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62/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二款,以及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b)及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代表僱主之組織的代表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

(一)正選:

余健楚;

鄧君明;

劉永誠。

(二)代任:

王彬成;

馮信堅;

莫志偉。

二、委任下列代表勞工之組織的代表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

(一)正選:

鄭仲錫;

張文寬;

梁孫旭。

(二)代任:

趙步雲;

蔡錦富;

蘇偉良。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成員:

(一)代表僱主之組織的代表:

黃國勝;

蕭志偉。

(二)代表勞工之組織的代表:

李靜儀;

談寶容。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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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