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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公佈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二組第58/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增加(十四A)項,行文如下:

“(十四A)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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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二組第80/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七)項的行文修改為:

“(十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經濟局代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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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七年六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二組第56/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二十八)項的行文修改為:

“(二十八)得對機票、搬運行李、年資獎金和其他法律規定之有關人員之補助,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追認財政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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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七年六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二組第57/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七)項的行文修改為:

“(十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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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二組第81/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七)項的行文修改為:

“(十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勞工事務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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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二組第79/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七)項的行文修改為:

“(十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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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及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二組第65/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二)項的行文修改為: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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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及第11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二組第53/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三)項的行文修改為: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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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及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佈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二組第41/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二)項的行文修改為: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追認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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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及第6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在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以下簡稱為辦公室)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辦公室主任楊寶儀:

(一)根據現行法例規定批准缺勤及享受年假;

(二)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的年假累積作出決定;

(三)依法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四)簽署計算及結算辦公室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五)許可在法律所規定限度內的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六)許可辦公室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七)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八)許可返還與確保承諾及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九)批准為人員、器具、設備、不動產及交通工具投保;

(十)許可作出載於預算開支表章節中關於辦公室的工程及資產及勞務取得的開支,但以$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為限,如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

(十一)除上款所指開支外,亦許可為辦公室運作所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不論其金額多少,例如場所及動產的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及其他同類開支;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三)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四)根據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認可辦公室人員工作表現評核結果;

(十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一切應由辦公室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十六)許可根據在辦公室存檔的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七)在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內或以外的機關或實體的文書;

(十八)批准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的交際費;

(十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訂立與辦公室的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二十)根據法例的規定,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二十一)批准將支配予辦公室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 附加 - 請查閱:第79/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二、對行使本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辦公室主任自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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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1,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壹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金額為$281,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壹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馮瑞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Daniel Eduardo Marçal Anok,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行政文員張銘沁,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顧問高級技術員區少玫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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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四月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