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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二款,以及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b)及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代表僱主之組織的代表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
(一)正選:
余健楚;
鄧君明;
劉永誠。
(二)代任:
王彬成;
馮信堅;
莫志偉。
二、委任下列代表勞工之組織的代表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
(一)正選:
鄭仲錫;
張文寬;
梁孫旭。
(二)代任:
趙步雲;
蔡錦富;
蘇偉良。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成員:
(一)代表僱主之組織的代表:
黃國勝;
蕭志偉。
(二)代表勞工之組織的代表:
李靜儀;
談寶容。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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