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2/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0/2007

刊登日期:

2007.5.16

版數:

3688-3689

  • 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擔任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具執行職能的理事會理事及副理事長。
私營機構 :
  •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莫苑梨,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會理事及副理事長,具執行職能,由二零零七年六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每月報酬是根據該中心章程之規定訂定,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之負擔由該中心承擔。

    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53/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0/2007

    刊登日期:

    2007.5.16

    版數:

    3689-3691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
    已更改 :
  • 第61/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修改公佈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53/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行文。
  •  
    廢止 :
  • 第70/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勞工事務局局長 。
  •  
    相關法規 :
  • 第12/GM/88號批示 - 關於輸入勞動力。
  • 第49/GM/88號批示 - 按照本地市場條件,設立關于招募專門技術勞工或在澳門不能正常動用之勞工。
  •  
    相關類別 :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3/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結合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下列權限轉授予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黃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

    (一) 二月一日第12/GM/88號批示及五月十六日第49/GM/88號批示所規定的權限;

    (二) 第4/2003號法律第八條第五款所載有關對外地勞工家團成員的逗留申請發出意見書的權限。

    二、在人力資源辦公室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亦轉授予辦公室主任黃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

    (一) 根據現行法例規定批准缺勤及享受年假;

    (二) 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的年假累積作出決定;

    (三) 依法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四)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訂立與辦公室的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 簽署計算及結算辦公室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六) 許可在法律所規定限度內的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七) 許可辦公室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八) 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九) 許可返還與確保承諾及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 批准為人員、器具、設備、不動產及交通工具投保;

    (十一) 許可作出載於預算開支表章節中關於辦公室的工程及資產及勞務取得的開支,但以$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為限,如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

    (十二) 除上款所指開支外,亦許可為辦公室運作所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不論其金額多少,例如場所及動產的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及其他同類開支;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1/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十四)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五) 批准將支配予辦公室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六)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一切應由辦公室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十七) 許可根據在辦公室存檔的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 在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內或以外的機關或實體的文書;

    (十九) 批准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交際費。

    三、將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所規定的關於許可非本地居民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的權限授予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黃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

    四、透過經濟財政司司長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現授予和轉授的權限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理由而轉授予人力資源辦公室副主任。

    五、對行使按現授予和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廢止第70/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七、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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