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8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7/2010

刊登日期:

2010.7.7

版數:

7388-7389

  • 撥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7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訂明《常設基金的首次轉移、續後補充、餘額退回及開支記帳程序》。
  •  
    相關類別 :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以及載於第7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50,5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零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項金額為$150,5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零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潘樹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郭鳳美代任;

    委員:行政管理廳廳長李偉文,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陳凱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技術輔導員陸瑞儀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90/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7/2010

    刊登日期:

    2010.7.7

    版數:

    7389

    • 撥予澳門監獄一常設基金。
    已更改 :
  • 第9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修改澳門監獄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成員的組成。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7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訂明《常設基金的首次轉移、續後補充、餘額退回及開支記帳程序》。
  •  
    相關類別 :
  • 懲教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0/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澳門監獄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以及載於第7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7,000.00(澳門幣壹萬柒仟元整);

    在該監獄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澳門監獄一項金額為$17,000.00(澳門幣壹萬柒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黃妙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鄧敏心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鄧敏心,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高級技術員曾健華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李德芬,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輔導員黃麗芬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91/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7/2010

    刊登日期:

    2010.7.7

    版數:

    7390

    • 撥予文化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7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訂明《常設基金的首次轉移、續後補充、餘額退回及開支記帳程序》。
  •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1/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文化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以及載於第7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84,000.00(澳門幣壹拾捌萬肆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文化局一項金額為$184,000.00(澳門幣壹拾捌萬肆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代處長羅麗薇,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暨物力資源科科長張詠鸞,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技術員梁淑盈;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尹兆莊;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美儀。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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