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9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經第15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規章》第九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江銳輝為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起為期兩年。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起為期兩年:
三、上兩款所指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申請分析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一三年五月五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