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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一)項規定,領導官職據位人的定期委任可因工作需要而被終止;
又鑑於財政局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主要部門,在公共事務,尤其是財政事務管理方面須絕對嚴謹;
鑑於審計署關於由財政局局長任主席的機動車輛估價委員會的運作的報告所查明的、已公開周知的事實;
鑑於該等事實損害了行政當局的聲譽及對劉玉葉擔任財政局局長職位的信任;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結合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以及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款——因工作需要,終止劉玉葉擔任財政局局長的定期委任,由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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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36,808.00(澳門幣伍拾 叁萬陸仟捌佰零捌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金額為$536,808.00(澳門幣伍拾叁萬陸仟捌佰零捌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譚俊榮;
委員:辦公室顧問陳秀玉;
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廳廳長陳偉翔;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處長韋華珍;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少娟。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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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92,600.00(澳門幣貳拾玖萬貳仟陸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92,600.00(澳門幣貳拾玖萬貳仟陸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張翠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司長秘書Isabel Narana Xete,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司長秘書梁達民代任;
委員:高級技術員區玉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技術—行政輔助人員Manuel José Lao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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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06,300.00(澳門幣貳拾萬陸仟 叁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06,300.00(澳門幣貳拾萬陸仟叁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林浩然,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辦公室顧問何樹榮代任;
委員:司長秘書陳巧兒,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司長秘書蘇秀雯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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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00,000.00(澳門幣 叁拾萬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黃傳發,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林濟庭;
委員:辦公室顧問方曉東;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何志遠;
候補委員:辦公室秘書何錦麗。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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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304,990.00(澳門幣壹佰 叁拾萬肆仟玖佰玖拾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304,990.00(澳門幣壹佰叁拾萬肆仟玖佰玖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張素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Leong Maria Madalena;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Chung Carmen Maria;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王慧嫻;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辜文達。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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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97,100.00(澳門幣壹拾玖萬柒仟壹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197,100.00(澳門幣壹拾玖萬柒仟壹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顧問張佩儀;
委員: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關施苑;
委員:辦公室二等技術員梁詩穎;
候補委員:辦公室法律顧問Joaquim Francisco de Campos Adelino;
候補委員:辦公室秘書黃佩芬。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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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發展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6,000.00(澳門幣貳萬陸仟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發展委員會一項金額為$26,000.00(澳門幣貳萬陸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廖小明;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洪婉儀。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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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6,800.00(澳門幣肆萬陸仟捌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46,800.00(澳門幣肆萬陸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林美美,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孫淑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技術輔導員司徒夏云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零年二月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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