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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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文化產業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05,100.00(澳門幣壹拾萬伍仟壹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文化產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105,100.00(澳門幣壹拾萬伍仟壹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素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王勁秋;

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呂思薇;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張藹盈。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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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鑑於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是特區政府的施政目標之一;

鑑於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工作正有序地按既定政策逐步進行;

鑑於有必要為更有效地執行及落實該等政策而對現有的人員作更合適的調配;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一)項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因工作需要,由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終止馮炳權擔任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定期委任。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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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以及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葉炳權為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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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葉炳權為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葉炳權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一職。

學歷

1997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碩士;
1991 澳門東亞大學及葡萄牙國家行政學院公共行政學士;
1985 台灣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士。

專業簡歷

12/1998至今 社會工作局局長;
4/2010—10/2010 社會保障基金監事會主席;
4/2002—3/2010 社會保障基金監事會委員;
1993—1998 社會工作司副司長;
1991—1993 社會工作司組織、資源管理暨資訊廳廳長;
1990—1991 社會工作司組織、資源管理暨資訊廳廳長助理;
1987—1990 社會工作司技術員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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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以及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因工作需要,由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終止葉炳權擔任社會保障基金監事會主席的職務。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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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