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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02/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參照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附件五(四)項規定的權限,並根據第7/2010號行政命令修訂的第50/95/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e)項、第十五條第二款a)項、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余淑慧為旅遊局旅遊基金輔助組組長,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是次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旅遊局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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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余淑慧擔任旅遊局旅遊基金輔助組組長一職的理據如下:

——職位出缺;
——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旅遊局旅遊基金輔助組組長一職。

學歷:

——中國福建泉州華僑大學管理學碩士學位;
——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學位;

專業簡歷:

——2003年12月至2008年4月,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經濟局二等技術輔導員;
——2008年4月至2010年12月,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旅遊局二等技術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規定,轉入二等技術員,自2009年8月4日起生效;
——自2010年12月開始至現在,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旅遊局一等技術員;
——由2008年4月起,在旅遊基金輔助組擔任職務;
——曾多次以代任方式擔任旅遊基金輔助組組長職務;及
——現正以代任方式擔任旅遊基金輔助組組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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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獲續任為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

李鵬翥;
李觀鼎;
沙雁期;
馬若龍;
查偉革;
崔世平;
張毅;
黃如楷;
湯梅笑;
劉龍龍;
黎榮照;
蘇樹輝。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五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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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圓方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路環中葡學校重建工程協調和監督工作”的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六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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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柯海帆為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José Lopes Ricardo das Neves(李維仕)。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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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Satellite Television Asian Region Limited”公司簽訂“推廣澳門旅遊服務合同”。

二零一一年六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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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六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