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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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03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由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四日起,下列人士續任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主席──戴建業,代任人──林浩然;

委員──賀定一,代任人──劉永誠;

委員──陳玉瑩,代任人──張佩萍;

委員──岑錦燊,代任人──黃善文;

委員──李展程,代任人──歐陽琦。

二、上款所指兩個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三、在代任情況下,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的報酬為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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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七十二條,二月四日第10/91/M號法令核准的《民航局章程》第八條A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Masato Gerald Jeoffrey Muraishi代替鄭世傑擔任民航局行政委員會代表財政局之候補委員。

二、本批示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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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以及經第19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6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及第六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梁慶庭、林笑雲、關翠杏、李沛霖及許輝年為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並指定梁慶庭擔任主席一職。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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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七條、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零年八月一日起,委任劉本立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籌備辦公室副主任,任期與該籌備辦公室存續期相同。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籌備辦公室副主任有權收取每月報酬為公共行政薪俸表的三百二十點。

三、以附件方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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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理由如下:

──劉本立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和才幹擔任上述職位。

學歷:

──中國暨南大學經濟學碩士。

專業簡歷

現任主要職務:

──2007年起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發展委員會委員
──2005年起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委員
──2000年起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監察委員會委員
──2006年起擔任澳門經濟學會會長
──2007年起擔任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監事長
──2010年起擔任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秘書長

曾任主要職務:

──1998年至2000年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委員
──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屆立法會議員
──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二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
──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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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8/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譚俊榮為勳章、獎章和獎狀提名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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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條第一至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唐志堅以兼任方式續任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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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條第一至第三款、第五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鄭冠偉及陳允熙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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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一) 劉仕堯

(二) 吳榮恪

(三) 廖澤雲

(四) 楊俊文

(五) Manuel Santos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一) 李從正

(二) 禤永明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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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三條第一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許輝年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監事會主席。

二、續任梁金泉及林笑雲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監事會成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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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28/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所指的勳章、獎章和獎狀提名委員會的成員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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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八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