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4/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1/2010

刊登日期:

2010.3.17

版數:

313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為該秘書處提供論壇季刊製作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4/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姍桃絲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恆光出版、編譯、顧問有限公司”簽訂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提供論壇季刊製作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55/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1/2010

    刊登日期:

    2010.3.17

    版數:

    3130-3131

    • 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類別 :
  •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5/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79,800.00(澳門幣伍拾柒萬玖仟捌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項金額為$579,800.00(澳門幣伍拾柒萬玖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姍桃絲;

    委員:科長Belinda de Lemos Ferreira;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莊綺雯;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Manuel Augusto Valente。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三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56/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1/2010

    刊登日期:

    2010.3.17

    版數:

    3131-3132

    • 撥予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6/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00,000.00(澳門幣玖拾萬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一項金額為$900,000.00(澳門幣玖拾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楊寶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林瑞雯;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薛杰雯;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方偉雄;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曾羚賢。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三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57/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1/2010

    刊登日期:

    2010.3.17

    版數:

    3132-3133

    • 委任代表僱主組織及勞工組織的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及執行委員會的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59/97/M號法令 - 核准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之新組織法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7/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二款,以及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b)及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代表僱主之組織的代表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

    (一)正選:

    許世元;

    鄧君明;

    劉永誠。

    (二)代任:

    余健楚;

    馮信堅;

    莫志偉。

    二、委任下列代表勞工之組織的代表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

    (一)正選:

    溫泉;

    張文寬;

    鄧洪波。

    (二)代任

    蘇偉良;

    趙步雲;

    蔡錦富。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成員:

    (一)代表僱主之組織的代表:

    黃國勝;

    蕭志偉。

    (二)代表勞工之組織的代表:

    談寶容;

    李靜儀。

    、本批示由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七日開始生效。

    二零一零年三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58/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1/2010

    刊登日期:

    2010.3.17

    版數:

    313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主任,作為簽訂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澳門館充氣兔頭尾營運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8/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主任楊寶儀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上海翰翔飛艇工貿有限公司”簽訂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澳門館充氣兔頭尾營運服務合同。

    二零一零年三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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