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為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壹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之報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到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上述開考的公告,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為填補由立法會輔助部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
開考通告張貼於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立法會輔助部門一般行政及財政管理處,並於立法會網頁公佈。
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一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之開考通告已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於法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玉蓮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三缺及為一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於法院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玉蓮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檢察長辦公室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人員以下空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七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並於檢察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代辦公室主任 鄭幸捷
新聞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為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之報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加思欄馬路五號一樓,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內以供查閱。上述開考的公告,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於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
秘書長 呂紅
為填補經由行政公職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八月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為填補經由身份證明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二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歐陽瑜
本署透過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壹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羅,家揚 | 84.81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八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張達明
正選委員:公園處一等技術輔導員 林婉雯
博彩監察協調局一等技術員 楊海恩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並按照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所作之決議,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壹缺。
上述之開考通告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及於本署之內聯網、外聯網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有關投考人之申請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二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黃有力
按照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決議,現就“紀念孫中山市政公園管理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責任書。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下午五時。參與競投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壹拾伍萬圓正($15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之銀行擔保或支票方式,在民政總署大樓地下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署培訓中心,就是次公開競投舉辦解釋會。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黃有力
按照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決議,現就“黑沙環公園管理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責任書。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下午五時。參與競投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壹拾叁萬柒仟元正($137,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之銀行擔保或支票方式,在民政總署大樓地下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署培訓中心,就是次公開競投舉辦解釋會。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黃有力
按照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決議,現就“藝園管理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責任書。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下午五時。參與競投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柒萬伍仟元正($75,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之銀行擔保或支票方式,在民政總署大樓地下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署培訓中心,就是次公開競投舉辦解釋會。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黃有力
經濟局為填補編制內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André Avelino António | 88.50 |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八月七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經濟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暉
正選委員: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一等技術員 馮晧
候補委員:經濟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方秀萍
經濟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資訊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陳達新 | 84.31 |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八月七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經濟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陸靜怡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António Luís da Silva
候補委員:經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高錦超
經濟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資訊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二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周栩嘉 | 86.06 |
2.º | 張曉平 | 85.81 |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八月八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經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凌達海
正選委員:司法警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幸如
候補委員:經濟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余潤德
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會展範疇)八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六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准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economia.gov.mo之“招聘”欄目)。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被除名的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被除名一事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統計暨普查局為招聘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七缺,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其開考通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名次 | 中文姓名 | 成績 | |
1.º | 何綺晴 | 74.40 | |
2.º | 何靜儀 | 74.20 | |
3.º | 楊穎欣 | 73.93 | |
4.º | 林綺當 | 72.82 | |
5.º | 梁美芳 | 72.42 | |
6.º | 林青雲 | 72.15 | |
7.º | 黃永健 | 71.99 | |
8.º | 黃綺琪 | 71.68 | |
9.º | 何振東 | 71.48 | |
10.º | 梁學謙 | 71.23 | |
11.º | 馮啓豪 | 71.12 | |
12.º | 莊偉強 | 70.90 | |
13.º | 梁綺琪 | 70.68 | |
14.º | 劉玉鳳 | 70.62 | |
15.º | 黃曉容 | 70.47 | |
16.º | 蔡榮祺 | 69.60 | |
17.º | 譚穎儀 | 69.46 | |
18.º | 李翠鳳 | 69.18 | |
19.º | 尹艷珊 | 69.10 | |
20.º | 關奕濠 | 69.08 | |
21.º | 楊穎芝 | 68.83 | |
22.º | 何淑娟 | 68.66 | |
23.º | 黃燕珊 | 68.65 | |
24.º | 郭惠芳 | 68.33 | |
25.º | 羅惠萍 | 68.22 | |
26.º | 鄧曉璇 | 67.91 | |
27.º | 陳昊 | 67.85 | |
28.º | 楊雅婷 | 67.53 | |
29.º | 金怡 | 67.25 | |
30.º | 陳旗政 | 67.10 | |
31.º | 黃海鋒 | 67.02 | * |
32.º | 鄔嘉希 | 67.02 | * |
33.º | 韓妙貞 | 66.80 | |
34.º | 楊郁潔 | 66.78 | |
35.º | 謝健源 | 66.69 | |
36.º | 梁佩儀 | 66.43 | |
37.º | 胡紀昕 | 66.08 | |
38.º | 劉嘉麒 | 65.88 | |
39.º | 黃嘉賢 | 65.78 | |
40.º | 馮笑明 | 65.57 | |
41.º | 翁家輝 | 65.35 | |
42.º | 張翎 | 65.22 | |
43.º | 陳玉賢 | 65.08 | |
44.º | 葉浩昇 | 64.92 | |
45.º | 林小英 | 64.87 | |
46.º | 陳廣菱 | 64.82 | * |
47.º | 歐志林 | 64.82 | * |
48.º | 謝詠樺 | 64.70 | |
49.º | 黃清怡 | 64.63 | |
50.º | 劉淑玲 | 64.62 | |
51.º | 余志良 | 64.35 | |
52.º | 曹凱怡 | 64.22 | |
53.º | 蕭洛婷 | 64.18 | |
54.º | 余桂玲 | 64.08 | |
55.º | 林橋亨 | 63.95 | |
56.º | 岑國洪 | 63.90 | |
57.º | 梁穎冬 | 63.68 | |
58.º | 徐嘉欣 | 63.55 | |
59.º | 葉秀雯 | 63.53 | |
60.º | 劉嘉成 | 63.43 | |
61.º | 葉綺雯 | 63.31 | |
62.º | 洪清朗 | 63.25 | |
63.º | 張艷春 | 63.15 | |
64.º | 吳少偉 | 63.10 | |
65.º | 容賀雲 | 63.07 | |
66.º | 鄺春榕 | 63.00 | |
67.º | 關靜兒 | 62.97 | |
68.º | 何志華 | 62.85 | |
69.º | 袁曉豐 | 62.82 | |
70.º | 葉章偉 | 62.75 | |
71.º | 李嘉敏 | 62.73 | |
72.º | 何明珠 | 62.65 | |
73.º | 楊詩敏 | 62.55 | |
74.º | 潘嘉敏 | 62.48 | |
75.º | 黃雪鳳 | 62.38 | |
76.º | 陳玉兒 | 62.35 | |
77.º | 敖卓亭 | 62.31 | |
78.º | 王靜雯 | 62.28 | * |
79.º | 譚瑞紅 | 62.28 | * |
80.º | 陳珊珊 | 62.25 | |
81.º | 庄萍萍 | 62.07 | |
82.º | 黃少杏 | 62.00 | |
83.º | 徐燕 | 61.93 | |
84.º | 劉錦健 | 61.92 | |
85.º | 陳伺彥 | 61.90 | |
86.º | 雷燕琼 | 61.75 | * |
87.º | 曾健進 | 61.75 | * |
88.º | 李笑煥 | 61.45 | * |
89.º | 李淑敏 | 61.45 | * |
90.º | 戴梓宇 | 61.28 | |
91.º | 周忠翰 | 61.20 | |
92.º | 陳詠茵 | 61.17 | |
93.º | 何玉愉 | 61.10 | |
94.º | 黃世豪 | 61.02 | |
95.º | 劉穎瑤 | 61.00 | |
96.º | 李詠豪 | 60.98 | |
97.º | 馮羨忠 | 60.96 | |
98.º | 李精嫦 | 60.95 | |
99.º | 郭秋霞 | 60.92 | |
100.º | 盧貴珍 | 60.85 | |
101.º | 黃鴻裕 | 60.60 | |
102.º | 吳小鳳 133XXX2(9) | 60.58 | |
103.º | 任麗華 | 60.40 | * |
104.º | 梁佩琼 | 60.40 | * |
105.º | 鄺禮傑 | 60.32 | * |
106.º | 阮文雅 | 60.32 | * |
107.º | 李宛恩 | 60.28 | |
108.º | 陳秀珊 | 60.20 | |
109.º | 莊德祿 | 60.15 | * |
110.º | 鄔燕蘭 | 60.15 | * |
111.º | 楊家明 | 60.13 | |
112.º | 楊飛鵬 | 60.08 | |
113.º | 林鍵 | 60.05 | |
114.º | 何彩鳳 | 60.03 | |
115.º | 余汶潔 | 60.00 | |
116.º | 董雅麗 | 59.95 | |
117.º | 何玉鶯 | 59.92 | |
118.º | 區潤華 | 59.88 | |
119.º | 吳耀東 | 59.72 | * |
120.º | 馮倩兒 | 59.72 | * |
121.º | 馮美貴 | 59.68 | |
122.º | 劉瑜妮 | 59.63 | |
123.º | 周雪儀 | 59.25 | |
124.º | 勞銳邦 | 59.20 | |
125.º | 姚文威 | 59.15 | |
126.º | 彭美芬 | 59.05 | |
127.º | 黃安妮 | 58.98 | |
128.º | 李華珍 | 58.74 | |
129.º | 吳彩虹 | 58.73 | |
130.º | 葉淡瀅 | 58.68 | |
131.º | 阮杏珊 | 58.65 | |
132.º | 鄭敏儀 | 58.50 | |
133.º | 李旭彤 | 58.33 | |
134.º | 鄒倩瑩 | 58.27 | |
135.º | 黃彩英 | 58.23 | |
136.º | 盧婉穎 | 58.22 | |
137.º | 羅嘉慧 | 58.15 | |
138.º | 林麗珊 | 58.10 | |
139.º | 梁君澤 | 58.07 | |
140.º | 袁雪卿 | 58.02 | |
141.º | 霍婷慧 | 58.00 | |
142.º | 勞家良 | 57.73 | |
143.º | 林波 | 57.65 | |
144.º | 幸紫茵 | 57.63 | |
145.º | 陳文釗 | 57.58 | * |
146.º | 游頌麟 | 57.58 | * |
147.º | 劉嘉泳 | 57.57 | |
148.º | 楊景泰 | 57.45 | |
149.º | 李逸庭 | 57.43 | |
150.º | 陳箱箱 | 57.37 | |
151.º | 楊得志 | 57.30 | * |
152.º | 吳潤霖 | 57.30 | * |
153.º | 歐淑瑩 | 57.23 | |
154.º | 劉小龍 | 57.15 | |
155.º | 郭靜儀 | 57.12 | |
156.º | 林秋華 | 57.05 | |
157.º | 李振業 | 56.95 | |
158.º | 洪綺敏 | 56.93 | |
159.º | 譚榕融 | 56.68 | |
160.º | 莫筱怡 | 56.63 | |
161.º | 林健衡 | 56.55 | |
162.º | 劉麗珍 | 56.52 | |
163.º | 何潔瑩 | 56.45 | |
164.º | 馬彥斌 | 56.30 | * |
165.º | 盧貴玉 | 56.30 | * |
166.º | 楊寶珊 | 56.29 | |
167.º | 陳詠嘉 | 56.25 | |
168.º | 盧伽麗 | 56.17 | |
169.º | 麥定邦 | 55.98 | |
170.º | 楊錦康 | 55.92 | |
171.º | 陳莉嘉 | 55.90 | |
172.º | 袁麗媚 | 55.83 | |
173.º | 鄭慧珊 | 55.80 | |
174.º | 王萌萌 | 55.69 | |
175.º | 高愛華 | 55.52 | |
176.º | 李志雄 | 55.38 | |
177.º | 李繼祥 | 55.35 | |
178.º | 陳靜雯 | 55.30 | |
179.º | 蕭宇鳳 | 54.97 | * |
180.º | 郭家偉 | 54.97 | * |
181.º | 黎澤森 | 54.65 | * |
182.º | 張瑰麗 | 54.65 | * |
183.º | 潘婉儀 | 54.42 | |
184.º | 廖婷婷 | 54.33 | |
185.º | 冼偉恩 | 54.25 | |
186.º | 林志婷 | 54.22 | |
187.º | 林子恆 | 54.20 | |
188.º | 吳惠婷 | 54.13 | |
189.º | 王一鳴 | 54.05 | |
190.º | 梁健恆 | 53.78 | |
191.º | 李展鵬 | 53.60 | * |
192.º | 黎美玲 | 53.60 | * |
193.º | 吳發泰 | 53.43 | |
194.º | 馮欣兒 | 52.90 | |
195.º | 樊少英 | 52.37 | |
196.º | 蘇德招 | 51.99 | |
197.º | 吳港業 | 51.93 | |
198.º | 盧婷珊 | 51.75 | |
199.º | 陳明達 | 51.05 | |
200.º | 林嘉恩 | 50.50 |
* 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之規定: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
因知識考試不合格被淘汰之投考人:24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上述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鄧雨暉
委員:特級統計技術員 郭碧堅
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周少雄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把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及上載本局內聯網。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二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黃素鈞 | 82.94 |
2.º | 戴敏婷 | 82.75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八月七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陳玉雪
正選委員:科長 Julieta Xavier de Sousa
司法警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瑩明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特級督察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黃杰龍 | 74.13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八月七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殷銥敏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伍安璐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人力資源辦公室) 葉錦堯
為填補經由人力資源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壹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九樓本辦公室告示板,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代主任 劉偉明
為填補經由人力資源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十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九樓本辦公室告示板,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代主任 劉偉明
金融情報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盧小凡 |
84 |
2.º | 黃信新 |
82.125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二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八月八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正選委員:金融情報辦公室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王瑤琨
候補委員:民政總署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穎深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Ricardo Leong | 77.06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八月八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 姍桃絲
正選委員: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頴
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惠珠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黃婉華 | 87.75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八月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劉志剛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二等技術員 何家威
教育暨青年局一等技術員 梁美茵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三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譚潔華 | 78.31 |
2.º | 盧玉婷 | 78.13 |
3.° | 李靜怡 | 77.19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翻譯員 黃文熙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談偉強
教育暨青年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鄭錫杰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黑色皮鞋」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繳付影印費用。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中所指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52,000.00(澳門幣伍萬貳仟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擔保須以現金、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本票或銀行擔保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遞交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倘以銀行擔保遞交,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招標時所遞交之文件有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日期時限為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以確切瞭解是否尚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作出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貨車連配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繳付影印費用。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中所指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45,200.00(澳門幣肆萬伍仟貳佰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擔保須以現金、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本票或銀行擔保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遞交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倘以銀行擔保遞交,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招標時所遞交之文件有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日期時限為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以確切瞭解是否尚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散位合同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電單車維修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該名單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警務總長 李璧瑩
委員:警長 羅錫培
重型車輛司機 冼有勝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散位合同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裁縫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該名單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警務總長 李璧瑩
委員:警長 羅錫培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鍾佩群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四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均可投考:
2.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2.3 具備相關之資訊領域高等課程學位;另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凡於該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督導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本開考之日在資訊範疇技術輔導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輔導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均可投考。
3. 報名方式、地點及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於指定期限內辦公時間,攜同須遞交的文件,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招聘科報考。
3.2 須遞交的文件
3.2.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3.2.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上述a)、b)及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上述a)及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免除提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內明確聲明。
3.2.3 遞交文件時,須出示文件的正本或認證本;
3.2.4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須負責執行有關資訊系統開發、網絡管理、系統的跟進及管理、研究和取得資訊有關物品及其他與資訊相關的工作。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所載的35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甄選方法
a)知識考試,淘汰制;
b)專業面試;
c)履歷分析。
8. 甄選方法的目的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知識考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10.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11.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2. 公佈名單
12.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中間各考試階段的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2.2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3. 考試範圍
13.1 相關的專業知識/擔任該職務範疇的知識:
13.2 法律知識:
在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可查閱上述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4.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顏穎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高燦明
一等技術員 李煥江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馮啓明
主任文案 黃健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文案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文案兩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 分 | |
1.º | 梅楚嫻 | 73.33 |
2.º | 殷潔身 | 72.54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廳長 杜淑森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法務局) 陳覺生
根據第5/2006號、第2/2008號及第14/2009號法律,第26/99/M號法令,第27/2003號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刑事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本局網站內。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以散位合同方式招聘勤雜人員職程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八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第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通告,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以供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站www.pj.gov.mo。
知識考試(筆試)將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七日(星期六)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澳門亞馬喇馬路五號濠江中學內進行,為時一小時。投考人須於考試舉行前二十分鐘到達上述地點。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以下空缺:
1)編制內人員: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物證鑑定範疇)五缺。
2)編制外合同任用人員: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五缺及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司法警察局網站及行政公職局網站內,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人力資源範疇)五缺,茲通知以下事宜:
(一)知識筆試合格並獲准進入專業面試的准考人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並可透過設置於本局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站:www.pj.gov.mo;
(二)專業面試的日期、時間及地點於上述名單內公佈。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中英翻譯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並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站內,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澳門監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水電維修工場範疇)一缺。(開考編號:013/ATA/2013)
1. 開考類別、期限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考核方式進行的普通對外入職開考;
1.2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開考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1.3 為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位空缺,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准考要件:
在報考期限屆滿前符合以下要件,方可准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2.3 具有初中畢業學歷。
3. 報考辦法、地點及報考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並須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報名;
中心的辦公時間為: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及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
3.2 應提交的資料: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之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上述文件a)項及b)項可由公證員、存有文件原件的部門或澳門監獄工作人員依法認證,倘屬由澳門監獄工作人員認證的情況,遞交時必須出示文件正本。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3.2中的a)、b)及d)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範疇及職務內容: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水電維修工場範疇)透過以設立或配合的方法及程序,以便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或須執行具有一個或多個行政領域具有一定複雜程度的執行性職務。
5. 薪俸及福利: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薪俸點為195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試用期: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的規定,須以散位合同方式進行為期六個月的試用期。
7. 甄選方法及評分制度:
7.1 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
7.1.1 知識考試(佔總成績60%)
第一階段:以不超過三小時之筆試方式進行,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作答(具淘汰性,佔總成績30%);
第二階段:以不超過三小時之專門及實踐知識考試進行(具淘汰性,佔總成績30%);
7.1.2 專業面試(佔總成績30%)
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7.1.3 履歷分析(佔總成績10%)
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上述職務之能力。
7.2 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7.3 每種的甄選方法均具淘汰性;
7.4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7.5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8.1 法律知識:
8.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8.1.2 有關澳門監獄的法律:
8.1.2.1 經第12/2006號行政法規及第2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澳門監獄組織架構》;
8.1.2.2 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核准剝奪自由處分之執行制度》;
8.1.2.3 一月三十一日第8/GM/96號批示——《核准路環監獄規章》;
8.1.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8.1.3.1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8.1.3.2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8.1.4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8.2 專業知識:
8.2.1 安裝及維修供水的支管及器具的相關知識;
8.2.2 安裝及維修電路和電氣設備的相關知識;
8.2.3 水電維修之相關操作技術;
8.3 公文寫作及社會時事。
在知識考試時,投考人除可參閱第8.1項所列的法律外,不得參閱並無指明的資料或文件。
9. 考核日期、時間和地點:
知識考試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公佈。
10.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告示板張貼,並同時上載於澳門監獄網頁。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以公告形式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最後成績名單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2.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一等技術員 羅逸熙(教育及培訓小組第二組職務主管)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林健敏
二等技術員 劉家祥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 王嘉傑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Celeste da Rosa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填補澳門監獄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兩缺。(開考編號:012/AUX/2013)
1. 開考類別、期限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考核方式進行的普通對外入職開考;
1.2 報考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開考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1.3 為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出現的職位空缺,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准考要件:
在報考期限屆滿前符合以下要件,方可准考:
2.1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2.3 具有小學畢業學歷。
3. 報考辦法、地點及報考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並須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報名;
中心的辦公時間為: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及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
3.2 應提交的資料: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之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上述文件a)項及b)項可由公證員、存有文件原件的部門或澳門監獄工作人員依法認證,倘屬由澳門監獄工作人員認證的情況,遞交時必須出示文件正本。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3.2中的a)、b)及d)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範疇及職務內容:
勤雜人員(雜役範疇)須具備從本身工作地點學習得來的實踐知識,以便擔任通常屬非特定的勞力工作或執行簡單的體力勞動式的執行性職務。
5. 薪俸及福利: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的規定,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薪俸點為11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甄選方法及評分制度:
6.1 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
6.1.1 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評估投考人擔任上述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以不超過兩小時之筆試方式進行,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作答;
6.1.2 專業面試(佔總成績30%)
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6.1.3 履歷分析(佔總成績20%)
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上述職務之能力。
6.2 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6.3 每種的甄選方法均具淘汰性;
6.4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6.5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7.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7.1 法律知識:
7.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7.1.2 有關澳門監獄的法律︰
7.1.2.1 經第12/2006號行政法規及第2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5/2000號行政法規——《澳門監獄組織架構》;
7.1.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7.1.3.1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7.1.3.2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7.2 寫作及社會時事。
在知識考試時,投考人除可參閱第7.1項所列的法律外,不得參閱並無指明的資料或文件。
8. 考核日期、時間和地點:
知識考試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公佈。
9.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上述名單將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告示板張貼,並同時上載於澳門監獄網頁。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以公告形式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最後成績名單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首席技術輔導員 何潔麗(人力資源輔助小組職務主管)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員 劉婉薇
二等技術輔導員 羅翠瑛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 蕭佩玲
一等技術輔導員 劉婉嫻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經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羅韻芝 | 82.50 |
2.º | 李荔萍 | 81.63 |
3.º | 劉有棋 | 79.88 |
4.º | 湯紫薇 | 76.94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衛生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志杰
正選委員:衛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唐山
海事及水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德龍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皮膚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缺,經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范嘉儀 | 7.98 |
2.º | 丘新力 | 7.40 |
3.º | 鍾玲 | 7.00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皮膚科顧問醫生 Da Silva Junior, Gilberto João醫生
正選委員:內科顧問醫生 潘敏瑛醫生
整形及重建外科顧問醫生 程正旭醫生
為錄取10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放射職務範疇)所必需的實習;完成實習後,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成績名單排列前7名的合格實習人員擔任衛生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經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七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規定公佈,投考人專業面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衛生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衛生督察二十二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8/2010號法律《衛生督察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四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錄取四十八名實習員以填補衛生局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四十缺,經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務行政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行政主任三缺,現根據第11/2010號法律《醫務行政人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衛生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經由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經由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四缺,經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因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0624頁至10626頁,有關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全科職務範疇第一職階普通醫生五十八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因中文出現文誤,茲更正如下:
原文:36.º 司徙翠影
應為:36.º 司徒翠影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白文浩)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招聘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八缺。茲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的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旅遊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招聘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四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應自本通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d)持有重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重型汽車的工作經驗。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之接待櫃檯。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履歷(須親筆簽署並在每頁簡簽);
d)有效駕駛執照副本;
e)三年駕駛重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以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f)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按法律規定,上述a),b),d)和e)項所指之文件,可由公證員或旅遊局工作人員依法認證,倘屬後者,遞交時必須出示文件正本作核對。
如有已完成的培訓課程的證明文件,請遞交副本,並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個人檔案已存有a)、b)和f)項所指之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穿着制服駕駛重型車輛載運乘客和/或貨物;並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九座位以上的客貨車,運送人員到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器、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遵守道路法典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提供合作,但明顯屬其他領域的專門工作或不具所需資格的工作除外。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十內所載的17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和福利。
6.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上述a)和b)項所指之甄選方式為淘汰制,每項最高分數為一百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五十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零分至一百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五十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7. 知識考試範圍
2. 一般知識及社會知識;
3. 駕駛重型車輛知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指內容的法規。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8.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規範。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行政及人力資源管理處處長 Mariana da Rocha Fu
正選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主管) Luis Manuel Figueiredo Matias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José António de Assis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甘婉明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趙寶明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以文件審查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准考人亦可於本局的網頁http://www.ias.gov.mo查閱有關臨時名單。開考通告的公告載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江山嬌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譚綺薇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 鄧志偉(行政公職局指定)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體育發展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體育管理範疇)五缺。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第一座四字樓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下列空缺: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第一座四字樓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潘永權
為填補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已張貼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7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代主任 何絲雅Sílvia Ribeiro Osório Ho
澳門大學校董會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十一)項之規定,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九日及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會議決議修改《澳門大學組織架構規章》,根據是次修訂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將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起拆分為「人文學院」及「社會科學學院」,有關修改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七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現有的(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課程將如下表拆分至「人文學院」及「社會科學學院」),而有關課程現時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將繼續適用。
人文學院 | 社會科學學院 |
博士學位課程 | |
哲學博士(語言學——漢語)課程 | 哲學博士(傳播學)課程 |
哲學博士(語言學——英語)課程 | 哲學博士(經濟學)課程 |
哲學博士(語言學——葡語)課程 | 哲學博士(歷史學)課程 |
哲學博士(文學——中文)課程 | 哲學博士(政治學)課程 |
哲學博士(文學——英文)課程 | 哲學博士(公共行政)課程 |
哲學博士(文學——葡文)課程 | 哲學博士(心理學)課程 |
哲學博士(哲學及宗教學)課程 | 哲學博士(社會學)課程 |
碩士學位課程 | |
文學碩士學位(漢語語言學)課程 | 歐洲事務碩士學位課程 |
文學碩士學位(中國文學)課程 | 公共行政碩士學位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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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為填補社會保障基金以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十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馬忌士街2至6號社會保障基金一樓行政暨財政處內,並於本基金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寶雲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公開宣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現就以總額承投制度的工程“拆卸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工程”的判給作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格蘭披治賽車大樓。
4. 承投工程目的:拆卸現有大樓,包括地基牆、地面、一樓、屋面及保護牆的鋼筋混凝土結構、磚牆、玻璃、裝飾及設備,拆卸和運輸由停車場至水塘的金屬行人天橋結構,包括保護及安全措施及指示牌,以便規劃交通。
5. 最長施工期:自委託後30日,包括啟動的期間。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儀式結束後起計,並可根據本招標方案的規定延長。
7. 承投類型:以總額承投。
8.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伍拾萬元正($500,000.00),可以以現金或保付支票交付旅遊局財政處,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並註明收款人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及用途。
9. 確定保證金:判給總價百分之五及每次付款予投標人時將扣除5%作為合同擔保以加強確定保證金。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接納條件:投標人必須具有土地工務運輸局的施工註冊登記。
12. 延期:倘若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講解會、截標日期及開標日期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13.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直至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14. 講解會: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104室舉辦之講解會。
15.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時。
開標時,投標人應出席以提交倘有的異議或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16. 投標書的評核標準及其所佔的比重﹕
i 詳細度、說明、連貫性及關鍵的工作程序3%;
ii 人力資源及建議方法的合適性7%;
d)同類型之施工經驗15%;
i 曾實施同類型、其金額及規模相等或超過現招標的工程,連同公共工程主發出之質量驗收證明10%;
ii 同類型私人或公共工程的經驗5%;
e)設備10%。
計算之方式根據招標方案內第10條之說明。
17.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時間: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在辦公日辦公時間內。
價格:$500.00(澳門幣伍佰元整)。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代協調員 朱妙麗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黃偉賢 | 79.50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三年八月八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何耀榮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一等技術員 李翠儀
教育暨青年局一等技術員 鄺偉樂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13樓行政暨財政廳,並上載到本局網頁(http://www.dssopt.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及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分別經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及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將有關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海事及水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電子範疇)二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內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marine.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黃錦輝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編制內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海事人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黃錦輝
海事及水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三等海事人員三十八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marine.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黃錦輝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黃錦輝
本人根據第14/2013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副局長黃錦輝以下權限:
(一)依法發出告示及航海通告;
(二)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的規定,依法批准由海事及水務局發出的船舶各類證書的續期;
(三)在因氣象條件而導致海上交通出現危險之情況下,禁止或中止船舶出海、乘客登船,以及貨物裝卸;
(四)為確保船舶及其運載之人及貨物之安全,公布可能對航行、港章、捕魚或公共衛生造成損害之一切事實,並建議適當之措施;
(五)為確保船舶及其運載之人及貨物之安全,登船檢查並禁止不具最基本安全條件之船舶離港;
(六)如海難對人命安全構成嚴重危險時,徵用屬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船舶、有關人員及物資;
(七)如海難對人命安全構成嚴重危險時,向衛生當局通報;
(八)如海難對人命安全構成嚴重危險時,使用停泊在港口內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之船舶所能提供之一切資源;
(九)在發現沖上澳門特別行政區海灘或岸邊之屍體時,告知檢察院;
(十)鑑於澳門港口之安全條件,指明船舶可停泊之地點,並確定何類船舶應採用下列停泊方式:
(1)錨泊;
(2)雙錨泊(繫泊);
(3)在一個浮標上繫泊;
(4)使用船錨或浮標作船頭及船尾繫泊。
(十一)訂定上項所指浮標之位置、形狀、塗漆及配套設備;
(十二)根據法例的規定,批准假期計劃表和對更改假期之申請作出決定;
(十三)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人員享受年假和依法決定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十四)認可工作表現評核,但主管人員除外;
(十五)簽署有關日常管理工作之通告、公告及其他文件,批閱簽署日常事務程序所需之文件;
(十六)簽署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二、授予海事活動廳廳長郭光華簽署該廳職責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的權限。
三、授予船舶及船員廳廳長李榮勝以下權限:
(一)簽署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的《海事活動規章》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所指之聲明;
(二)處理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的《海事活動規章》第二條a)項所指之結關單;
(三)簽發船舶的建造及維修活動准照;
(四)簽署該廳職責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四、授予港口管理廳廳長葉華雄以下權限:
(一)監察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的《海事活動規章》第二條c)項所指之船舶進出活動;
(二)簽署該廳職責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五、授予水資源管理廳廳長黃文濤簽署該廳職責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的權限。
六、授予行政及財政廳廳長鄧應銓以下權限:
(一)簽署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報到憑證、薪酬證明、在職證明、個人資料記錄以及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缺席學校活動合理解釋的聲明;
(二)簽署該廳職責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
七、授予政府船塢廠長曹賜德簽署政府船塢職責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的權限。
八、授予海事博物館館長胡柱鵬簽署海事博物館職責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的權限。
九、授予航海學校校長黃超法簽署航海學校職責範圍內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件的權限。
十、簽署文件的授權,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包括致行政長官和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實體。
十一、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十二、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十三、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八日至本批示公佈之日,上述各人在現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十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本人根據第14/2013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行使第63/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副局長黃錦輝以下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與海事及水務局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在法定範圍內批准超時工作,但等同廳級的從屬機構的工作人員所提供者除外;
(十一)批准海事及水務局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但等同廳級的從屬機構的工作人員除外;
(十二)根據法例的規定,批准海事及水務局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三)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但屬等同廳級的從屬機構者除外;
(十五)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第二十七章第一組中,關於海事及水務局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的開支,以$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為限,倘獲豁免諮詢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有關金額的上限減半;批准作出登錄於同一組中,關於海事及水務局取得勞務的開支,以$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為限;
(十六)簽署屬海事及水務局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但屬等同廳級的從屬機構者除外;
(十七)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交際費。
二、轉授予海事活動廳廳長郭光華按照法律規定批准該廳工作人員提供輪值工作的權限。
三、轉授予船舶及船員廳廳長李榮勝按照法律規定批准該廳工作人員提供輪值工作的權限。
四、轉授予港口管理廳廳長葉華雄按照法律規定批准該廳工作人員提供輪值工作的權限。
五、轉授予水資源管理廳廳長黃文濤按照法律規定批准該廳工作人員提供輪值工作的權限。
六、轉授予行政及財政廳廳長鄧應銓以下權限:
(一)簽署計算和結算海事及水務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二)批准海事及水務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七、轉授予政府船塢廠長曹賜德以下權限:
(一)批准政府船塢的人員以超時或輪值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二)批准政府船塢的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費用不超過$1,000.00(澳門幣壹仟元)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第二十七章第四組中,關於政府船塢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為限;
(四)批准為政府船塢的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五)准許簽發存檔於政府船塢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簽署屬政府船塢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八、轉授予海事博物館館長胡柱鵬以下權限:
(一)批准海事博物館的人員以超時或輪值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二)批准海事博物館的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費用不超過$1,000.00(澳門幣壹仟元)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准為海事博物館的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第二十七章第二組中,關於海事博物館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為限;
(五)准許簽發存檔於海事博物館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簽署屬海事博物館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九、轉授予航海學校校長黃超法以下權限:
(一)批准航海學校的人員以超時或輪值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二)批准航海學校的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費用不超過$1,000.00(澳門幣壹仟元)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准為航海學校的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第二十七章第三組中,關於航海學校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為限;
(五)准許簽發存檔於航海學校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簽署屬航海學校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十、簽署文件的轉授權,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包括致行政長官和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實體。
十一、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十二、對行使現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十三、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八日至本批示公佈之日,上述各人在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十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轉授權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為填補郵政局個人勞動合同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經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為填補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氣象高級技術員一缺, 經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有限制及文件審閱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之公告, 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 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為填補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氣象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氣象技術員五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有限制及文件審閱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之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為填補經由房屋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二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九樓房屋局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譚光民
為填補經由房屋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五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九樓房屋局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譚光民
本人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副局長郭惠嫻從事下列關於公共房屋廳及資訊及輔助廳的行政技術管理工作的權限:
(一)簽署上述附屬單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私人及公共實體之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除外;
(二)認可工作表現評核,主管人員除外;
(三)核准人員的年假表,根據法律規定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授予副局長郭惠嫻從事下列工作的權限:
(一)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批准申請社會房屋;
(二)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八條的規定,批准分配由房屋局負責的社會房屋;
(三)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十一條第一款(十一)項的規定,對承租人不在社會房屋的解釋作出決定;
(四)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及單方終止社會房屋的租賃合同;
(五)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科處罰款;
(六)簽署經第1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修改的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三條所指的通告;
(七)簽署經第1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修改的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五款所指的臨時輪候名單、除名名單及確定輪候名單;
(八)根據經第1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修改的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對社會房屋候選人所提出的聲明異議作出決定;
(九)根據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第六條的規定,對發放補助的申請作出決定;
(十)根據四月十二日第13/93/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科處處罰;
(十一)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十四條第五款的規定,批准申請購買經濟房屋的單位;
(十二)簽署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二十條所指的公告;
(十三)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批准預約買受人移轉其合同地位;
(十四)簽署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指的證明;
(十五)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科處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
(十六)經第25/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不到場者的解釋作出決定;
(十七)根據第17/2009號行政法規《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簽署許可書;
(十八)根據第17/2009號行政法規《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第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科處處罰;
(十九)根據二月十五日第6/93/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批准僭建物內的維修或保存工程;
(二十)根據二月十五日第6/93/M號法令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新成員加入已登記的家團內;
(二十一)根據二月十五日第6/93/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對工商業場所登記內之紀錄的取消作出決定;
(二十二)訂定二月十五日第6/93/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二款所指的期間;
(二十三)根據二月十五日第6/93/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統籌從僭建物搬出及其拆毁行動、訂定應採取的步驟、協調不同機構及實體的工作。
三、授予公共房屋廳廳長陳華強以下權限:
(一)簽署該廳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私人及公共實體之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除外;
(二)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三)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四)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四條的規定,對因房屋適當性的原因而分配房屋作出決定;
(五)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的規定,批准家團成員的增加及家團以外人士在社會房屋的逗留;
(六)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十五條的規定,批准變更租金金額;
(七)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解除社會房屋的租賃合同;
(八)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移轉承租地位作出決定;
(九)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批准進行工程;
(十)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許可拆除對房屋及場所所作的改善物;
(十一)根據經第1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修改的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六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九款或第十一條的規定,對獲甄選的候選人從名單中除名作出決定;
(十二)根據經第1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修改的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八條第七款的規定,就家團的重新排名作出決定;
(十三)根據經第1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修改的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就接納家團的成員及收入的更改作出決定;
(十四)根據經第22/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第八條的規定,對取消受惠家團住屋補助的批給作出決定;
(十五)根據經第25/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及第十四條的規定,對經濟房屋競投人從競投及相關名單中除名作出決定;
(十六)根據經第25/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號法令第十六條的效力規定,對群體組成之改變作出決定;
(十七)根據四月十二日第13/9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七款及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簽署許可書(Termo de Autorização);
(十八)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批准免除家團成員或個人申請人的配偶申報其每月收入及資產淨值;
(十九)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取消申請人資格作決定;
(二十)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取消獲甄選的取得人資格作決定;
(二十一)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解除經濟房屋的買賣預約合同;
(二十二)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行使優先權;
(二十三)根據第17/2009號行政法規《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延長訂立公證書之期間的申請;
(二十四)簽署第17/2009號行政法規《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第十二條第四款、第24/2000號行政法規《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之貸款補貼制度》第十二條第四款及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三款所述之文件;
(二十五)以房屋局名義,簽署該廳有關擬本已獲核准、財貨或勞務的取得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十萬元或交收或進行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的合同。
四、授予樓宇管理廳廳長楊錦華以下權限:
(一)簽署該廳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私人及公共實體之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除外;
(二)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三)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四)以房屋局名義,簽署該廳有關擬本已獲核准、財貨或勞務的取得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十萬元或交收或進行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的合同。
五、授予准照及監察廳廳長鄭錫林以下權限:
(一)簽署該廳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私人及公共實體之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除外;
(二)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三)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四)根據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核准房地產中介業務職業技能鑒定考試內容;
(五)以房屋局名義,簽署該廳有關擬本已獲核准、財貨或勞務的取得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十萬元或交收或進行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的合同。
六、授予資訊及輔助廳廳長李潔如以下權限:
(一)簽署該廳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私人及公共實體之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除外;
(二)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三)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四)簽署房屋局人員報到憑證;
(五)許可及命令結算與繳付金額上限不超過$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的開支;
(六)與司庫聯名簽署金額上限不超過$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的支票、匯票、轉帳委託書、提款單、存款單及其他交易的文件,但須遵照法定的手續;
(七)以房屋局名義,簽署該廳有關擬本已獲核准、財貨或勞務的取得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十萬元或交收或進行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的合同。
七、授予社會房屋處代處長陳君傑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四)根據經第1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修改的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第十二條的規定,對申請人提出放棄其社會房屋申請或其地位的申請作出決定;
(五)在不影響第三款(十四)項的授權下,根據經第22/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第八條的規定,對申請人提出取消住屋補助的申請作出決定。
八、授予經濟房屋及援助處處長繆燦成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九、授予公共房屋監管處處長伍祿梅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十、授予組織處代處長許麗鳴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十一、授予樓宇管理事務處處長胡俊華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十二、授予樓宇管理支援處處長劉綺玲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十三、授予業務監察處處長卓景賢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十四、授予資訊處處長甘小玲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十五、授予行政及財政處處長張東遠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十六、授予法律事務處處長任利凌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十七、授予工程事務處處長王世平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四)以房屋局名義,簽署該處有關擬本已獲核准、工程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一百五十萬元或施工期不超過十二個月的合同。
十八、授予宣傳及推廣處代處長鄭綺華以下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人員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簽署該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公函;
(四)簽署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或私人實體送交有關宣傳品或刊物的公函。
十九、授予副局長郭惠嫻、公共房屋廳廳長陳華強、資訊及輔助廳廳長李潔如及經濟房屋及援助處處長繆燦成以房屋局名義,簽署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興建的經濟房屋的買賣預約合同及買賣公證書的權限。
二十、所有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的簽署須按此格式進行:
官職
姓名
二十一、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二十二、對行使現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二十三、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由副局長、上述廳長、處長及代處長在現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二十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二日於房屋局
局長 譚光民
環境保護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六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二組內公佈。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李展能 | 81.06 |
2.º | 羅榮昌 | 80.88 |
3.º | 凌向榮 | 80.06 |
4.º | 黃俊峰 | 79.25 |
5.º | 葉家輝 | 78.94 |
6.º | 袁文龍 | 78.0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七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環境保護局行政財政處處長 李少容
正選委員:勞工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祖樺
候補委員:環境保護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Romina Wong
環境保護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二組內公佈。 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陳肖雲 | 78.81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環境保護局特級技術員 黃美玲
正選委員:環境保護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王燕航
人力資源辦公室二等高級技術員 曾緻豪
為填補運輸基建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空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告示板,以及本辦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鎮東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五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三年六月六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交通事務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車輛查驗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十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須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指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高中畢業學歷。
3. 投考方式、地點及投考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指的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內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親送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遞交。倘屬代交情況,代交人士需在報名時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同時,代交投考文件時須遞交投考人所填妥和簽署的《投考報名表》及遞交所需報考文件。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e)有效的澳門駕駛執照副本 (倘有,可遞交) (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f)如投考人具備工作經驗、語言知識及專業培訓等,應遞交證明文件的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以進行履歷分析。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和d)項所指文件,可豁免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中的理論及實踐性的技術知識,以便以對某些方法及程序的認識或配合為基礎,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
5. 職務內容:
檢查所有機動車輛,監察對法例訂明的技術及安全規定的遵守情況;就關於機動車輛的事宜發表技術性意見,特別是有關車輛的載客量或載貨量;當有需要時,測試肇事車輛和其他車輛。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四級別26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作為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分以下三項進行:
8.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10.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11.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2.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b)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d)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e)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f)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g)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i)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j)經第13/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15/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交通規章》;
k)第4/2004號行政法規《陸路跨境客運》;
l)第5/2002號法律通過《機動車輛稅規章》;
m)第1/2008號行政法規《進口新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應遵守的氣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規定》;
o)第1/2012號行政法規《進口新汽車應遵守的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定》;
q)刊登於一九九四年三月九日第十期第二組澳門政府憲報之通告《檢驗及確定機動車輛各種規格的規章》;
r)第5/89/M號法令;
s)第29/90/M號法令;
t)第219/98/M號訓令;
u)第366/99/M號訓令;
v)寫作能力。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只能參閱a) 到u) 項考核範圍內的法律文本,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
13. 公布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布確定名單時通知。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5.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廳長 賈靖龍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耀輝
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淑美
候補委員:職務主管(一等技術員) 羅家明
一等技術輔導員 陳雅妍
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經濟局——局長 蘇添平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北安區道路重整——北安碼頭周邊路網建造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查閱。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周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