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8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以及載於第7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50,5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零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項金額為$150,5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零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潘樹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郭鳳美代任;

委員:行政管理廳廳長李偉文,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陳凱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技術輔導員陸瑞儀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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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澳門監獄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以及載於第7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7,000.00(澳門幣壹萬柒仟元整);

在該監獄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澳門監獄一項金額為$17,000.00(澳門幣壹萬柒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黃妙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鄧敏心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鄧敏心,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高級技術員曾健華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李德芬,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輔導員黃麗芬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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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文化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以及載於第7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84,000.00(澳門幣壹拾捌萬肆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文化局一項金額為$184,000.00(澳門幣壹拾捌萬肆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代處長羅麗薇,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暨物力資源科科長張詠鸞,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技術員梁淑盈;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尹兆莊;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美儀。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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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