啟導課程八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黃佩儀 | 22/10/2013 | $ 35,861.60 | 新畢業護士職前啟導課程八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董穎欣 | 22/10/2013 | $ 35,861.60 | 新畢業護士職前啟導課程八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庄翠紅 | 22/10/2013 | $ 36,266.70 | 新畢業護士職前啟導課程八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梁詠愉 | 22/10/2013 | $ 35,760.40 | 新畢業護士職前啟導課程八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容健輝 | 22/10/2013 | $ 36,266.70 | 新畢業護士職前啟導課程八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何安娜 | 22/10/2013 | $ 36,266.70 | 新畢業護士職前啟導課程八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何潔瑩 | 22/10/2013 | $ 35,760.40 | 新畢業護士職前啟導課程八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張倩琪 | 22/10/2013 | $ 35,861.60 | 新畢業護士職前啟導課程八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李海欣 | 22/10/2013 | $ 36,266.70 | 新畢業護士職前啟導課程八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張淑嫻 | 22/10/2013 | $ 36,013.50 | 新畢業護士職前啟導課程八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鄭順雯 | 22/10/2013 | $ 35,861.60 | 新畢業護士職前啟導課程八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潘敏琪 | 22/10/2013 | $ 35,861.60 | 新畢業護士職前啟導課程八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梁敏聰 | 22/10/2013 | $ 36,013.50 | 新畢業護士職前啟導課程八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陳婉欣 | 22/10/2013 | $ 35,861.60 | 新畢業護士職前啟導課程八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李嘉敏 | 22/10/2013 | $ 35,861.60 | 新畢業護士職前啟導課程八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陳嘉敏 | 22/10/2013 | $ 35,962.90 | 新畢業護士職前啟導課程八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甘麗珊 | 22/10/2013 | $ 35,760.40 | 新畢業護士職前啟導課程八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黃雅媛 | 22/10/2013 | $ 35,861.60 | 新畢業護士職前啟導課程八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郭劍豪 | 22/10/2013 | $ 36,654.60 | 新畢業護士職前啟導課程八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曹倩儀 | 22/10/2013 | $ 35,861.60 | 新畢業護士職前啟導課程八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鄭美欣 | 22/10/2013 | $ 36,064.20 | 新畢業護士職前啟導課程八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黃欣華 | 22/10/2013 | $ 35,962.90 | 新畢業護士職前啟導課程八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歐陽萍 | 22/10/2013 | $ 35,861.60 | 新畢業護士職前啟導課程八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陳嘉進 | 22/10/2013 | $ 36,266.70 | 新畢業護士職前啟導課程八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李靜儀 | 22/10/2013 | $ 35,861.60 | 新畢業護士職前啟導課程八月至十二月份津貼。 |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八缺,經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放射範疇)五缺,經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兩缺,經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兩缺,經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散位合同制度任用的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十缺(00613/01-MP),經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的知識考試(駕駛技術測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第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旅遊範疇)七缺。茲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鑑於刊登在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5048頁關於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文化遺產範疇)一缺的准考人確定名單的公告中之適用條文有誤,現作出更正如下:
原文為:“……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
更正為:“……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本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護士職程的普通對外入職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三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將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告示板供查閱,以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高級護士 謝燕儀
正選委員:高級專科護士 廖佩雯
一級護士 鄒宓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人員編制中葡傳譯及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兩缺。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筆試成績名單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第一座四字樓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戴祖義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媽閣斜坡附近。
4. 承攬工程目的:建造海事及水務局大樓及週邊優化。
5. 最長施工期:780天(七百八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3,410,000.00(澳門幣叁佰肆拾壹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星期二)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五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12點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七樓公共建築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3,100.00(澳門幣叁仟壹佰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七樓公共建築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十四缺,之前需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任用。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土木工程相關範疇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行政處人力資源科。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倘投考人擁有補充專業培訓的證明文件,可遞交其副本作履歷分析之用(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e)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須研究、編制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的作出較高的決定。進行工程計劃的審批及監察實施的工作,以及對城市建設廳權限範疇內的事務進行技術分析、建議及處理的工作。
6.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薪俸表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作為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進行,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55%;
b)專業面試──30%;
c)履歷分析──15%。
在知識考試獲得結果以0至100分表示,在上款a)項知識考試的第一階段為淘汰性質,成績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甄選方法。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必需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排名的優先次序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為之。
9. 考試範圍:
9.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9.2 經第3/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9/97/M號法令──《土地工務運輸局組織法》;
9.3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後之第87/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9.4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9.5 經第110/99/M號法令修改的第57/99/M號法令──《行政程序法典》;
9.6 經第6/99/M號法律及第2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9.7 第24/95/M號法令──《防火安全規章》;
9.8 第60/96/M號法令──《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
9.9 第56/96/M號法令──《屋宇結構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
9.10 第46/96/M號法令──《供排水規章》。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可查閱上述9.1至9.10所指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內。
10.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並同時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sopt.gov.mo)。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廳長 陳榮喜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程道全
特級技術員 李建豐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潘樹來
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偉鵬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環境規劃範疇)一缺,之前需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任用。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環境工程、環境科學、環境規劃或相關範疇的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行政處人力資源科。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倘投考人擁有補充專業培訓的證明文件,可遞交其副本作履歷分析之用(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e)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須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協助跟進與城市規劃相關的研究、分析、編制及落實工作。
6.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薪俸表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作為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三個小時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進行,評分比例如下:
上述a)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甄選方法。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必需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排名的優先次序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為之。
9. 考試範圍:
9.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9.2 經第3/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9/97/M號法令——《土地工務運輸局組織法》;
9.3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後之第87/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9.4 經第110/99/M號法令修改的第57/99/M號法令——《行政程序法典》;
9.5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9.6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9.7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9.8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9.9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9.10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9.11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9.12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9.13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9.14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9.15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9.16 經修改後之第41/83/M號法令——訂定有關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之編製及執行,管理及業務帳目之編製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財政業務之稽查規則;
9.17 第122/84/M號法令——訂定《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9.18 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9.19 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
9.20 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
9.21 第5/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
9.22 經第6/99/M號法律及第2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9.23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範》;
9.24 環境相關法例:
A. 三月十一日第2/91/M號法律——《環境綱要法》;
B. 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刑法典第268條)——防止污染罪行;
C. 十一月十四日第54/94/M號法令——規範若干環境噪音之預防及控制;
D. 十一月十四日第241/94/M號訓令——核准有關規範若干環境噪音之預防及控制之法令中第十六條所規定之「聲學規定」;
E. 經八月十九日第46/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供排水規章》;
F. 第28/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公共地方總規章;
G. 九月十九日第33/81/M號法令——在路環島撥一面積177,400平方公尺地段作為絕對保管地;
H. 四月二十八日第30/84/M號法令——將九月十九日第33/81/M號法令設立之保留地總面積擴大。
9.25 環境指引(載於環境保護局網頁:http://www.dspa.gov.mo/):
A. 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工程項目類別清單(試行);
B. 樁基(環保)計劃編製指引;
C. 工程及樁基礎工程黑煙及噪音控制指引;
D. 酒店及同類場所的環境污染控制指引;
E. 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和戶外電子顯示屏控制指引;
F. 裝修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G. 食肆及同類場所油煙黑煙和氣味污染控制指引;
H. 編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指引;
I. 地盤污染控制指引;
J. 拆卸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K. 拆除爆破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L. 鍋爐或火爐排放黑煙和微粒污染控制指引;
M. 關於混凝土攪拌廠污染控制技術指引;
N. 關於瀝青攪拌廠污染控制技術指引;
O. 關於餐飲業場所加裝油煙控制設備與設置煙囪等的建議技術規範;
P. 廟宇及相關場所燃燒冥鏹空氣污染控制一般指引。
9.26 環境規劃或相關範疇的專業知識;
9.27 一般時事及社會常識;
9.28 寫作能力。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可查閱上述9.1至9.25所指法例及指引,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內。
10.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並同時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sopt.gov.mo)。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廳長 劉榕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佩瑜
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展能(環境保護局)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耀鴻
一等高級技術員 張欣靈(環境保護局)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交通規劃範疇)一缺,之前需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任用。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交通規劃、交通工程或運輸管理範疇的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行政處人力資源科。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倘投考人擁有補充專業培訓的證明文件,可遞交其副本作履歷分析之用(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e)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須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協助跟進與陸路交通運輸有關之城市規劃相關的研究、分析、編制及落實工作。
6.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薪俸表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作為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三個小時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進行,評分比例如下:
上述a)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甄選方法。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必需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排名的優先次序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為之。
9. 考試範圍:
9.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9.2 經第3/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9/97/M號法令——《土地工務運輸局組織法》;
9.3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後之第87/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9.4 經第110/99/M號法令修改的第57/99/M號法令——《行政程序法典》;
9.5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9.6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9.7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9.8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9.9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9.10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9.11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9.12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9.13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9.14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9.15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9.16 經修改後之第41/83/M號法令——訂定有關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之編製及執行,管理及業務帳目之編製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財政業務之稽查規則;
9.17 第122/84/M號法令——訂定《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9.18 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9.19 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
9.20 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
9.21 第5/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
9.22 經第6/99/M號法律及第2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9.23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範》;
9.24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9.25 經第15/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7/93/M號法令及其核准之《道路交通規章》;
9.26 第42/89/M號法令——《關於在大廈建築時專為保留停泊車輛空間之強制性制度及設立一受豁免保留停車場面積建築商之特別繳款辦法》;
9.27 第9/83/M號法律《建築障礙的消除》;
9.28 交通規劃、交通工程或運輸管理範疇的專業知識;
9.29 一般時事及社會常識;
9.30 寫作能力。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可查閱上述9.1至9.27所指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內。
10.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並同時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sopt.gov.mo)。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廳長 劉榕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麥達堯
一等高級技術員 袁智偉(交通事務局)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佩瑜
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潔儀(交通事務局)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統計範疇)一缺,之前需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任用。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統計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行政處人力資源科。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倘投考人擁有補充專業培訓的證明文件,可遞交其副本作履歷分析之用(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e)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須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協助跟進與城市規劃相關的研究、分析、編制及落實工作。
6.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薪俸表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作為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三個小時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進行,評分比例如下:
上述a)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甄選方法。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必需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排名的優先次序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為之。
9. 考試範圍:
9.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9.2 經第3/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9/97/M號法令——《土地工務運輸局組織法》;
9.3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後之第87/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9.4 經第110/99/M號法令修改的第57/99/M號法令——《行政程序法典》;
9.5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9.6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9.7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9.8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9.9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9.10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9.11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9.12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9.13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9.14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9.15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9.16 經修改後之第41/83/M號法令——訂定有關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之編製及執行,管理及業務帳目之編製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財政業務之稽查規則;
9.17 第122/84/M號法令——訂定《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9.18 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9.19 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
9.20 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
9.21 第5/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
9.22 經第6/99/M號法律及第2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9.23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範》;
9.24 統計相關法例:
A. 第62/96/M號法令——訂定發展澳門資料統計體系之規範性框架;
B. 第220/GM/99號批示——核准《澳門資料統計體系範疇內關於登記儲存原始資料之媒體或調查表規章》;
C. 第242/GM/99號批示——核准《關於維護統計保密及發布官方統計之許可程序之執行規章》;
9.25 統計的專業知識;
9.26 一般時事及社會常識;
9.27 寫作能力。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可查閱上述9.1至9.24所指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內。
10.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並同時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sopt.gov.mo)。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廳長 劉榕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伍玉美
廳長 麥恆珍(統計暨普查局)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麥達堯
處長 黃保德(統計暨普查局)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之前需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任用。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資訊範疇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行政處人力資源科。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倘投考人擁有補充專業培訓的證明文件,可遞交其副本作履歷分析之用(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e)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須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6.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薪俸表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作為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三個小時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進行,評分比例如下:
上述a)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甄選方法。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必需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排名的優先次序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為之。
9. 考試範圍:
9.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9.2 經第3/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9/97/M號法令——《土地工務運輸局組織法》;
9.3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後之第87/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9.4 經第110/99/M號法令修改的第57/99/M號法令——《行政程序法典》;
9.5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9.6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9.7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9.8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9.9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9.10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9.11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9.12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9.13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9.14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9.15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9.16 經修改後之第41/83/M號法令——訂定有關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之編製及執行,管理及業務帳目之編製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財政業務之稽查規則;
9.17 第122/84/M號法令——訂定《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9.18 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9.19 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
9.20 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
9.21 第5/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
9.22 資訊範疇的專業知識;
9.23 一般時事及社會常識;
9.24 寫作能力。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可查閱上述9.1至9.21所指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內。
10.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並同時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sopt.gov.mo)。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耀鴻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翁家敏
首席高級技術員 湯平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麥浩彬
一等高級技術員 麥潔茵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地形測量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地形測量員一缺,之前需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任用。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高中畢業學歷;
(d)完成澳門測量暨地籍學校地形測量學一般課程或同等的培訓課程或具有最少一年地形測量的相關工作經驗。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行政處人力資源科。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本通告所要求的培訓課程或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以個人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e)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須遵照上級指示繪製地形圖,以便製作用於籌劃及指導工程或其他目的的平面圖、簡圖、圖表和地圖,通常會利用已知的大地測量頂點繪製地形圖;準確測定建築物、斜坡、公共下水道及地面某地帶重要點的相對位置,其坐標和標高是通過三角測量、三邊測量、多邊測量、正交點和反交點、幾何水準測量、三角水準測量、繪圖程序或其他方法取得的,根據在有關領域收集到的資料進行計算。
5.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地形測量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十九薪俸表所載的26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作為試用期。
7.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進行,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50%;
b)專業面試——30%;
c)履歷分析——20%。
在知識考試獲得結果以0至100分表示,在上款a)項知識考試的每一階段均為淘汰性質,在其中一階段成績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甄選方法。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必需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排名的優先次序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為之。
8.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8.1 相關法規知識:
b. 經第3/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9/97/M號法令——《土地工務運輸局組織法》;
c. 經第6/99/M號法律及第2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d.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後之第87/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e.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f.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g.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8.2 專業知識:
a. 水準測量、地形測量、控制測量、導線測量及航空攝影測量的基本原理及計算;
b. 測量儀器操作知識及相關施測概念;
c. 測量數據計算及處理概念;
d. 有關地理資訊系統及衛星測量的概念。
8.3 實踐考試:
a. 測量儀器操作及相關施測程序;
b. 各種土地測量方法的應用。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可查閱上述8.1所指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內。
9.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並同時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sopt.gov.mo)。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余穎麟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余國達
特級地形測量員 馬志華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胡景輝
一等高級技術員 吳永兆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稽查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九缺,之前需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任用。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初中畢業學歷;
(d)完成不少於四個月土木工程範疇的培訓課程或三年或以上土木範疇工程施工或監察的工作經驗。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行政處人力資源科。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本通告所要求的培訓課程或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以個人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工作經驗部份必須說明任職機構、任職期間、職位及具體說明擔任職務內容);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e)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二等技術稽查須具理論及實用的技術知識,並按確定的指示,在所認識或採用的方法及程序基礎上執行技術運用性質的職務,如對僭建物、殘危樓宇、塞渠漏水、佔用政府土地等事務進行調查舉證、資料搜集及處理的工作,以及對基建設施、建築、更改等工程進行監察。
5.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十三薪俸表所載的225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作為試用期。
7.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三個小時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進行,評分比例如下:
上述a)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甄選方法。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必需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排名的優先次序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為之。
8. 考試範圍:
8.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8.2 經第3/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9/97/M號法令——《土地工務運輸局組織法》;
8.3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後之第87/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8.4 經第110/99/M號法令修改的第57/99/M號法令——《行政程序法典》;
8.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8.6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8.7 經第6/99/M號法律及第2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8.8 一般時事及社會常識;
8.9 寫作能力(編寫實況筆錄)。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可查閱上述8.1至8.7所指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內。
9.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並同時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sopt.gov.mo)。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陸惠財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程道全
特級技術員 李建豐
候補委員﹕代科長 李嘉卿
首席高級技術員 許海岐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下水道測量輔助範疇)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小學畢業學歷;
(d)完成相關職業安全培訓課程或具不少於兩年的相關工作經驗。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行政處人力資源科。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本通告所要求的培訓課程或具不少於兩年相關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以個人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e)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5. 職務內容
使用專門的工具和設備,開啓及關閉公共下水道視察井之井蓋,並需調校井蓋至合適位置;協助測量員進行相關下水道測量的準備工作;因應日常工作需要,可從事簡單的文書傳遞工作。
6.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薪俸表所載的1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方式
以散位合同制度聘用,首份合同期限為6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進行,評分比例如下:
上述a)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甄選方法。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必需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排名的優先次序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為之。
9. 考試範圍:
9.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9.2 經第3/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9/97/M號法令──《土地工務運輸局組織法》;
9.3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後之第87/89/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9.4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9.5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9.6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9.7 一般時事及工作範疇常識。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可查閱上述9.1至9.6所指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內。
10.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並同時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sopt.gov.mo)。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余穎麟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黃光裕
特級地形測量員 馬志華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蕭寶基
二等高級技術員 朱鉅丰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倉務管理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d)具倉務管理相關範疇之專業資格*或具不少於1年的相關工作經驗;
*專業資格應與擔任之職務相稱,並須透過完成修讀總學時不少於30小時之相關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的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
(e)具備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之重型電單車駕駛執照。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行政處人力資源科。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倉務管理範疇專業資格證明文件副本(倘有,須出示正本作核對)或不少於一年的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以個人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d)投考人可以提交其認為合適的培訓證書副本(倘有,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e)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有效重型電單車駕駛執照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f)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g)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g)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5. 職務內容
駕駛本局所分配的重型電單車執行外勤採購之工作;接收、儲存和交付各種貨物、原料、工具、製成品和其它用品,並將之整理、保存和維持適當的記錄:按照送貨單據或其他文件,檢查和核實貨物的入倉和出倉情況,並作適當的登記;整理貨物並顧及其保存條件以方便提取貨物;為補充已出倉的貨物作必要的訂貨或通知有權限機關;定期檢查存貨是否與記錄相符,以及登記損壞或遺失的貨物;當有需要時指導起卸貨物。
6.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薪俸表所載的1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方式
以散位合同制度聘用,首份合同期限為6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三個小時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進行,評分比例如下:
上述a)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甄選方法。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必需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排名的優先次序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為之。
9. 考試範圍:
9.1 數學;
9.2 倉庫和存貨記錄的知識;
9.3 一般時事及社會常識。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任何其他電子器材及不得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內。
10.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並同時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sopt.gov.mo)。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科長 駱雲健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馮萃業
一等技術輔導員 周燕芳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黃劍愷
二等高級技術員 黃啟泰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汽車及電單車維修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小學畢業學歷;
(d)具汽車及電單車維修相關範疇之專業資格*或具不少於三年的相關工作經驗;
*專業資格應與擔任之職務相稱,並須透過完成修讀總學時不少於30小時之相關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的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
(e)具備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之輕型汽車及重型電單車駕駛執照。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行政處人力資源科。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汽車及電單車維修範疇之專業資格證明文件副本(倘有,須出示正本作核對);或不少於三年的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以個人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d)投考人可以提交其認為合適的培訓證書副本(倘有,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e)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有效的輕型汽車及重型電單車駕駛執照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f)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g)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g)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5. 職務內容
5.1 使用專門的工具和設備,進行汽車及電單車的一般維修及保養工作,尤其引擎系統(柴油引擎及汽油引擎)、傳動系統(自動排檔及手動排檔)、電路系統;
5.2 把車輛的機械及設備安裝於適當位置;
5.3 核實和有需要時矯正所用材料;
5.4 找出和確定車輛的損壞或運作障礙,並在有需要時使用檢查和測量儀器;
5.5 使用適合的工具,維修或替換部件或損壞的部份;
5.6 檢測、維修或替換車輛的電動、電氣系統的故障或損壞的部份。
6.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薪俸表所載的1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方式
以散位合同制度聘用,首份合同期限為6個月。
8.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進行,評分比例如下:
上述a)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甄選方法。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必需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排名的優先次序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為之。
9. 考試範圍:
9.1 對汽油發動機、柴油發動機、傳動系統、制動系統、電路系統運作及車輛一般運作常識;
9.2 車輛機械維修及設備保養的一般運作常識;
9.3 檢查及修復車輛;
9.4 數學;
9.5 一般時事及社會常識;
9.6 寫作能力。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任何其他電子器材及不得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內。
10.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並同時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sopt.gov.mo)。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科長 駱雲健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馮萃業
技術工人 徐達偉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黃劍愷
一等技術輔導員 周燕芳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編制內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海事人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按照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三)項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局長發佈本通告。
一、指定下列地點為臨時性對外貿易海上口岸,其用途及有效期如下:
(一)路環聯生工業村G2地段的建材碼頭,用於起卸散裝建材,有效期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二)嘉樂庇大橋的保養及維修工程(土地工務運輸局工程編號:94/2013)施工範圍海面,用於該項工程的現場施工,有效期至該項工程結束日。
二、本通告於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獲許可開展有關活動之日。
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通告,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技術工人(電工範疇)一缺(試用期為合同首90日),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總成績 |
林華耀 | 79.40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理論知識考試被淘汰之投考人:1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最後成績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之投考人:1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於郵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車間範圍職務主管 毛慶麟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廖偉傑
特級技術輔導員 何秋華
房屋局為填補散位合同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三缺,經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房屋局地下接待處之告示欄,並上載到房屋局網頁內www.ih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石排灣公共房屋CN6d地段衛生及護老設施建造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查閱。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了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為填補電信管理局以編制外合同所任用人員的下列空缺的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號-53號A澳門廣場二十二樓電信管理局,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一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於電信管理局
代局長 許志樑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為電信管理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號-53號A澳門廣場二十二樓電信管理局,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於電信管理局
代局長 許志樑
運輸基建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及財政範疇)一缺,經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准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大堂,並上載到本辦網頁www.git.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鎮東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服務專區告示版,以及上載到本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交通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交通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茲公佈Ho, Soi Fong申請其已故配偶Wong, Son所遺下之遺屬撫卹金,其人曾為澳門治安警察局之退休警員及本會會員編號2771,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逝世。
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撫卹金,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會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若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澳門互助總會
董事會主席 飛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