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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耀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署「重整黑沙海灘基建設施——黑沙海灘沿岸建造結構堤岸(第二期)工程」之承攬合同。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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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轉授予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二)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二、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得決議將上款所指職權轉授予其主席,而有關決議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一切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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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二十四日第6/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杜志文為印務局局長,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印務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委任杜志文擔任印務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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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二十四日第6/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禮亨為印務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印務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委任梁禮亨擔任印務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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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九日第23/9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高炳坤為行政暨公職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行政暨公職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委任高炳坤擔任行政暨公職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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