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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雪萬龍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Newpage Consultadoria Limitada”簽訂提供“博彩業顧問及研究服務”合同。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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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七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90/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澳門監獄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之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可使其成為成員之職務,而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監獄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90/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澳門監獄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黃妙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鄧敏心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鄧敏心,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高級技術員李德芬代任;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李德芬,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高級技術員曾健華代任。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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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有需要對經第8/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的常設基金總金額作出調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將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的常設基金總金額由原來的$536,808.00(澳門幣伍拾叁萬陸仟捌佰零捌元整)調整至$627,108.00(澳門幣陸拾貳萬柒仟壹佰零捌元整),而有關該基金之行政委員會的組成則維持不變。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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