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透過散位合同任用方式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六缺,經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擺華巷五號二樓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檔案處。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為填補立法會輔助部門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通告張貼於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立法會輔助部門一般行政及財政管理處,並於立法會網頁公佈,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1. 散位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2. 編制外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
3. 編制內人員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按照終審法院院長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之批示及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及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人員編制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八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申請書應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年滿18周歲;
c)具備中葡翻譯學士學位或語言(中文或葡文)學士學位;
d)掌握兩種正式語文;
e)具備任職能力;
f)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3. 報考手續
投考人須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格式一)作成申請書並附同下列作為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於指定期限內辦公時間親臨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地下接待處遞交。
3.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適當簽署的履歷,其內須詳細列明學歷、專業培訓及工作經驗,投考人須就所列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3.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和c)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本身個人檔案已存有a)和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提交文件副本時,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實。
3.4 上指專用印件的申請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於該局各服務櫃台購買。
4. 職務內容
二等翻譯員須忠於文章內容和寫作風格進行兩種正式語文翻譯(中葡/葡中);須忠於演說者的正確意思進行兩種正式語文的接續傳譯或同聲傳譯(中葡/葡中);對中葡及葡中文本進行翻譯鑑定;可專注於本身特擅而獲指派的特定範疇的翻譯或傳譯工作。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七所載薪俸表的4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甄選方法
6.1 甄選採用下列方法: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淘汰制),分筆試及口試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不超過三小時的筆試;
第二階段:不超過三十分鐘的口試。
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6.2 各項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相關職務所應具備的一般或專門知識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和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7. 評分制度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淘汰制)——80%;
第一階段:筆試——40%;
第二階段:口試——40%。
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10%;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須於成績名單公佈;合格的投考人將獲通知進行專業面試。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所得的平均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不得進入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
投考人的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低於50分者視作被淘汰。
8.優先條件
遇投考人得分相同的情況,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優先指引排列名次。
9. 知識考試範圍
9.1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知識以及國內外時事及通識。知識考試中筆試及口試所佔比重如下:
筆試——40%:
第一部份——中葡翻譯——50%;
第二部分——葡中翻譯——50%。
口試——40%:
第一部分——中葡傳譯——50%;
第二部分——葡中傳譯——50%。
9.2 進行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下列法例及使用各類紙本字典作參考,但電子字典除外: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經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c)《終審法院規章》;
d)《中級法院運作規章》;
e)經第39/2004號行政法規、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
f)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之《民法典》;
g)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之《民事訴訟法典》;
h)經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i)經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j)經第57/99/M號法令核准《行政程序法典》;
k)經第110/99/M號法令核准《行政訴訟法典》。
10. 名單的張貼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成績名單、考試時間表以及與投考人有關的重要資訊均張貼在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和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地下並上載到法院網頁(http://www.court.gov.mo)。
11.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正選委員:顧問翻譯員 張玉超
主任翻譯員 Carlos Alberto Magalhães de Sousa
候補委員:顧問翻譯員 Carmen Dolores Sabugueiro de Assis
主任翻譯員 José Manuel dos Santos César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檢察長辦公室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七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並於檢察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為錄取十八名檢察院司法文員參加晉升檢察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經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五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入學試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名單已張貼於澳門新口岸新填海區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二樓檢察院(請由位於仙德麗街之檢察院正門進出),亦已上載到本辦公室網址(http://www.mp.gov.mo),以供參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為錄取九名檢察院司法文員參加晉升檢察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經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五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入學試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名單已張貼於澳門新口岸新填海區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二樓檢察院(請由位於仙德麗街之檢察院正門進出),亦已上載到本辦公室網址(http://www.mp.gov.mo),以供參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本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法律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將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十三樓A-F座的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告示板供查閱,及上載於本辦公室網頁http://www.gpdp.gov.mo。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海帆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為填補經由行政公職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法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傳譯及翻譯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唐曉媚 | 72.5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一月七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正選委員:法務局顧問翻譯員 Maria de Fátima Cachinho Cordeiro
社會工作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龍偉雄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輔導/監管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四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周嘉輝 | 79.75 | a) |
2.º 陳照 | 79.75 | |
2.º 陳繼開 | 79.75 | |
2.º 黃家豪 | 79.75 |
a)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獲較好評語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一月七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少年感化院院長 胡潔如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教育暨青年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黃健安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進行下列晉級普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歐陽瑜
為填補身份證明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歐陽瑜
本署透過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壹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Graça, Carlos Alberto Da | 82.94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張達明
正選委員:道路處顧問高級技術員 呂務興
勞工事務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陳祖樺
本署透過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貳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1.º 梁,淑儀 | 87.81 |
2.º 李,海濤 | 82.63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 經二零一三年一月四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七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張達明
正選委員:衛生監督部科長 Arlete Violeta Filomena Manhão Jorge
社會保障基金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綺玲
本署透過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貳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1.º 李,少容 | 85.63 |
2.º 梁,建倫 | 85.0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一月四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七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張達明
正選委員:化驗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恩海
司法警察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趙瑩明
本署透過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叁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1.º 吳,家輝 | 86.69 |
2.º Jesus , Cristina Fátima de | 85.94 |
3.º 杜,詠雅 | 85.63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一月四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張達明
正選委員:財務資訊部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麗晶
人力資源辦公室二等高級技術員 葉錦堯
本署透過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叁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1.º 周,素貞 | 85.75 |
2.º 陳,國華 | 85.63 |
3.º 朱,彩霞 | 83.31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 經二零一三年一月四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張達明
正選委員:街市事務處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焯文
勞工事務局二等技術員 洪志恆
本署透過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資訊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壹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陳,坤榮 | 83.38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 經二零一三年一月四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張達明
正選委員:培訓及資料儲存處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建中
行政公職局二等翻譯員 周凌鋒
本署透過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散位合同人員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壹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周,悅候 | 84.63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 經二零一三年一月四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張達明
正選委員:食物衛生檢驗處一等技術輔導員 譚綺雯
行政公職局二等翻譯員 Eurico da Silva Leong
本署透過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貳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1.º 林,寶興 | 86.31 |
2.º 李,桂冰 | 83.06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一月四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張達明
正選委員:文娛康體處一等高級技術員 伍權耀
行政公職局二等翻譯員 Eurico da Silva Leong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並按照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一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所作之決議,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民政總署員工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下列民政總署編制外合同人員之空缺:
上述之開考通告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及於本署之內聯網、外聯網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有關投考人之申請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氹仔雞頸馬路。
3. 承攬工程目的:興建骨灰及骨殖箱樓。
4.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5.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6. 臨時擔保:澳門幣肆拾萬元正($400,000.00),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7.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此將要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民政總署大樓,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正(標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言其中一種編製)。
11.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民署培訓中心)。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民政總署建築及設備部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八日下午五時前,在上述地點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壹仟元正(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3. 工期:此工程之工期不得超過180天。
14. 標書評核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工程總造價及各項單價 | 60%; |
——合理工期 | 10%; |
——施工方案及建議 | 10%; |
——對類似工程之經驗及質量 | 10%; |
——材料質量 | 10%。 |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四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民政總署建築及設備部,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按照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決議,現為“黑沙泳池二零一三年度泳季泵房及泳池管理、保養、清潔、看管及保安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二月六日下午五時正。競投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捌萬元正($8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或受益人為“民政總署”的保險擔保方式,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是次公開招標之解釋會將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正舉行,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上午十時正,地點均為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6字樓培訓中心。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根據《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規章》第八條第二款制定二零一二年第四季度於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會計師清單:
註冊編號 | 姓名 | 職業住所 | 備註 |
550 | 梁金美 | 氹仔埃武拉街384號萬國華庭23樓B座 | 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七日中止註冊。 |
929 | 甘潤科 | 澳門士多紐拜斯馬路11號協興大廈6樓B | 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七日中止註冊。 |
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主席:容光亮
批閱
局長 江麗莉
財政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兩缺,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1.º Ricardo Manuel Lei Ferreira | 85.63 |
2.º 林文捷 | 85.31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一月四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嘉菲
委員:一等技術員(勞工事務局) 林寶珠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黃泳儀
財政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方式,為財政局編制人員進行以下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督察一缺,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五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按照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十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茲特公告,凡不屬本章程第四條第二款(此條文已經七月二日第6/83/M號法律第一條以及六月四日第4/90/M號法律第三條所修訂)所指的自然人或法人,倘於二零一二年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曾獲取上述章程第三條所指的收益(此條文亦經第12/2003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所修改),應於本年二月及三月份內,遞交一式兩份的M/1格式收益申報書。欠交上述之申報書者,將被科處上指章程第六十四條所定的罰款。
申報書可於財政局大樓所得補充稅B組暨營業稅中心、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氹仔接待中心遞交。
茲將告示多繕數張,張貼於平常標貼告示處,並於中、葡文主要報章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
二零一三年一月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四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1.º 林偉豪 | 79.8 |
2.º 梁皓婷 | 79.7 |
3.º 李佩華 | 79.1 |
4.º 陳玉霞 | 79.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一月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統計暨普查局代處長 鄧雨暉
委員:統計暨普查局一等技術員 陳競斌
博彩監察協調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杜子柔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督察八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1.º José Mário de Pina Martins | 82.63 |
2.º Telmo Henriques Sequeira | 77.88 |
3.º Luís de Oliveira | 77.13 |
4.º Eduardo Augusto da Rosa | 75.00 |
5.º Manuel Marques Jacinto | 74.63 |
6.º 馮錦鵬 | 73.00 |
7.º Armando de Magalhães Rosário | 72.75 |
8.º 安津尼 | 71.88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伍安璐
正選委員:社會工作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鄭榆強
候補委員:科長 Julieta Xavier de Sousa
按照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七十六條之規定,現公佈下列實體已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離岸”業務:
一、 離岸金融機構
二、 離岸商業及輔助服務機構 (已於上期公布的除外)
(一)2012年7月至12月獲許可之機構
(二) 2012年7月至12月獲批准更改公司商業名稱之機構
(三)2012年7月至12月取消許可證之機構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委員會:
主席:丁連星
委員:尹先龍
澳門幣
|
||||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財政儲備資產 | 99,642,942,461.65 |
其他負債 |
0.00 | |
銀行結存 |
32,476,838,483.76 | |||
海外債券 |
67,163,650,554.34 |
財政儲備資本 |
100,126,786,302.37 | |
其他投資 |
2,453,423.55 |
基本儲備 |
98,801,084,700.00 | |
超額儲備 |
58,262,206.97 | |||
其他資產 | 483,843,840.72 |
本期盈餘 |
1,267,439,395.40 | |
總計 | 100,126,786,302.37 |
總計 |
100,126,786,302.37 | |
財務暨人事處 |
行政委員會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1.º 溫景歡 | 84.50 |
2.º 潘詠茵 | 82.38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保安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一月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員 劉敏儀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員 劉德強
勞工事務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陳祖樺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彭瑋韶 | 77.75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保安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黃洪光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鄧潤偉
社會工作局二等技術員 黃佩文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陳曼瓔 | 79.44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保安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二等技術員 林振培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胡慧婷
燃料安全委員會一等技術員 岑嘉欣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蘇淑麗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江寶珊
司法警察局二等技術員 陸景松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機械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該名單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高級技術員 曾慶松
委員:特級技術員 馮嘉俊
一等技術員 關雯菲
按照第13/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有關第十八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准考人最後排名名單及體格檢驗總結果將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張貼在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www.fsm.gov.mo)內。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散位合同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該名單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消防區長 郭肇洪
委員:重型車輛司機 尹永釗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邵惠嬋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七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通告,司法警察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採購範疇)四缺,茲通知以下事宜:
(一)確定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一樓,並可透過設置於龍嵩街本局A、C兩座大樓地下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亦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二)知識筆試將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日(星期六)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澳門亞馬喇馬路五號濠江中學內進行,為時三小時。准考人須於考試舉行前三十分鐘到達上述地點。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通告,司法警察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人力資源範疇)五缺,茲通知以下事宜:
(一)確定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一樓,並可透過設置於龍嵩街本局A、C兩座大樓地下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亦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二)知識筆試將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九日(星期六)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澳門亞馬喇馬路五號濠江中學內進行,為時三小時。准考人須於考試舉行前三十分鐘到達上述地點。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通告,司法警察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會計範疇)四缺,茲通知以下事宜:
(一)確定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一樓,並可透過設置於龍嵩街本局A、C兩座大樓地下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亦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二)知識筆試將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星期六)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澳門高樓街三十六號天主教海星中學(近阿婆井前地)內進行,為時三小時。准考人須於考試舉行前三十分鐘到達上述地點。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通告,司法警察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範疇)六缺,茲通知以下事宜:
(一)確定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一樓,並可透過設置於龍嵩街本局A、C兩座大樓地下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亦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二)知識筆試將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六日(星期六)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澳門亞馬喇馬路五號濠江中學內進行,為時三小時。准考人須於考試舉行前三十分鐘到達上述地點。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九十缺,經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通告,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取錄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一樓,並可透過設置於本局A、C兩座大樓地下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知識筆試將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澳門亞馬喇馬路五號濠江中學內進行,為時三小時。准考人須於考試舉行前三十分鐘到達上述地點。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按照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定,司法警察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翻譯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 投考條件
在遞交投考報名表之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成年;
c)具備中葡翻譯學士學位或語言(葡文或中文)學士學位;
d)具備任職能力;
e)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3. 投考方式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並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中午不休息)內,親臨澳門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一樓人事及行政處報名。
投考人應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之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之用);
b)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之用);
d)投考人可以提交其認為合適的培訓證書副本(倘有,須出示正本作核對之用);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內已存有a)、c)及e)項所指文件,可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了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職務內容
須忠於文章內容和寫作風格進行兩種正式語文翻譯(中葡/葡中);須忠於演說者的正確意思進行兩種正式語文的接續傳譯或同聲傳譯(中葡/葡中);對中葡/葡中文本進行翻譯鑑定;執行獲指派的特定範疇的翻譯或傳譯工作。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之表七所載的44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甄選方法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 (淘汰制),分筆試及口試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不超過三小時的筆試 (淘汰制);
第二階段:不超過三十分鐘的口試 (淘汰制)。
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 (淘汰制);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相關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8. 評分制度
第一項甄選方法: 知識考試 (淘汰制)——60%:
第一階段:筆試——30%;
第二階段:口試——30%。
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 (淘汰制)——30%;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筆試、口試及專業面試均為淘汰制,得分低於50分者被淘汰。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並將以0分至100分表示,低於50分者被淘汰。
9.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分別獲准進入口試及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名單以及考試時間表將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一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p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0. 考試範圍
I. 中文翻譯葡文;
II. 葡文翻譯中文;
III. 中、葡文閱讀理解;
IV. 中、葡文寫作及口語表達能力;
VI.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VII. 司法警察局之法規:
• 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的職責及權限;
• 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27/98/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
• 第26/99/M號法令——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入職、晉升及培訓;
• 第32/98/M號法令——規範司法警察學校之職責、權限及內部組織;
• 第27/2003號行政法規——規範司法警察局特別制度職程的入職與晉升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程序。
投考人於各項甄選方法中均可攜帶上述法例作參閱,並只可於筆試時使用字典(僅限使用紙本字典),此外,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2. 注意事項
投考人所遞交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並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顧問翻譯員 鄭慧銘
顧問翻譯員 何樹光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Carlos Manuel Balona Gomes
顧問翻譯員 林美儀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按照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定,司法警察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電子及自動化範疇)四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 投考條件
在遞交投考報名表之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成年;
c)具有電子、信息或自動化控制範疇之高等課程學歷;
d)具備任職能力;
e)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3. 投考方式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並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中午不休息)內,親臨澳門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一樓人事及行政處報名。
投考人應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之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之用);
b)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之用);
d)投考人可以提交其認為合適的培訓證書副本(倘有,須出示正本作核對之用);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內已存有a)、c)及e)項所指文件,可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了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電子、電訊和自動化範疇的管理作出建議,包括對通訊系統、通訊網絡、閉路電視系統、智能樓宇管理系統(BMS)和火警警報系統進行檢查、保養及維修。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之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35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甄選方法
a)知識考試,淘汰制;
b)專業面試,淘汰制;
c)履歷分析。
8.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相關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知識考試將以不超過三小時的筆試進行,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其中一種語言作答。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50%;
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40%;及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1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知識考試及專業面試均為淘汰制,得分低於50分者被淘汰。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並將以0分至100分表示,低於50分者被淘汰。
10.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名單以及考試時間表將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一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到司法警察局網頁(www.p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1. 考試範圍
I. 電子學及訊息系統相關的理論、基礎知識及應用;
II. 自動化控制系統相關的理論、基礎知識及應用;
III.《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V.《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V. 司法警察局之法規:
• 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的職責及權限;
• 經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27/98/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
投考人可查閱上述法例,但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所遞交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並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處長 陳永紅
首席高級技術員 林治勇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文華
顧問高級技術員 關偉康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按照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開考通告,批准澳門監獄招考“澳門監獄獄警隊伍人員培訓課程及實習”學員,錄取及格及得分最高的前六十名男性投考人修讀培訓課程及進行實習,並在修讀完成後,成績及格的投考人依次填補澳門監獄編制內獄警隊伍人員第一職階警員六十缺。現公佈上述“澳門監獄獄警隊伍人員培訓課程及實習”成績如下:
及格之投考人名單:
排名 | 姓名 | 得分 |
1.º | 李永紳 | 15.966 |
2.º | 梁偉焜 | 15.855 |
3.º | 張健能 | 15.790 |
4.º | 譚偉麟 | 15.730 |
5.º | 余嘉銘 | 15.680 |
6.º | 陳應翔 | 15.677 |
7.º | 陳偉建 | 15.653 |
8.º | 林華耀 | 15.596 |
9.º | 李江峰 | 15.531 |
10.º | 蘇振興 | 15.486 |
11.º | 梁健榮 | 15.443 |
12.º | 何子傑 | 15.396 |
13.º | 曾建勝 | 15.350 |
14.º | 駱祖希 | 15.342 |
15.º | 蕭冠威 | 15.334 |
16.º | 何永傑 | 15.326 |
17.º | 梁成德 | 15.305 |
18.º | 李權鋒 | 15.292 |
19.º | 林海峰 | 15.243 |
20.º | 歐陽浩華 | 15.233 |
21.º | 劉嘉康 | 15.130 |
22.º | 王霖峰 | 15.112 |
23.º | 李達 | 14.994 |
24.º | 蔡元兆 | 14.991 |
25.º | 趙毅信 | 14.988 |
26.º | 許曉龍 | 14.963 |
27.º | 凌進傑 | 14.952 |
28.º | 葉子恆 | 14.846 |
29.º | 黎永燊 | 14.827 |
30.º | 鄭家豪 | 14.821 |
31.º | 何啟聰 | 14.709 |
32.º | 袁偉 | 14.598 |
33.º | 郭子鋒 | 14.315 |
按照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Noel Alberto de Jesus
候補委員:總警司 梁崇道
警司 鄺彩蓮
為填補經由澳門監獄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並於本監獄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康復職務範疇——語言治療)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佈,准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康復職務範疇——職業治療)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五缺,經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佈,准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公共衛生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四條第五款,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佈,准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兒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三缺,經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四條第五款,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佈,准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仁伯爵綜合醫院供應及安裝電話系統”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東望洋新街335號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的本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幣肆拾壹元正($41.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財產科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是次招標項目的安裝地點。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大禮堂”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伍拾貳萬元正($52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第18/2009號法律和第4/2010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茲公佈《專科護理領域的同等學歷》考試訂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舉行,有意者請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一三年二月五日,將報考申請交往或以雙掛號信寄往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申請手續和報考詳情,可瀏覽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本局稍後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准考人名單、考試時間及地點。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及第23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以填補教育暨青年局編制外合同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二缺,有關開考專為教育暨青年局編制外合同技術員人員組別二等技術員而舉行。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以及在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1. 招標實體:教育暨青年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台山菜園涌邊街鄭觀應公立學校
4. 承攬工程目的:為鄭觀應公立學校進行重建工程
5. 標書有效期:訂為九十天,由公開開標之日起計,允按招標方案之規定延期。
6. 參觀施工地點:有意競投者,請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下午三時正在澳門台山菜園涌邊街鄭觀應公立學校集合參觀施工地點。
7.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
8. 臨時擔保:$2,400,000.00(澳門幣貳佰肆拾萬元正),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之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確定擔保之追加所需。)
10. 底價:不預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交標地點為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交標截止日期及時間為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午十二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公開開標地點為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會議室;
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為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正。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之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於對其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為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日期由有關公告刊登日期起至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止之辦公時間內。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比分:
16.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間為止,投標人應前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查詢有否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下列編制內人員空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以供查閱:
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即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旅遊局以填補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容凱旋 | 78.43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三年一月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研究計劃處處長 馬裕玲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宇慶
顧問高級技術員(澳門監獄) 蔣景安
旅遊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並公佈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報考應自本公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1)編制內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
2)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一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為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四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社會工作局現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的批示,批准以審查文件、限制性的方式為社會工作局編制外合同工作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已公佈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本局人力資源科、社會工作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凡符合條件的社會工作局工作人員,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開考的有效期於所開考的職位被填補時屆滿。
二零一三年一 月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第一座四字樓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黃有力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作出之批示,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設計、供應及安裝健身設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往澳門大學行政樓二樓A201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設計、供應及安裝健身設備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澳門大學銀禧樓地庫三樓JLG301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在講解會後進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捌萬元正($80,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澳門大學中葡樓一樓L105室舉行。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四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黎日隆(行使澳門大學校長授予的權力)
澳門大學資訊及科技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第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有關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十八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權予資訊基建暨用戶服務處處長石國英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 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 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一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資訊及科技總監 何偉耀
資訊及通訊科技總監行使公佈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二組通告中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授予的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作出以下決定:
一、轉授權予資訊基建暨用戶服務處處長石國英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 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 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 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一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資訊及科技總監 何偉耀
澳門大學校園管理代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有關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四款作出以下決定:
一、轉授予校園服務處代處長林經綸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 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 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校園管理代總監 陳麗芬
澳門大學校園管理代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有關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四款作出以下決定:
一、轉授予校園服務處代處長林經綸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校園管理代總監 陳麗芬
澳門大學校園管理代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有關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四款作出以下決定:
一、轉授予保安及交通事務處處長黎明佳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校園管理代總監 陳麗芬
澳門大學校園管理代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有關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四款作出以下決定:
一、轉授予保安及交通事務處處長黎明佳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校園管理代總監 陳麗芬
為了有效及妥善管理澳門理工學院,本人行使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日第54D/CG/2011號決議所賦予之權力,作出以下轉授權限的規定:
一、轉授予總務處崔恩明代處長或其合法代任人,在總務處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進行領導、協調、指導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年假轉移到翌年;
(四)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收回權和監督權。
三、對行使現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廢止第001/SAG/2012號批示。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四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總行政部部長 趙家威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四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港務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文員範疇)八缺,合同為期一年,可續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規定,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初中畢業學歷。
3.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前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行政輔助科報名: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c)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和d)項所指之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有初中畢業學歷,透過以設立或配合的方法及程序,以便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或須執行具有一個或多個行政領域,尤其會計、人事管理、總務及財產管理、檔案及行政事務等具有一定複雜程度的執行性職務。
5. 職務內容
從事處理一切涉及行政活動的工作:在人事管理方面,處理一切文書工作,並為人員委任的程序、免職申請、死亡津貼的批給、公務員醫療福利受益人衛生護理證的發出、家庭津貼的申請、房屋津貼的批給、年資獎金的發放、公務員勤謹的核實、服務時間的計算、年資表的編製、工作評核的發出、年假表的編製、缺勤的控制及記錄、無薪假及特別假的批核、讓公務員會見醫學委員會及退休等的步驟展開一切必要的行政程序;在會計方面,處理預算案的計算工作,管制經常性開支,按照收入表、購置及人員開支,諸如薪酬、補助及扣除等,進行徵收的程序;在文書管理方面,處理所有函件的收發及遞送程序;在檔案方面,進行組織及文件分類,管理存檔物料的保存工作,以及對大量文件進行內部管制;在財務管理方面,進行財產分類,並執行有關供應的工作,並對消費物料作出控制及管理;在文書/打字的程序方面,製發各式各樣的文件,打字,並作適當的精美印製;在接待公眾方面,接待使用者並滿足他們的需要,倘該等需要涉及其工作範疇時,向他們提供資料,又或倘問題的解決方法超出其職權範疇時,指引他們前往有關部門。
6.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之表二第三級別所載的195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三個小時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上述a)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階段。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必需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之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在相關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工作表現評核、專業資格和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8. 考試範圍:
8.2 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行政程序法典》;
8.3 第4/2005號行政法規《港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8.4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8.5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8.6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8.7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8.8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8.9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8.10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8.11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8.12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8.13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8.14 經修改後之第41/83/M號法令——訂定有關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之編製及執行,管理及業務帳目之編製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財政業務之稽查規則;
8.15 經修改後之第122/84/M號法令——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8.16 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8.17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8.18 文章閱讀理解及詞語運用;
8.19 繕寫建議書、報告書或公文等。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8.1項至8.17項所指之法例。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9.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有關名單將張貼於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同時上載於本局內聯網(http://www.marine.gov.mo)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唐蘊紅
正選委員:科長 賈安娜
一等技術輔導員 譚世賢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梁少燕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潘秀雅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四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港務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制度招聘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二缺,合同為期一年,可續期。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d)持有重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重型汽車的工作經驗。
3.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前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行政輔助科報名: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c) 有效駕駛執照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d)三年駕駛重型汽車的工作經驗證明文件或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e)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f)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 a)、b)和 f)項所指之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穿著制服駕駛重型車輛載運乘客和/或貨物,並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九座位以上的客貨車,運送人員到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提供合作,但明顯屬其他領域的專門工作或不具所需資格的工作除外。
5.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訂定的附件一表二十薪俸表所載的17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6.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由筆試及駕駛技術測試所組成)、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6.1 知識考試——70%;
a)筆試——50%;(為時一小時三十分)
b)駕駛技術測試——20%;
6.2專業面試——20%;
6.3履歷分析——10%。
上述6.1)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階段。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必需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之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在相關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工作表現評核、專業資格和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7. 考試範圍:
7.1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7.2 時事常識;
7.3 算術;
7.4 駕駛車輛常識。
應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7.1項所指之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及不可查閱其他參考書籍。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8.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有關名單將張貼於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同時上載於本局內聯網(http://www.marine.gov.mo)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0.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二等技術輔導員 張慧祥
正選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談偉忠
重型車輛司機 黃錫餘
候補委員:重型車輛司機 吳國安
重型車輛司機 黃景佳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郵政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招聘郵差職程第一職階郵差六缺(試用期為合同首180日)。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報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2. 1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d)具有六個月與郵差職務相關的工作經驗。
2. 2 應遞交的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應遞交: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有效駕駛執照副本(若持有,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d)六個月與郵差職務相關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e)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 有效駕駛執照副本(若持有,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d) 六個月與郵差職務相關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e)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f)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g)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f)項所指的文件,可豁免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必須填寫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親身遞交到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209室行政科。
4. 職務內容
4.1 在傳統郵務及新郵政服務之範圍內,以機動車輛或非機動車輛從住所、企業、郵箱、郵亭及郵政分局收取函件、包裹及其他郵件;
4.2 以機動車輛或非機動車輛向住所、企業、郵箱、郵亭及郵政分局派發函件及其他郵件;
4.3 在傳統郵務及新郵政服務之範圍內,以機動車輛或非機動車輛收取及寄出來自本地區而往外地之郵包、郵袋、函件、包裹及其他郵件;
4.4 按配合服務質素所要求之計劃,處理函件、包裹及其他郵件;
4.5 確保所駕駛之車輛有適當之保養及正常運作;
4.6 按上級指示,執行其他與郵差職務相關之工作。
5.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郵差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四所載的薪俸點170點,以及享有經郵政局行政委員會批核的個人勞動合同員工之權利和福利。
6. 甄選方法
6.1 甄選以下列的方法進行,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6.2 上款a)及b)項所述之甄選方法為淘汰制。
6.3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平。以筆試形式進行,最多不超過一小時。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往後甄選方法。
6.4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專業面試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
6.5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6.6 除6.1c)項外,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6.7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作被淘汰論。
7.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7.1 第88/99/M號法令核准《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7.2 第441/99/M號訓令核准《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
7.3 第448/99/M訓令核准《特快專遞(EMS)公共服務規章》;
7.4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7.5《澳門特別行政區街道》第二版(更新);
7.6 中葡文街道、企業、學校及公共機構名稱翻譯。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只可查閱上述7.1至7.4所指法例,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任何其他電子器材及不得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8. 張貼名單的地點
8.1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通告欄,並上載到郵政局網頁。
8.2 最後成績名單將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及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通告欄,並上載到郵政局網頁。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行政法規規範。
10.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派遞組主管 楊樹清
正選委員:特快專遞範圍協調員 李偉文
首席高級技術員 劉安儀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婉冰
特快專遞運作範圍主管 黃海青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批示, 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郵政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招聘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一缺(試用期為合同首90日)。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報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2.1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d)持有輕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輕型汽車的工作經驗;
2.2 應遞交的文件: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有效駕駛執照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d)三年駕駛輕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e)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 )有效駕駛執照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d)三年駕駛輕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e)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f )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g)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f)項所指的文件,可豁免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必須填寫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親身遞交到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209室行政科。
4. 職務內容
輕型車輛司機穿着制服駕駛輕型車輛載運乘客,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載客量至九座位的客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遵守道路法典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但明顯屬其他領域的專門工作或不具所需資格的工作除外。
5.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十一所載的薪俸點150點,以及享有經郵政局行政委員會批核的個人勞動合同員工之權利和福利。
6. 甄選方法
6.1 甄選以下列的方法進行,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
第一階段:理論知識考試 -- 25 %
以筆試形式進行,時間以一小時為限。理論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者被淘汰,不能進入第二階段。
第二階段:實踐知識考試 -- 25 %
以駕駛技術測試進行,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駕駛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 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者被淘汰,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往後甄選方法。
b)專業面試 -- 40 %;及
c)履歷分析 -- 10 %。
6.2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平。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
6.3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專業面試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
6.4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6.5 除6.1c) 項外,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6.6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作被淘汰論。
7.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7.1 時事常識;
7.2 駕駛輕型車輛知識;
7.3 第3/2007號法號《道路交通法》;
7.4 《澳門特別行政區街道》第二版(更新) 。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只可查閱上述7.3所指法例,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任何其他電子器材及不得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8. 張貼名單的地點
8.1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通告欄,並上載到郵政局網頁。
8.2 最後成績名單將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及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通告欄,並上載到郵政局網頁。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報》及第23/2011號《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行政法規規範。
10.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 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供應、工程、時間及總務範圍協調員 胡祖杰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主管) 李國強
特級技術輔導員 何秋華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主管) 毛慶麟
二等技術輔導員 容惠貞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及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茲通知現為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編制人員,進行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的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告示板上,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五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1. 招標實體:建設發展辦公室。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氹仔北安大馬路對出海域。
4. 承攬工程目的:進行填土及堤堰之建造工程。
5. 最長施工期:700(七百)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
8. 專業、技術、經濟及財政條件:
競投者須提交與進行招標工程相關之同類型工程及在招標方案中所指的其他工程的證明文件或相關的鑑證本,上述文件的簽名需經公證認定,以及須提交其餘於招標方案中所指的文件。
9. 任何承攬本工程的企業集團應採用法律規定的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0. 臨時擔保:$16,000,000.00(澳門幣壹仟陸佰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1.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2. 底價:不設底價。
13. 參加條件:
設於本澳之競投者:只接納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不設於本澳之競投者: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六十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只接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登記等同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登記等同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其登記等同申請的批准。
14.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一日(星期四)下午五時正。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二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6.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3,000.00(澳門幣叁仟元整)。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標書技術評審:
評標標準 | 比重 |
專業及技術條件 | |
——工作計劃 | 25% |
——供砂計劃 | 20% |
——設備 | 8% |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 | 25% |
經濟及財政條件 | |
——已完成工程之金額 | 10% |
廉潔誠信 | 12% |
判給標準:本承攬判予於技術評審得分等於或超過總分的65%(百分之六十五)的標書中報價最低之競投者。
18.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五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可前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六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及限制性的方式,為環境保護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十樓環境保護局內,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張紹基
運輸基建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之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行政人員範疇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其開考通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A)合格准考人:
名次 | 報名表編號 | 中文姓名 | 分 |
1.º | 0374 | 陳家勤 | 76.00 |
2.º | 0217 | 羅穎琴 | 74.65 |
3.º | 0100 | 李淑君 | 72.88 |
4.º | 0380 | 陳翠雯 | 71.76 |
5.º | 0456 | 吳嘉鑫 | 71.48 |
6.º | 0457 | 許景祺 | 70.32 |
7.º | 0169 | 陳凱俊 | 69.33 |
8.º | 0222 | 蘇敬彬 | 69.00 |
9.º | 0727 | 鄔穎紅 | 67.44 |
10.º | 0504 | 簡佩玲 | 65.22 |
11.º | 0113 | 羅嘉汶 | 63.38 |
12.º | 0514 | 甘麗燕 | 62.72 |
13.º | 0613 | 何佩盈 | 61.88 |
14.º | 0139 | 盧貴芳 | 61.58 |
15.º | 0721 | 吳妙玲 | 61.46 |
16.º | 0199 | 司徒瑩 | 61.11 |
17.º | 0427 | 楊燕芳 | 61.07 |
18.º | 0269 | 古康年 | 61.06 |
19.º | 0255 | 曹凱怡 | 60.72 |
20.º | 0739 | 謝慧玲 | 60.03 |
21.º | 0530 | 林麗嫦 | 59.93 |
22.º | 0084 | 林詠茵 | 59.86 |
23.º | 0270 | 甄曉澄 | 59.28 |
24.º | 0207 | 林雪婷 | 59.25 |
25.º | 0011 | 梁綺琪 | 58.86 |
26.º | 0348 | 梁淑珊 | 58.82 |
27.º | 0501 | 鄔燕蘭 | 58.73 |
28.º | 0573 | 吳慧儀 | 58.69 |
29.º | 0155 | 程傑求 | 58.42 |
30.º | 0730 | 梁美芳 | 58.35 |
31.º | 0246 | 楊富明 | 58.29 |
32.º | 0693 | 關志朗 | 58.28 |
33.º | 0644 | 黎美婷 | 58.23 |
34.º | 0039 | 鄭芷穎 | 58.11 |
35.º | 0369 | 周惠嫻 | 57.97 |
36.º | 0486 | 蔡翠娜 | 57.86 |
37.º | 0125 | 鄺春榕 | 57.73 |
38.º | 0239 | 蔡加棟 | 57.52 |
39.º | 0332 | 馮笑明 | 57.33 |
40.º | 0713 | 關靜兒 | 56.80 |
41.º | 0030 | 馮啟豪 | 56.78 |
42.º | 0343 | 黃珊鳳 | 56.43 |
43.º | 0689 | 李綺芬 | 56.33 |
44.º | 0086 | 梁念慈 | 56.18 |
45.º | 0802 | 梁安琪 | 56.13 |
46.º | 0198 | 鄭詠詩 | 56.02 |
47.º | 0439 | 鄭佩雯 | 55.97 |
48.º | 0795 | 譚穎儀 | 55.68 |
49.º | 0055 | 黃仲怡 | 55.55 |
50.º | 0550 | 黃慧英 | 55.43 |
51.º | 0083 | 黃婉珊 | 55.18 |
52.º | 0158 | 劉麗君 | 54.99 |
53.º | 0320 | 余桂玲 | 54.75 |
54.º | 0085 | 潘嘉敏 | 54.67 |
55.º | 0064 | 黃江偉 | 54.42 |
56.º | 0417 | 劉振揮 | 54.12 |
57.º | 0627 | 丁凱琪 | 54.03 |
58.º | 0646 | 梁少平 | 54.00 |
59.º | 0706 | 陳惠貞 | 53.61 |
60.º | 0175 | 胡鳳儀 | 53.57 |
61.º | 0412 | 吳彩虹 | 53.43 |
62.º | 0698 | 唐秀麗 | 53.11 |
63.º | 0708 | 黎俊怡 | 52.82 |
64.º | 0134 | 吳柳容 | 52.62 |
65.º | 0044 | 黃嘉賢 | 52.50 |
66.º | 0248 | 姚珍珍 | 52.33 |
67.º | 0761 | 馬志鋒 | 52.25 |
68.º | 0292 | 梁感恩 | 51.38 |
69.º | 0801 | 譚宏展 | 50.00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被除名之投考人:367名﹔
因缺席專業面試被除名之投考人:11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五十分被淘汰之投考人:348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上述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容可琪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員 張麗燕
二等高級技術員 雷穎茹
為填補經由運輸基建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鎮東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五月八日及十一月一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交通事務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為填補交通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文員範疇)十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須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指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初中畢業學歷。
3. 投考方式、地點及投考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指的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內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親臨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遞交。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e)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副本 (倘有,可遞交)(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f)語言知識證明文件副本 (倘有,可遞交)(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g)專業培訓證明文件副本 (倘有,可遞交)(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和d)項所指文件,可豁免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有初中畢業學歷,透過以設立或配合的方法及程序,以便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或須執行具有一個或多個行政領域,尤其會計、人事管理、總務及財產管理、檔案及行政事務等具有一定複雜程度的執行性職務。
5. 職務內容:
從事處理一切涉及行政活動的工作,可包括一個或多個職務範圍,確保負責提供財產和服務的機關的運作:在人事管理方面,處理一切文書工作,並為人員委任的程序、免職申請、死亡津貼的批給、公務員醫療福利受益人衛生護理證的發出、家庭津貼的申請、房屋津貼的批給、年資獎金的發放、公務員勤謹的核實、服務時間的計算、年資表的編製、工作評核的發出、年假表的編製、缺勤的控制及記錄、無薪假及特別假的批核、讓公務員會見醫學委員會及退休等的步驟展開一切必要的行政程序;在會計方面,處理預算案的計算工作,管制經常性開支,按照收入表、購置及人員開支,諸如薪酬、補助及扣除等,進行徵收的程序;在文書管理方面,處理所有函件的收發及遞送程序;在檔案方面,進行組織及文件分類,管理存檔物料的保存工作,以及對大量文件進行內部管制;在財務管理方面,進行財產分類,並執行有關供應的工作,並對消費物料作出控制及管理;在文書/打字的程序方面,製發各式各樣的文件,打字,並作適當的精美印製;在接待公眾方面,接待使用者並滿足他們的需要,倘該等需要涉及其工作範疇時,向他們提供資料,又或倘問題的解決方法超出其職權範疇時,指引他們前往有關部門。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三級別195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作為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分以下三項進行: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以不超過三小時的筆試進行,淘汰制;
b)第二項甄選方法——專業面試,淘汰制;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10.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11.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2.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b)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d)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e)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f)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g)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h)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i)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k)一般時事;
l)社會常識;
m)寫作能力。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只能參閱上述考核範圍內的法律文本,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布確定名單時通知。
13. 公布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5.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職務主管 (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 (二等技術員) 李嘉儀
二等技術輔導員 葉錦波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梁妙儀
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祐達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分別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七日、三月十二日及四月十六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交通事務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為填補交通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陸路交通管理範疇)三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須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指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交通管理、交通工程或土木工程高等課程學歷。
3. 投考方式、地點及投考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指的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內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親臨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遞交。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e)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副本 (倘有,可遞交) (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f)語言知識證明文件副本 (倘有,可遞交) (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g)專業培訓證明文件副本 (倘有,可遞交) (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和d)項所指文件,可豁免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定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便協助上級在政策制定措施及對陸路交通管理範疇的管理方面作出決定。主要職務包括:
1)參與研究及構思交通改道工作;
2)對大型工程及活動進行可行性分析及發出意見書;
3)參加協調會議;
4)協助處理突發交通事件;
5)執行各項交通違規的監察工作並參與研究及完善各項監察處理程序;
6)參與策劃及執行新的車用燃油標準的監察工作。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五級別35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作為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分以下三項進行:
8.2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10.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11.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2.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b)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c)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d)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e)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f)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g)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i)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j)交通管理、信息管理等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只能參閱上述考核範圍內的法律文本,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布確定名單時通知。
13. 公布名單: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5.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6.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莫垂道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喜欣
職務主管(二等高級技術員) 崔文正
候補委員:職務主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嘉俊
職務主管(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基耀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茲公佈Isidro do Rosário, Rosa da Amada申請其已故配偶Do Rosário, Luíz Gonzaga,所遺下之遺屬撫卹金,其人曾為澳門治安警察局之退休警員及本會會員編號2337,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五日逝世。
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撫恤金,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會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若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五日於澳門互助總會
董事會主席 飛迪華
根據第50/2009號行政命令及第23/2011號行政命令的規定,現公佈第四期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培訓計劃招考及甄選程序中及格應考人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及格應考人: | 總分 |
1.º César Rodrigues Ho | 63.12 |
2.º 蕭明明 | 59.76 |
3.º Eduardo Alberto de Jesus | 59.66 |
4.º Diamantina dos Santos | 59.60 |
5.º 吳俊建 | 59.30 |
6.º Luís Dias Marques | 58.70 |
7.º 王嘉明 | 58.58 |
8.º Alexandre Luís Gee | 58.43 |
9.º Armando Monsalvarga Lo | 58.40 |
10.º Germano Maria Azedo Victal | 55.55 |
11.º Cláudia Vanessa Lau Abrantes | 53.41 |
1. 培訓計劃開課日期和時間:
培訓計劃將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八日早上九時開課。
2. 學員報到地點:
學員需前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一樓行政公職局語言事務廳報到。
3. 被淘汰的投考人:
缺席筆試:十三名;
放棄筆試:三名;
缺席口試:七名;
缺席專業面試:一名;
知識考試結果少於五十分:二十九名。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被淘汰的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行政法務司司長提起任意訴願。
(經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
委員:Manuela Teresa Sousa Aguiar
Gonçalo de Amarante Xavier
根據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第24/2011號行政命令第九條的規定,現公佈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學習計劃招考及甄選程序中及格應考人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及格應考人: | 總分 |
1.º Lúcio da Glória | 70.49 |
2.º Diamantina dos Santos | 65.30 |
3.º 陳嘉明 | 60.02 |
4.º 蘇小濱 | 58.75 |
5.º 王嘉明 | 58.49 |
6.º Raquel dos Santos Lopes | 56.85 |
7.º 葉勝 | 56.40 |
8.º 方國雄 | 54.95 |
9.º 林月明 | 54.81 |
10.º 譚慧華 | 53.37 |
11.º 蕭麗嫦 | 52.77 |
1. 學習計劃第一部份開課日期和時間:
學習計劃第一部份將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早上九時開課。
2. 學員報到地點:
學員需前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一樓行政公職局語言事務廳報到。
3. 被淘汰的投考人:
缺席筆試:二十三名;
放棄筆試:二名;
缺席口試:九名;
知識考試結果少於五十分:六十五名。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被淘汰的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行政法務司司長提起任意訴願。
(經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馮若儀
委員:劉素梅
Leonardo Calisto Corre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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