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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003號行政法規及第7/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批准沈振耀、張永春及譚曉華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三日起,續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之職務,為期兩年。
二零一二年三月七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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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經該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大學議庭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吳福;吳榮恪;何鴻燊;李鵬翥;林金城;邵賢偉;周禮杲;胡順謙;施綺蓮;馬有禮;曹其真;陳炳華;梁維特;賀一誠;華年達;黃志成;黃景強;廖澤雲;劉炯朗;劉藝良;鄭家成;黎鴻昇;霍震寰;鄺達財。
二零一二年三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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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經該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十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大學校董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二年三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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