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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第二款(三)項,及經該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校董會建議,作出本批示。
委任趙偉教授為澳門大學校長,由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日起,任期五年。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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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第二條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陳致平先生擔任新聞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壹年。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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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29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3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四)項的規定,續任以下政府部門代表作為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法務局代表張永春;
(二)民政總署代表譚偉文;
(三)旅遊局代表白文浩;
(四)文化局代表陳澤成;
(五)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代表鄭華峰;
(六)房屋局代表譚光民;
(七)物業登記局代表梁美玲。
二、根據第3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五)項的規定,續任以下專業人士及社會人士作為澳門舊區重整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黃如楷;
(二)馬若龍;
(三)崔世平;
(四)黃顯輝;
(五)石立炘;
(六)梁竟成;
(七)馬秀立;
(八)簡焯坤;
(九)唐錫根;
(十)梁文耀;
(十一)陳滿鋒;
(十二)蔡田田;
(十三)劉永誠;
(十四)余健楚;
(十五)梁蔭冲;
(十六)鍾小健;
(十七)畢明;
(十八)陳榮林;
(十九)吳坤林;
(二十)蘇香玫;
(二十一)彭為錦;
(二十二)梁慶球;
(二十三)馮金水;
(二十四)羅杏冰;
(二十五)黃耀球;
(二十六)陳健英;
(二十七)林細妹;
(二十八)吳雲仙;
(二十九)黃健中;
(三十)張才勝;
(三十一)廖冠芝;
(三十二)劉本立;
(三十三)關鋒;
(三十四)陳樹榮;
(三十五)鄭國強;
(三十六)余榮讓;
(三十七)林玉鳳;
(三十八)黃中原;
(三十九)呂國民;
(四十)蘇文欣。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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