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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及第六款,連同經第30/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三款(三)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Arnaldo Ernesto dos Santos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忠信清潔管理」簽訂「2012年能源業發展辦公室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及第34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黃振東為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成員,為期三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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