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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及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河邊新街,其上曾建有50號、52號和54號樓宇,分別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2689號、第12690號及第12691號,面積為243平方米的土地的批給,以興建一幢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

二、鑑於上述修改,根據對該地點所訂定的新街道準線,將上款所述土地一幅面積39平方米,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的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因此批出土地的面積現為204平方米。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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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550.01 e 2580.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24/2011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鴻福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鑒於:

一、鴻福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21字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16冊第22頁第6220(SO)號,根據以其名義分別在113362G號、113363G號和137882G號作出的登錄,該公司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243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河邊新街,其上曾建有50號、52號和54號樓宇,分別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4冊第46頁背頁、第47頁和第47頁背頁第12689號、第12690號和第12691號的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包括建築物的所有權。

二、承批公司擬重新利用該土地興建一幢樓高七層,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因此,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了一份建築計劃。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三、承批公司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日請求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批准按照已獲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的計劃,更改土地的利用及修改批給合同。

四、隨後,承批公司擬對樓宇加建一層地庫,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呈交一份修改建築計劃。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六日所作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五、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訂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該擬本已獲申請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八日遞交的聲明書中明確表示同意。

六、有關土地的面積為243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五日發出的第4874/1994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定界和標示,其面積分別是204平方米及39平方米。

七、根據對該地點訂定的新街道準線,將一幅面積39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將脫離上款所指土地的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九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公司。承批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日遞交由周錦輝,居住於 氹仔島盧廉若馬路901號第5座地下,以鴻福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身分代表該公司所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Pedro Branco核實。

十、承批公司已繳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八條款1)項規定的溢價金、第十條款規定的特別稅捐及提供合同第十一條款規定的保證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

1)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總面積243(貳佰肆拾叁)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河邊新街,其上曾建有50至54號樓宇,以字母“A”及“B”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五日發出的第4874/1994號地籍圖中,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2689、12690及12691號,及其批給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第113362G、113363G及137882G號的土地的批給;

2)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以字母“B”標示在上述地籍圖中,面積39(叁拾玖)平方米,將脫離上項所指土地的地塊歸還給甲方,以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2. 批出土地現時的面積為204(貳佰零肆)平方米,以字母“A” 標示在同一地籍圖中,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至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土地將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8(捌)層高樓宇,當中1(壹)層為地庫,其用途如下:

1)住宅:建築面積 1,091平方米;
2)商業:建築面積 634平方米。

第四條款——租金

1. 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每年繳付的租金如下:

1)在土地利用期間,每平方米批給土地的租金為$8.00(澳門幣捌元整),總金額為$1,632.00(澳門幣壹仟陸佰叁拾貳元整);

2)在土地利用完成後,將改為:

(1)住宅:建築面積每平方米$4.00;
(2)商業:建築面積每平方米$6.00。

2.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但不妨礙在本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36(叁拾陸)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相關准照所需的時間。

3. 乙方應依照下列期限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1)由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日起計30(叁拾)日內,制定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等專業計劃);
2)由核准工程計劃的通知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3)由發出工程准照日起計15(拾伍)日內,開始施工。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騰空以字母“A”及“B” 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五日發出的第4874/1994號地籍圖中的地塊,並移走可能存在於該等地塊上的所有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第七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所訂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4,000.00(澳門幣肆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八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3,039,665.00(澳門幣叁佰零叁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整),並按以下方式繳付:

1)當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繳付$1,100,000.00(澳門幣壹佰壹拾萬元整);
2)餘款$1,939,665.00(澳門幣壹佰玖拾叁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4(肆)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連利息合共$515,598.00(澳門幣伍拾壹萬伍仟伍佰玖拾捌元整),第一期須於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6(陸)個月內繳付。

第九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應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供相等於年租的保證金,金額為$1,632.00(澳門幣壹仟陸佰 叁拾貳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條款——特別稅捐

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須根據八月二日第219/93/M號訓令的規定,就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2689號及第12690號的土地由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二日起續期10(拾)年,繳付特別稅捐,金額為$14,470.00(澳門幣壹萬肆仟肆佰柒拾元整)。

第十一條款——轉讓

1. 當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批准,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其條款獲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保證金$180,000.00(澳門幣拾捌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十二條款——使用准照

僅在遞交已全數繳付第八條款訂定的溢價金的證明後,以及履行第六條款訂定的義務後,方發出使用准照。

第十三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十四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七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利用未完成時,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的利用中斷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五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當土地的利用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六條款及第八條款訂定的義務;
4)違反第十一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六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七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的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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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工業園前地,跨境工業區海關站6字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21冊第173頁第8496(SO)號,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30345F號登錄,該公司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6,193平方米,已納入作工業及相關附屬業務用途的珠澳跨境工業區(澳門園區)的“B1a”地塊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

上述批給由以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34/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憑證的合同規範,該合同經公佈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更正作出修正,並經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88/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合同作出修改。

有關地塊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簿冊第23155號土地的組成部分,且標示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在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發出的第7011/2012號地籍圖中。

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五日遞交的聲明書,通知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放棄上述以租賃制度批出的地塊的批給,以便將其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私產。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宣告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放棄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6,193平方米,將脫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冊第23155號土地,位於澳門半島,珠澳跨境工業區(澳門園區),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發出的第7011/2012號地籍圖中的地塊的批給。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放棄,將上述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價值$27,000,000.00(澳門幣貳仟柒佰萬元整)的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私產。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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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張佩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