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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34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政府部門代表為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法務局代表張永春;
(二)民政總署代表譚偉文;
(三)旅遊局代表白文浩;
(四)文化局代表陳澤成;
(五)房屋局代表譚光民;
(六)物業登記局代表梁美玲。
二、委任政策研究室代表劉本立為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成員。
三、續任下列專業人士及社會人士為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黃如楷;(二)馬若龍;(三)崔世平;(四)黃顯輝;(五)石立炘;(六)梁竟成;(七)馬秀立;(八)簡焯坤;(九)唐錫根;(十)梁文耀;(十一)陳滿鋒;(十二)蔡田田;(十三)劉永誠;(十四)余健楚;(十五)梁蔭冲;(十六)鍾小健;(十七)畢明;(十八)陳榮林;(十九)吳坤林;(二十)蘇香玫;(二十一)梁慶球;(二十二)馮金水;(二十三)羅杏冰;(二十四)黃耀球;(二十五)陳健英;(二十六)林細妹;(二十七)吳雲仙;(二十八)黃健中;(二十九)張才勝;(三十)廖冠芝;(三十一)關鋒;(三十二)陳樹榮;(三十三)鄭國強;(三十四)余榮讓;(三十五)林玉鳳;(三十六)黃中原;(三十七)呂國民;(三十八)蘇文欣。
四、委任下列專業人士及社會人士為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林志鴻;
(二)林翔宇。
五、上述成員的任期為三年。
六、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 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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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廉政公署助理專員關冠雄,自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任兩年。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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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7號行政法規《教育發展基金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郭小麗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黃健武為候補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
(一)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鍾聖心,及候補成員林雪梅;
(二)正選成員——老柏生,及候補成員黃懿蓮;
(三)正選成員——惠程勇,及候補成員丘曼玲。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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